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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版)

来源:县工信局 打印

(本清单自2021年7月20日起实施)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使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在限期内整改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公布,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2

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在限期内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发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3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在限期内整改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11月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

4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聘用相关人员

在限期内整改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发布,2017年12月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附件【莒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版).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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