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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清单自2021年7月20日起实施,2020年9月2日我局发布的《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同时废止。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被审计单位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通过,2010年2月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