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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 规章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处罚种类 |
LY20-01CF |
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36条第5项 |
轻微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首次查处 |
处5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第二次查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首次查处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查处三次以上,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首次查处 |
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查处三次以上,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查处二次以上的 |
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查处三次以上 |
处200元罚款 |
罚款 |
|||
LY20-02CF |
不符合城镇容貌、环卫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2条 |
轻微 |
及时改造或拆除的 |
不予处罚 |
罚款 |
一般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的,面积十平方米以下,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的,面积五平方米以下,逾期未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的,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的,面积五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逾期未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的,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的,面积十平方米以上,逾期未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03CF |
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的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3条第1项 |
轻微 |
不足一立方米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一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立方米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五立方米以上不足十立方米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二十立方米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二十立方米以上立方米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04CF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25条 |
轻微 |
行为人及时限期清理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且一边边长4米以上10米以下,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且一边边长4米以上10米以下,面积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且一边边长4米以上10米以下,面积2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且一边边长4米以上10米以下,面积15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且一边边长4米以上10米以下,面积40平方米以上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且一边边长4米以上10米以下,面积20平方米以上,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05CF |
对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9项 |
轻微 |
行为人及时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不予处罚 |
罚款 |
一般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下,或者位于主次干道以内区域且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下,逾期未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或者位于主次干道以内区域且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逾期未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且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或者位于主次干道以内区域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逾期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06CF |
对擅自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27条 |
轻微 |
行为人及时限期清理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面积二平方米以下,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面积一平方米以下,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面积二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面积一平方米以上五平方米以下,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面积十平方米以上,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面积五平方米以上,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07CF |
对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 |
《广告管理条例》第13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6条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教育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限期拆除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逾期未拆除且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 |
处1000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拆除且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拆除且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逾期未拆除且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08CF |
对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的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3条第6项 |
轻微 |
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平方米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面积三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四十平方米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09CF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条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立即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不足一个月未缴纳,逾期不改正的 |
单位处以一倍以下且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个人处一倍以下且不超过200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未缴纳,逾期不改正的 |
单位处以二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个人处二倍以下且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二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未缴纳,逾期不改正的 |
单位处以三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个人处三倍以下且不超过800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三个月以上不足四个月未缴纳,逾期不改正的 |
单位处以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个人处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20-10CF |
对未按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0条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教育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开发、改建单体建筑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开发、改建住宅小区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开发、改建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1CF |
对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2条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立即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单体建筑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住宅小区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开发、改建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罚款 |
|||
LY20-12CF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3条 |
轻微 |
擅自闲置、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擅自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擅自闲置、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场所 |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擅自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场所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擅自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3CF |
对处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6条第1项 |
轻微 |
不足一立方米的 |
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一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立方米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五立方米以上不足十立方米的 |
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二十立方米的 |
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二十立方米以上立方米的 |
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4CF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7条第25条 |
一般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 |
3万元罚款 |
罚款 |
LY20-15CF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4条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立即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不足十平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五十平方米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6CF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按规定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0条第1项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立即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不足十平方米的 |
处5000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五十平方米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7CF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管理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0条第2项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立即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不足十平方米的 |
处5000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五十平方米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8CF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第3项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立即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污染不足十平方米的 |
处5000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污染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污染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污染五十平方米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9CF |
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第4项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立即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污染不足十平方米的 |
处5000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污染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污染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污染五十平方米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20CF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立即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不足十立方米的 |
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二十立方米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二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十立方米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五十立方米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21CF |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8条第2项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立即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不足十立方米的 |
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二十立方米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二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十立方米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五十立方米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22CF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8条第3项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立即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不足十立方米的 |
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二十立方米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二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十立方米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五十立方米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23CF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立即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单体建筑周边的 |
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住宅小区内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LY20-24CF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能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8条第1款第5项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立即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污染不足十平方米的 |
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污染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污染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污染五十平方米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25CF |
对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13条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立即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出现一处的 |
处50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出现二到三处的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出现四到五处的 |
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出现五处以上的 |
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26CF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8条第1款第6项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立即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配备的合格人员缺少1人的 |
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配备的合格人员缺少2到3人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配备的合格人员缺少4到5人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配备的合格人员缺少5人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27CF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8条第1款第7项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立即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未按照要求报送1次的 |
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未按照要求报送2到3次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要求报送4到5次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未按照要求报送5次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28CF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要求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环境影响检测、评价结果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立即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未按照要求报送1次的 |
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未按照要求报送2到3次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要求报送4到5次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未按照要求报送5次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29CF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1条第2项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立即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擅自停业、歇业不足一日的 |
处1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擅自停业、歇业一日以上不足三日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擅自停业、歇业三日以上不足五日的 |
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擅自停业、歇业五日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30CF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5条第一款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立即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擅自停业、歇业不足一日的 |
处5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擅自停业、歇业一日以上不足三日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擅自停业、歇业三日以上不足五日的 |
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擅自停业、歇业五日以上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31CF |
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35条第1款 |
一般 |
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 |
每立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
罚款 |
LY20-32CF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条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立即纠正的 |
可不予处罚 |
|
一般 |
不足一立方米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一立方米以上不足三立方米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三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立方米的 |
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五立方米以上的 |
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33CF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条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立即纠正的 |
可不予处罚 |
|
一般 |
不足一立方米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一立方米以上不足三立方米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三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立方米的 |
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五立方米以上的 |
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34CF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条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立即纠正的 |
可不予处罚 |
|
一般 |
不足一立方米的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一立方米以上不足三立方米的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三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立方米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五立方米以上的 |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35CF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1条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立即纠正的 |
可不予处罚 |
|
一般 |
不足一立方米的 |
处5000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一立方米以上不足三立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三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立方米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五立方米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36CF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2条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立即纠正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 |
警告 |
一般 |
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足十立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十立方米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立方米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一百立方米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37CF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2条 |
轻微 |
不足十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罚,处1万元罚款 |
罚款、警告 |
一般 |
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十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警告 |
|||
较重 |
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罚,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警告 |
|||
严重 |
一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二百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罚,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警告 |
|||
特别 严重 |
二百立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罚,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警告 |
|||
LY20-38CF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3条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立即纠正的 |
给予警告处罚 |
警告 |
一般 |
不足一立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一立方米以上不足三立方米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三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立方米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五立方米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39CF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4条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立即纠正的 |
给予警告处罚 |
警告 |
一般 |
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涂改、倒卖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40CF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5条第1款第1项 |
轻微 |
不足一百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罚款; |
罚款、警告 |
一般 |
一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警告 |
|||
较重 |
五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一千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警告 |
|||
严重 |
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二千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警告 |
|||
特别 严重 |
二千立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警告 |
|||
LY20-41CF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5条第1款第2项 |
轻微 |
不足一百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罚款 |
罚款、警告 |
一般 |
一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警告 |
|||
较重 |
五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一千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警告 |
|||
严重 |
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二千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警告 |
|||
特别 严重 |
二千立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警告 |
|||
LY20-42CF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6条 |
轻微 |
不足一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警告 |
一般 |
一立方米以上不足十立方米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警告 |
|||
较重 |
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十立方米的 |
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警告 |
|||
严重 |
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立方米的 |
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警告 |
|||
特别 严重 |
一百立方米以上的 |
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
罚款、警告 |
|||
LY20-47CF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5条、26条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立即纠正的 |
不予罚款 |
|
一般 |
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的区域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下,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且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且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且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LY20-48CF |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
《城市绿化条例》第28条 |
一般 |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
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罚款 |
LY20-49CF |
对损坏树木花草的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25条第1项 |
轻微 |
损坏五棵以下树木或者损坏花草面积五平米以内的 |
处赔偿费1倍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损坏五棵以上十棵以下树木或者损坏花草面积五平米以上十平方米以内的 |
处赔偿费2倍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损坏十棵以上树木或者损坏花草面积超过十平米的 |
处赔偿费3倍的罚款 |
罚款 |
|||
LY20-50CF |
对擅自修剪树木的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25条第2项 |
轻微 |
擅自修剪五棵以下树木的 |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擅自修剪五棵以上十棵以下树木的 |
处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擅自修剪十棵以上树木的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51CF |
对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25条第2项 |
轻微 |
造成五棵以下树木死亡的 |
处以树木赔偿费三倍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造成五棵以上十棵以下树木死亡的 |
处以树木赔偿费四倍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造成十棵以上树木死亡的 |
处以树木赔偿费五倍的罚款 |
罚款 |
|||
LY20-52CF |
对擅自砍伐树木的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25条第3项 |
轻微 |
擅自砍伐五棵以下树木的 |
处以树木赔偿费三倍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擅自砍伐五棵以上十棵以下树木的 |
处以树木赔偿费四倍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擅自砍伐十棵以上树木的 |
处以树木赔偿费五倍的罚款 |
罚款 |
|||
LY20-53CF |
对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25条第4项 |
轻微 |
造成五棵以下树木死亡的 |
处以每株一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造成五棵以上十棵以下树木死亡的 |
处以每株二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造成十棵以上树木死亡的 |
处以每株三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20-54CF |
对损坏绿化设施的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25条第5项 |
轻微 |
首次查处的 |
处以赔偿费一倍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以赔偿费二倍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查处三次以上的 |
处以赔偿费三倍的罚款 |
罚款 |
|||
LY20-55CF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等破坏环境活动的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17条 |
轻微 |
造成草地不足一平方米损伤的、树木不足五棵损伤的 |
处1万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造成草地一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损伤的、树木五棵以上不足十棵损伤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造成草地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损伤的、树木十棵以上不足二十棵损伤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造成草地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损伤的、树木二十棵以上不足五十棵损伤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造成草地一百平方米以上损伤、树木五十棵以上损伤或者造成草地、树木死亡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56CF |
对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 |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8条第2款 |
轻微 |
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罚,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警告 |
一般 |
面积一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罚,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警告 |
|||
较重 |
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罚,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警告 |
|||
严重 |
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罚,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警告 |
|||
特别 严重 |
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罚,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警告 |
|||
LY20-57CF |
对在风景名胜区开山、采石、建坟的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3条第2项 |
轻微 |
首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查处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查处五次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
LY20-58CF |
对在风景名胜区损坏文物古迹的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3条第3项 |
轻微 |
首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查处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查处五次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
LY20-59CF |
对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 |
轻微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两侧以外的区域且面积不足一平方米,逾期未改正的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两侧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一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平方米,逾期未改正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两侧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二平方米以上,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两侧且面积不足一平方米,逾期未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两侧且面积在一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平方米,逾期未改正的 |
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两侧且面积在二平方米以上,逾期未改正的 |
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60CF |
对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16条 |
轻微 |
出现一处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未及时补装、更换的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出现二至三处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未及时补装、更换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出现四至五处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未及时补装、更换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出现六至七处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未及时补装、更换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出现八处以上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未及时补装、更换的 |
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61CF |
对在风景区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或擅自砍伐树木的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3条第4项 |
轻微 |
五棵树木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一般 |
五棵树木以上十棵树木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
较重 |
十棵树木以上二十棵树木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
严重 |
二十棵树木以上三十棵树木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三十棵树木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
LY20-62CF |
对在风景名胜区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的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3条第5项 |
轻微 |
首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查处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查处五次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
LY20-63CF |
对在风景名胜区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的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3条第6项 |
轻微 |
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一般 |
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
较重 |
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平方米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
严重 |
面积三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四十平方米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
LY20-64CF |
对在风景名胜区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的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3条第7项 |
轻微 |
首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查处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查处五次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65CF |
对在风景名胜区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火爆竹的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3条第8项 |
轻微 |
首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查处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查处五次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
罚款 |
|||
LY20-66CF |
对在风景名胜区违章建设、毁损景物的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6条 |
轻微 |
首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查处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查处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查处五次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67CF |
对未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2条第1项 |
轻微 |
首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查处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查处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查处五次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68CF |
对未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商业、食宿、广告、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活动的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37条 |
轻微 |
首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第三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第四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查处五次以上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
LY20-69CF |
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49条第1款第1项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教育,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下,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且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且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区域且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内区域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70CF |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21条、49条第1款第2项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教育,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挖掘城市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挖掘城市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足20平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挖掘城市道路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挖掘城市道路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71CF |
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22条第1款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第3项 |
轻微 |
出现一处未及时补齐、维修、复位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出现二处未及时补齐、维修、复位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出现三处未及时补齐、维修、复位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出现四处未及时补齐、维修、复位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出现五处以上未及时补齐、维修、复位的 |
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72CF |
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43条 |
轻微 |
首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查处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查处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查处五次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73CF |
1.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的。 2.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6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9条 |
轻微 |
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工程未出现问题,限期内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工程未出现问题,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工程未出现问题,限期内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工程未出现问题,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工程出现问题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74CF |
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第39条 |
轻微 |
工程未出现问题,限期内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工程未出现问题,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工程出现问题,限期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工程出现问题,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75CF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7条第3款、第40条 |
轻微 |
使用未经验收的非主次干道 |
给予警告,并处工程造价0.5%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使用未经验收的主次干道 |
给予警告,并处工程造价0.5%以上1%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使用验收不合格的非主次干道 |
给予警告,并处工程造价1%以上1.5%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主次干道 |
给予警告,并处工程造价1.5%以上2%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76CF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第1项、第42条 |
轻微 |
占地面积不足五平方米的或者挖掘面积不足二平方米的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占地面积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或者挖掘面积二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平方米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占地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或者挖掘面积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占地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四十平方米的或者挖掘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占地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挖掘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的 |
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77CF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第2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 |
轻微 |
查处一辆车的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查处两辆车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查处三辆车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查处四辆车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查处五辆车以上的 |
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78CF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第2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 |
轻微 |
查处一辆车的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一般 |
查处两辆车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查处三辆车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查处四辆车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查处五辆车以上的 |
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79CF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一款第6项 |
轻微 |
占地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占地面积一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占地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占地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占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80CF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1项 |
一般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按每处处以五百元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2项 |
罚款 |
|||||
轻微 |
挖掘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一般 |
挖掘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挖掘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挖掘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挖掘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81CF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3项 |
轻微 |
占地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占地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占地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占地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占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82CF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4项 |
轻微 |
占地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占地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占地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占地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占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83CF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5项 |
轻微 |
占地面积不足两平方米的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占地面积两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占地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占地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占地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 |
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84CF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6项 |
轻微 |
占地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占地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占地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占地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占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85CF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第3项 |
轻微 |
查处一辆车的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查处两辆车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查处三辆车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查处四辆车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查处五辆车以上的 |
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86CF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第4项 |
轻微 |
占地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占地面积一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占地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占地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占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87CF |
对在桥梁上架设超过规定的煤气管道、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第5项 |
轻微 |
首次查处的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查处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查处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查处五次以上的 |
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88CF |
对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挂浮物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第6项 |
轻微 |
占地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占地面积一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占地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占地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占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89CF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1项 |
一般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按每处处以五百元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罚款 |
LY20-90CF |
对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2项 |
轻微 |
挖掘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挖掘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挖掘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挖掘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挖掘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91CF |
对占用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3项 |
轻微 |
占地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占地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占地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占地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占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92CF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4项 |
轻微 |
占地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占地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占地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占地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占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93CF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5项 |
轻微 |
占地面积不足两平方米的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占地面积两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占地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占地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占地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 |
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94CF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6项 |
轻微 |
占地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占地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占地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占地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占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95CF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28条第1项 |
轻微 |
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面积一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 |
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
对个人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LY20-96CF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28条第2项 |
轻微 |
首次查处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查处的 |
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查处的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查处五次以上的 |
对个人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LY20-97CF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28条第3项 |
轻微 |
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面积一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 |
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
对个人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LY20-98CF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28条第4项 |
轻微 |
首次查处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查处的 |
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查处的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查处五次以上的 |
对个人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LY20-99CF |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28条第5项 |
轻微 |
首次查处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查处的 |
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查处的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查处五次以上的 |
对个人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LY20-100CF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不足一周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一周以上不足二周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二周以上不足三周的 |
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三周以上不足四周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违法行为四周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01CF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第2款 |
轻微 |
日输出气量不足一百立方米的 |
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日输出气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日输出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的 |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日输出气量一千立方米以上三千立方米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日输出气量三千立方米以上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许可证 |
|||
LY20-102CF |
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1项 |
轻微 |
居民用户不足十户的或者单位用户一户的 |
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居民用户十户以上不足三十户的或者单位用户二户以上不足五户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居民用户三十户以上不足五十户的或者单位用户五户以上不足十户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居民用户五十户以上不足一百户的或者单位用户十户以上不足十五户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居民用户一百户以上的或者单位用户十五户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许可证 |
|||
LY20-103CF |
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2项 |
轻微 |
出借的 |
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出租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抵押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转让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倒卖、涂改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许可证 |
|||
LY20-104CF |
对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3项 |
轻微 |
日输出气量不足一百立方米的 |
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日输出气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日输出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日输出气量一千立方米以上三千立方米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日输出气量三千立方米以上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许可证 |
|||
LY20-105CF |
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4项 |
轻微 |
首次查处的 |
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第三次查处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第四次查处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查处五次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许可证 |
|||
LY20-106CF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5项 |
轻微 |
首次查处的 |
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第三次查处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第四次查处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查处五次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许可证 |
|||
LY20-107CF |
对要求燃气用户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提供的服务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6项 |
轻微 |
首次查处的 |
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第三次查处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第四次查处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查处五次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许可证 |
|||
LY20-108CF |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7款 |
轻微 |
首次查处的 |
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第三次查处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第四次查处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查处五次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许可证 |
|||
LY20-109CF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7条第7项 |
轻微 |
给个人用户充装不足五个(十五公斤)或者给单位用户充装一个(五十公斤)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给个人用户充装五个(十五公斤)以上不足十个的或者给单位用户充装二个(五十公斤)以上不足五个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给个人用户充装十个(十五公斤)以上不足十五个的或者给单位用户充装五个(五十公斤)以上不足十个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给个人用户充装十五个(十五公斤)以上不足二十个的或者给单位用户充装十个(五十公斤)以上不足十五个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给个人用户充装二十个(十五公斤)以上的或者给单位用户充装十五个(五十公斤)以上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10CF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 |
轻微 |
首次查处的 |
处1万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查处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查处的 |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查处五次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11CF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第1项 |
轻微 |
首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查处五次以上且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12CF |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第2项 |
轻微 |
首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查处五次以上且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13CF |
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第3项 |
轻微 |
首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第四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查处五次以上且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14CF |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计量装置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第4项 |
一般 |
日输出气量不足零点二立方米的 |
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日输出气量零点二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立方米的 |
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日输出气量一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点五立方米的 |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日输出气量一点五立方米以上 |
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15CF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第5项 |
一般 |
违法地点在非居民集中区 |
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违法地点在非居民集中区,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居民集中区 |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法地点在居民集中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
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16CF |
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第6项 |
一般 |
首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第二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第四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17CF |
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第7项 |
一般 |
首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 |
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处 |
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处的 |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逾期未改正,查处三次以上 |
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18CF |
对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第8项 |
一般 |
首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第二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第四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19CF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0条第1项 |
一般 |
日输出气量不足一百立方米的 |
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日输出气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立方米的 |
对单位可以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日输出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一千立方米的 |
对单位可以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日输出气量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出现事故 |
对单位可以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20CF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0条 |
一般 |
日输出气量不足一百立方米的 |
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日输出气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立方米的 |
对单位可以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日输出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一千立方米的 |
对单位可以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日输出气量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出现事故 |
对单位可以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21CF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第1款 |
一般 |
日输出气量不足一百立方米的 |
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日输出气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立方米的 |
对单位可以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日输出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一千立方米的 |
对单位可以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日输出气量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出现事故 |
对单位可以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22CF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第2款 |
一般 |
擅自覆盖、涂改的 |
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擅自移动的 |
对单位可以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擅自拆除、毁损的 |
对单位可以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 |
对单位可以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23CF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未制定保护方案,或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2条 |
一般 |
日输出气量不足一百立方米的 |
处1万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日输出气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立方米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日输出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一千立方米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日输出气量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出现事故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24CF |
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43条 |
一般 |
日输出气量不足一百立方米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日输出气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立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日输出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一千立方米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日输出气量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出现事故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25CF |
对给超期限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的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5条第1项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且不足十只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十只以上、不足二十只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二十只以上不足三十只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三十只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26CF |
对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的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5条第2项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且不足十只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十只以上、不足二十只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二十只以上不足三十只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三十只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27CF |
对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的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5条第3项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且不足十只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十只以上、不足二十只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二十只以上不足三十只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三十只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28CF |
对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的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5条第4项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且不足十只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十只以上、不足二十只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二十只以上不足三十只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三十只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29CF |
对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或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的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5条第5项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且不足十只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十只以上、不足二十只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二十只以上不足三十只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三十只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30CF |
对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的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5条第6项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且不足十只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十只以上、不足二十只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二十只以上不足三十只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三十只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31CF |
对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的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第1项 |
一般 |
首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 |
对个人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处 |
对个人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处的 |
对个人用户可处以200元以上300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逾期未改正,查处三次以上 |
对个人用户可处以3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32CF |
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第7项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 |
对个人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处 |
对个人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处的 |
对个人用户可处以200元以上300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逾期未改正,查处四次以上 |
对个人用户可处以3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33CF |
对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设施的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第6项 |
一般 |
首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 |
对个人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处 |
对个人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处的 |
对个人用户可处以200元以上300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逾期未改正,查处四次以上 |
对个人用户可处以3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34CF |
对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的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第7项 |
一般 |
首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 |
对个人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处 |
对个人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处的 |
对个人用户可处以200元以上300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逾期未改正,查处四次以上 |
对个人用户可处以3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35CF |
对倾倒燃气钢瓶残液的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第8项 |
一般 |
首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 |
对个人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处 |
对个人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处的 |
对个人用户可处以200元以上300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逾期未改正,查处四次以上 |
对个人用户可处以3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36CF |
对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的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第9项 |
一般 |
首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 |
对个人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处 |
对个人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处的 |
对个人用户可处以200元以上300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逾期未改正,查处四次以上 |
对个人用户可处以3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37CF |
对销售未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的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3条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且不足十只的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十只以上、不足二十只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二十只以上不足三十只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三十只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38CF |
对无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 |
一般 |
首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处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逾期未改正,查处四次以上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42CF |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轻微 |
首次违规排放污水,经执法人员教育,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首次违规排放污水,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吊销排水许可证、罚款 |
|||
较重 |
两次违规排放污水,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 |
吊销排水许可证、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规排放污水,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违规排放污水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排水许可证 |
吊销排水许可证、罚款 |
|||
LY20-144CF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 |
一般 |
将雨水管道混接到污水管道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不含7万)罚款 |
罚款 |
较重 |
将污水管道混接到雨水管道 |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不含9万)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同时存在雨污管道分别混接的情形或在市政管网主管道连接处存在混接点,或经媒体曝光造成社会影响的,或上级督办的案件 |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罚款 |
|||
LY20-146CF |
对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23条 |
一般 |
排放量在一吨以下 |
处1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排放量在一吨以上五吨以下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排放量在五吨以上十吨以下 |
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排放量在十吨以上 |
处3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49CF |
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 |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尚未造成供暖停止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造成供暖停止后至恢复供暖的时间不超过12小时的 |
处三万元以上(不含三万元)四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造成供暖停止后至恢复供暖的时间超过12小时的 |
处四万元以上(不含四万元)五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50CF |
对新建企业擅自向社会供水的 |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0条 |
一般 |
日供水不足一万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 |
警告 |
较重 |
日供水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严重 |
日供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足十万立方米的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特别 严重 |
日供水十万立方米以上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LY20-151CF |
对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或者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分散燃煤锅炉的 |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12条 |
一般 |
首次查处 |
给予警告 |
警告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处的 |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逾期未改正,查处三次以上 |
处以2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20-152CF |
对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16条 |
一般 |
首次查处 |
给予警告 |
警告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处的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逾期未改正,查处三次以上 |
处以3万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
LY20-153CF |
对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19条 |
一般 |
擅自停业、歇业不足一日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擅自停业、歇业一日以上不足二日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擅自停业、歇业二日以上不足三日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擅自停业、歇业三日以上的 |
处以3万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
LY20-154CF |
对在燃气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3条第3项 |
一般 |
日输出气量不足一百立方米的 |
对单位处5万元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较重 |
日输出气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立方米的 |
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
严重 |
日输出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一千立方米 |
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万元以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日输出气量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出现事故的 |
对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
LY20-155CF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3条第4项 |
一般 |
首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 |
对单位处5万元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处 |
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处的 |
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万元以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逾期未改正,查处三次以上 |
对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
LY20-156CF |
对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21条 |
轻微 |
供热面积不足五百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 |
警告 |
一般 |
热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千平方米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供热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不足四千平方米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供热面积在四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一万平方米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供热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3万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
LY20-157CF |
对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排气阀或换热装置的 |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28条第1项 |
一般 |
尚未影响城市供热管网运行的 |
给予警告 |
警告 |
较重 |
影响城市供热管网运行不足一日的 |
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影响城市供热管网运行一日以上不足三日的 |
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影响城市供热管网运行三日以上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
LY20-158CF |
对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28条第2项 |
一般 |
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 |
警告 |
较重 |
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二百平方米的 |
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三百平方米的 |
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
LY20-159CF |
对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28条第3项 |
一般 |
尚未影响城市供热管网运行的 |
给予警告 |
警告 |
较重 |
影响城市供热管网运行不足一日的 |
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影响城市供热管网运行一日以上不足三日的 |
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影响城市供热管网运行三日以上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
LY20-161CF |
对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 |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23条第3款 |
一般 |
尚未影响城市供热管网运行的 |
给予警告 |
警告 |
较重 |
影响城市供热管网运行不足一日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影响城市供热管网运行一日以上不足三日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影响城市供热管网运行三日以上的 |
处以2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20-162CF |
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33条第1项 |
一般 |
违法地点在城市支路 |
给予警告 |
警告 |
较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次干道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主干道 |
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违法行为已经对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造成安全影响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罚款 |
|||
LY20-163CF |
对爆破作业的 |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33条第3项 |
一般 |
尚未影响城市供热管网运行的 |
给予警告 |
警告 |
较重 |
影响城市供热管网运行不足一日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影响城市供热管网运行一日以上不足三日的 |
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影响城市供热管网运行三日以上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罚款 |
|||
LY20-164CF |
对堆放危险废物的 |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33条第4项 |
一般 |
在责令限期改正时间内即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警告 |
较重 |
违法地点在非居民集中区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居民集中区,造成严重影响的 |
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违法行为已经对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造成安全影响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罚款 |
|||
LY20-165CF |
对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33条第5项 |
一般 |
尚未影响城市供热管网运行的 |
给予警告 |
警告 |
较重 |
影响城市供热管网运行不足一日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影响城市供热管网运行一日以上不足三日的 |
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影响城市供热管网运行三日以上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罚款 |
|||
LY20-166CF |
对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21条、36条 |
一般 |
违法地点在非居民集中区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违法地点在居民集中区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居民集中区,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67CF |
对违反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 |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23条、37条 |
一般 |
在限期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警告 |
较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支路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次干道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主干道 |
处以1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20-171CF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 |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1条 |
一般 |
违法地点在城市支路 |
处1000元以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次干道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主干道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主干道 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2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停工整顿。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LY20-172CF |
对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的 |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1条 |
一般 |
违法地点在城市支路 |
处1000元以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次干道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主干道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主干道 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2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停工整顿。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LY20-173CF |
对工程施工单位,管线和道路施工未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的 |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1条 |
一般 |
违法地点在城市支路 |
处1000元以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次干道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主干道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主干道 且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以2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停工整顿。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LY20-174CF |
对工程施工单位,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 |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1条 |
一般 |
违法地点在城市支路 |
处1000元以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次干道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主干道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主干道 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2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停工整顿。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LY20-175CF |
对码头、堆场、露天仓库,堆场的场坪、路面未进行硬化处理,路面未保持整洁的 |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4条 |
一般 |
面积100平方米以下 |
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 |
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
处以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20-176CF |
对码头、堆场、露天仓库,堆场周边未配备高于堆场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的 |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4条 |
一般 |
违法地点在城市支路 |
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次干道 |
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主干道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主干道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20-177CF |
对码头、堆场、露天仓库,大型堆场未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的 |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4条 |
一般 |
违法地点在城市支路 |
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次干道 |
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主干道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主干道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20-178CF |
对码头、堆场、露天仓库,对堆场物料未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的 |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4条 |
一般 |
违法地点在城市支路 |
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次干道 |
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主干道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主干道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20-179CF |
对码头、堆场、露天仓库,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的 |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4条 |
一般 |
违法地点在城市支路 |
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次干道 |
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主干道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主干道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20-180CF |
对码头、堆场、露天仓库,密闭输送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 |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4条 |
一般 |
违法地点在城市支路 |
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次干道 |
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主干道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主干道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20-181CF |
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检查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6条 |
轻微 |
首次查处且立即改正的 |
进行劝导,不予处罚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处 |
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处的 |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第四次查处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逾期未改正,查处五次以上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82CF |
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沂河两岸(城区内)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13条 |
一般 |
首次查处且立即改正的 |
,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处罚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 严重 |
逾期未改正,查处四次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20-183CF |
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7条 |
一般 |
废渣垃圾体积在一方以下 |
处2万以上元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废渣垃圾体积在一方以上三方以下 |
处5万以上元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废渣垃圾体积在三方以上五方以下 |
处10万以上元2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废渣垃圾体积在五方以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20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20-184CF |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工地类)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0条 |
轻微 |
基坑方量2万立方米以下(含2万)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处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含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一般 |
基坑方量2万立方米以上7万立方米以下(含7万)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处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3万元以上10万(含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
较重 |
基坑方量7万立方米以上15万立方米以下(含15万)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处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含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
严重 |
基坑方量15万立方米以上25万立方米以下(含25万)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处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20万元以上30万(含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基坑方量25万立方米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处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含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餐饮类类)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
轻微 |
经营面积200平方米(含200)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处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千元(含)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
一般 |
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含500)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处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含1000)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处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严重 |
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含2000)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处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特别 严重 |
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处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LY20-185CF |
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无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 |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第48条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足一百元,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罚款 |
没收、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一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经营时间不足一个月,且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数额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经营时间一个月以上不足两个月的,且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数额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经营时间两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且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数额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或者违法经营时间超过三个月且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数额的;或者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仍继续违法经营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
||||
LY20-186CF |
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有违反《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 |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第49条 |
轻微 |
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行为其中任何1项的 |
处二百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行为其中任何2至3项的 |
处五百元罚款 |
||||
较重 |
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行为其中任何4至5项的 |
处一千元罚款 |
||||
严重 |
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行为其中任何6至7项的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行为其中任何8至9项的 |
处二千元罚款 |
||||
LY20-187CF |
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6条 |
一般 |
违法地点在城市支路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次干道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主干道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主干道, 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20-188CF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2条、第117条第1项 |
一般 |
物料体积在一方以下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物料体积在一方以上五方以下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物料体积在五方以上 |
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拒不改正 |
责令停业 |
停业 |
|||
LY20-189CF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2条、第119条第2款 |
一般 |
违法地点在城市支路 |
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次干道 |
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3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主干道 |
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主干道, 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个人处2000元;单位处10万罚款 |
罚款 |
|||
LY20-190CF |
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产生烟尘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7条、第119条第1款 |
一般 |
违法地点在城市支路 |
500元以上1000元一下 |
罚款 |
较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次干道 |
1000元以上1500元一下 |
罚款 |
|||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主干道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一下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违法地点在城市主干道, 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处2000元罚款。 |
罚款 |
|||
LY20-191CF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118条第3款 |
一般 |
在非人口集中地区首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 |
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在人口集中地区首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 |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在人口集中地区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处 |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在人口集中地区逾期未改正,查处二次以上 |
处以2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20-192CF |
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118条第1款 |
一般 |
首次查处的或被投诉举报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第二次查处的或被投诉举报2次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查处或被投诉举报3次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查处三次以上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
5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20-193CF |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学校、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的 |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12条第2项、第48条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教育,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数量不足10份的 |
对散发人处以20元罚款,对发布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数量10份以上不足20份的;或者散发的物品遗落路面1份以上5份以下的 |
对散发人处以30元罚款,对发布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数量20份以上不足30份的;或者散发的物品遗落路面5份以上10份以下的 |
对散发人处以40元罚款,对发布人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数量超过30份的;或者散发的物品遗落路面数量超过10份的 |
对散发人处以50元罚款,对发布人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94CF |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的, |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12条第3项、第49条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教育,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的 |
警告 |
警告 |
一般 |
有上述违反行为不超过3项的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有上述违反行为超过3项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195CF |
对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22条 |
一般 |
损坏河道5平方米以内 |
给予警告 |
警告 |
较重 |
损坏河道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损坏河道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1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损坏河道20平方米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2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
LY20-196CF |
对未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22条 |
一般 |
损坏河道5平方米以内 |
给予警告 |
警告 |
较重 |
损坏河道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损坏河道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1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损坏河道20平方米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2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
LY20-197CF |
对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26条 |
一般 |
损坏河道5平方米以内 |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损坏河道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损坏河道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 |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损坏河道20平方米以上 |
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0元罚款 |
罚款 |
|||
LY20-198CF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26条 |
一般 |
占用提防或护堤5平方米以内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占用提防或护堤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占用提防或护堤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占用提防或护堤20平方米以上 |
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0元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LY20-199CF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26条 |
一般 |
首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处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处的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逾期未改正,查处三次以上 |
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0元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LY20-200CF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26条 |
一般 |
损坏河道5平方米以内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损坏河道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损坏河道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损坏河道20平方米以上 |
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0元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LY20-201CF |
对擅自在城区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 |
一般 |
损坏河道5平方米以内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损坏河道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损坏河道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损坏河道20平方米以上 |
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0元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LY20-202CF |
对违反规定,围垦城区河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 |
一般 |
围垦面积5平方米以内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围垦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围垦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 |
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围垦面积20平方米以上 |
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0元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LY20-203CF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 |
轻微 |
擅自砍伐胸径不足十厘米的树木不足五棵的或者胸径十厘米以上树木一棵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警告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擅自砍伐胸径不足十厘米的树木五棵以上不足十棵的或者胸径十厘米以上树木二棵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擅自砍伐胸径不足十厘米的树木十棵以上不足十五棵的或者胸径十厘米以上树木三棵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擅自砍伐胸径不足十厘米的树木十五棵以上不足二十棵的或者胸径十厘米以上树木四棵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擅自砍伐胸径不足十厘米的树木二十棵以上的或者胸径十厘米以上树木五棵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LY20-204CF |
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 |
轻微 |
首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 |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处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处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第四次查处的 |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逾期未改正,查处四次以上 |
对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0元罚款。 |
罚款 |
|||
LY20-205CF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4项 |
轻微 |
物料占面积5平方米以下 |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物料占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以下 |
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物料占面积10平方米以上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206CF |
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5项 |
一般 |
违法行为限期内自行清理的 |
不予处罚 |
罚款 |
较重 |
违法行为限期内未自行清理的,污染道路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 |
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限期内未自行清理的,污染道路面积超过1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的 |
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违法行为限期内未自行清理的,污染道路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 |
处以50元罚款 |
罚款 |
|||
LY20-207CF |
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6项 |
一般 |
在非人口集中地区首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 |
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在非人口集中地区逾期未改正查处两次以上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在人口集中地区首次查处逾期不改正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在人口集中地区查处两次以上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208CF |
对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的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7项 |
一般 |
在非人口集中地区首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 |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在非人口集中地区逾期未改正查处两次以上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在人口集中地区首次查处逾期不改正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在人口集中地区查处两次以上 |
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209CF |
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 |
一般 |
首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处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处的 |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逾期未改正,查处三次以上 |
对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罚款 |
罚款 |
|||
LY20-210CF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5条 |
一般 |
首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处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处的 |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逾期未改正,查处三次以上 |
对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罚款 |
罚款 |
|||
LY20-211CF |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5条 |
一般 |
首次查处 |
给与警告 |
警告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处 |
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处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逾期未改正,查处三次以上 |
处以2000元罚款 |
罚款 |
|||
LY20-212CF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 |
一般 |
首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查处二次以上 |
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LY20-213CF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3条 |
轻微 |
首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处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第四次查处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逾期未改正,查处四次以上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渔船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LY20-214CF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5条 |
轻微 |
首次查处且逾期不改正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处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第四次查处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 严重 |
逾期未改正,查处四次以上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渔船、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LY20-215CF |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 |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16条第4项、第54条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教育,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超出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 |
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超出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 |
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216CF |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店铺和摊点经营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 |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16条第7项、第55条 |
轻微 |
经执法人员教育,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的 |
警告 |
警告 |
一般 |
污染路面面积不足2平方米的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污染路面面积超过2平方米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217CF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第一次排放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警告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第二次排放的 |
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排放或者被当地媒体曝光、行风热线、市民热线举报的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218CF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依据第五十五条 |
一般 |
不足一立方米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一立方米以上不足十立方米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十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因该类违法行为被处罚过的;或者被公共媒体曝光等其他引起社会舆情的;其他影响恶劣,造成社会严重影响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20-219CF |
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 (四)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物料的。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 |
一般 |
首次处罚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较重 |
一年之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被立案查处的 |
处5000元(不含5000)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一年之内因同一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三次及以上的 |
处15000元(不含15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LY20-220CF |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反大气污染三级响应施工的 |
处一万元以上六万元(含六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重 |
违反大气污染二级响应施工的 |
处六万元以上(不含六万元)十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违反大气污染一级响应施工的 |
处十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罚款 |
|||
LY17-01CF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建设项目正在开挖浅基坑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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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未改正,建设项目开工建设,进入基础施工阶段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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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30%以上(含30%)以上不足40%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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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40%以上(含40%)不足50%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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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逾期未改正,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50%以上(含50%)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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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02CF |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五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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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以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三个月的招标代理资格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暂停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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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以十五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六个月的招标代理资格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暂停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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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提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暂停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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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03CF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不予以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一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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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以两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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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以三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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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以五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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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04CF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向他人透漏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警告,不予以罚款 |
警告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警告,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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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警告,并处以两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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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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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警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于十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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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05CF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中标无效,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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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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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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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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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06CF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但未中标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中标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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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未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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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一定损失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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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并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提请有关单位注销营业执照。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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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07CF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规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警告 |
警告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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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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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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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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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08CF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漏与评标有关的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没收财物 |
警告、没收财物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以三千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警告、没收财物,并可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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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以八千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警告、没收财物,并可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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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以两万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警告、没收财物,并可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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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以五万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警告、没收财物,并可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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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09CF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被及时发现制止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造成较大损失的。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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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拒不执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决定的或者弄虚作假规避监管查处的或者多次(三次以上)实施的。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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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重点工程、大型建设项目中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造成矛盾激化、投诉上访等严重不良影响的。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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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0CF |
对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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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11CF |
对注册建筑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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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2CF |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款: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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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3CF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此发包或委托关系存在。工程尚未开始施工。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此发包或委托关系存在。工程已经开始基础施工。 |
责令改正,处6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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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此发包或委托关系存在。工程已经开始主体施工。 |
责令改正,处70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此发包或委托关系存在。工程已经完成主体结构施工,或已经进入装饰施工。 |
责令改正,处80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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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此发包或委托关系存在。工程已经完工或投入使用。 |
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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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4CF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将建设工程工程肢解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将建设工程工程肢解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6%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将建设工程工程肢解发包,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7%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将建设工程工程肢解发包,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8%罚款;建议有关单位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罚款。 |
罚款,建议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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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将建设工程工程肢解发包,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建议有关单位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罚款。 |
罚款,建议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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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5CF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规,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幅度在10%以内,并主动改正的 |
责令改正,免予经济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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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格竞标10%以上,不足20%的,并主动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再次实施该违规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5%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幅度在20%以内,造成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7%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幅度在20%以上的,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10%的罚款 |
罚款 |
|||
LY17-16CF |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压缩合理工期5%(含5%)以下的 |
责令改正,免予经济处罚 |
|
一般 |
压缩合理工期5%以上10%(含10%)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压缩合理工期10%以上20%(含20%)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5%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压缩合理工期20%以上30%(含30%)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7%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压缩合理工期30%以上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10%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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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7CF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此明示或暗示的存在。设计或施工单位拒绝接受,无实施行为。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5%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此明示或暗示的存在,且设计或施工单位已经接受。但无实施行为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6%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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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此明示或暗示的存在。设计或施工单位已经接受。且已经开始实施行为,该行为对工程质量仅有个别影响。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7%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此明示或暗示的存在。设计或施工单位已经接受。且已经开始实施行为,该行为对工程质量有一定范围的影响。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8%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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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此明示或暗示的存在。设计或施工单位已经接受,且已经开始实施行为,该行为对工程质量有整体性影响。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10%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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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8CF |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工程未图审(或图审不合格)的部分开始实际施工,尚未形成实体。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5%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工程未图审(或图审不合格)部分已经实际施工。开始形成实体。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6%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工程未图审(或图审不合格)部分已经实际施工。所有实体已经完成但尚未隐蔽。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7%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工程未图审(或图审不合格)部分已经实际施工。所有实体已经完成且已经隐蔽。工程尚未投入使用。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8%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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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工程未图审(或图审不合格)部分已经实际施工。所有实体已经完成且已经隐蔽。工程已经投入使用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10%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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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9CF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工程开始实际施工,尚未形成实体。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5%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工程已经实际施工,开始形成实体。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6%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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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工程已经实际施工,所有实体已经完成但尚未隐蔽。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7%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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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工程已经实际施工。所有实体已经完成且已经隐蔽。工程尚未投入使用。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8%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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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工程已经实际施工。所有实体已经完成且已经隐蔽。工程已经投入使用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10%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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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0CF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工程开始实际施工,尚未形成实体。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5%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工程已经实际施工,开始形成实体。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6%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工程已经实际施工,所有实体已经完成但尚未隐蔽。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7%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工程已经实际施工。所有实体已经完成且已经隐蔽。工程尚未投入使用。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8%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工程已经实际施工。所有实体已经完成且已经隐蔽。工程已经投入使用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10%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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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1CF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建设单位存在此行为。该批材料(构配件、设备)尚未用于工程。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5%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建设单位存在此行为。该批材料(构配件、设备)已经开始用于工程,但尚未隐蔽,可以更换。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6%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建设单位存在此行为。该批材料(构配件、设备)已经部分用于工程,且已无法更换。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7%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建设单位存在此行为。该批材料(构配件、设备)已经基本全部用于工程,且已无法更换。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8%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建设单位存在此行为。该批材料(构配件、设备)已经全部用于工程,且已无法更换。工程已经完工或投入使用。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10%的罚款 |
罚款 |
|||
LY17-22CF |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超过规定时间20个工作日以内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5%--7%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超过规定时间20-40个工作日,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7%-9%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超过规定时限40个工作日以上,责令限期整改,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9%-10%的罚款 |
罚款 |
|||
LY17-23CF |
对建设单位无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项目进入土石方施工阶段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 |
责令停止施工 |
一般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40%以下 |
责令停止施工,处合同价款1%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5%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
|||
较重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40%以上(含40%),不足50% |
责令停止施工,处合同价款1.3%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6%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50%以上(含50%),不足90% |
责令停止施工,处合同价款1.6%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8%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90%以上(含90%) |
责令停止施工,处合同价款2%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10%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
|||
LY17-24CF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工程建筑面积未超过建筑总面积10%,且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5%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工程建筑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10%(含10%),不足20%,且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6%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工程建筑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20%(含20%),不足30%的,且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3%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7%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工程建筑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30%(含30%),不足50%的,或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3.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8%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工程建筑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50%(含50%)或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10%的罚款 |
罚款 |
|||
LY17-25CF |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工程建筑面积未超过建筑总面积10%,且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5%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一般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工程建筑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10%(含10%),不足20%,且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6%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较重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工程建筑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20%(含20%),不足30%的,且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3%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7%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工程建筑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30%(含30%),不足50%的,或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3.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8%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工程建筑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50%(含50%)或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10%的罚款 |
罚款 |
|||
LY17-26CF |
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尚未交付使用的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5%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交付使用面积不足建筑总面积10%,且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6%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10%(含10%),不足30%,且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3%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7%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30%(含10%),不足40%,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3.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8%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50%(含50%),或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的10%的罚款 |
罚款 |
|||
LY17-27CF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缺少部分施工技术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1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缺少主要审批或验收文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3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7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涂改、伪造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1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
罚款 |
|||
LY17-28CF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单项合同额50万元以下 |
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单项合同额50-100万元的 |
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
|||
较重 |
单项合同额100-500万元的 |
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4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8%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单位降低1级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
|||
严重 |
单项合同额500-1000万元的 |
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6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单位降低1级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 |
|||
特别严重 |
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 |
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有关单位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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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9CF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属于初犯的 |
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无违法所得,发生2次及以上的。 |
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 |
|||
较重 |
有违法所得,初次发生的。 |
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4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8%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单位降低1级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 |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发生2次的 |
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6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单位降低1级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 |
|||
特别严重 |
有违法所得,不良行为发生3次及以上的。 |
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有关单位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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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0CF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工程未实施,发现后及时改正,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
一般 |
转包或违法分包非主体工程,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6%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
|||
较重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主体工程超过三分之一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主体工程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7%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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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主体工程超过三分之二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主体工程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8%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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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违法分包主体工程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5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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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1CF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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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处2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单位降低其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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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处30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单位吊销其资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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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2CF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处2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单位降低其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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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处30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单位吊销其资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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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3CF |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处2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单位降低其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 |
|||
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处30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单位吊销其资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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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4CF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处25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单位降低其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 |
|||
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处30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单位吊销其资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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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5CF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因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造成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LY17-36CF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对未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造成质量隐患,影响使用功能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造成质量隐患,影响使用安全的 |
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影响结构安全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建议相关单位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 |
|||
严重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8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建议相关单位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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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建议相关单位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资质 |
|||
LY17-37CF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逾期3天改正的 |
处1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4天以上,6天以下改正的 |
处16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7天以上,9天以下改正的 |
处18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逾期10天以上改正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的罚款。 |
罚款 |
|||
LY17-38CF |
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向有关部门申请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的罚款。 |
建议降低资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影响结构安全,影响使用功能。 |
责令改正,处60万元的罚款,向有关部门申请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的罚款。 |
建议降低资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影响结构安全。 |
责令改正,处70万元的罚款,向有关部门申请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的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一般事故。 |
责令改正,处80万元的罚款,向有关部门申请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的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一般事故以上事故。 |
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向有关部门申请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的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LY17-39CF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合同尚未履行。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合同已履行但工程未进入施工阶段。 |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的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合同已履行且工程已进入基础施工阶段。 |
责令改正,处7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的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合同已履行且工程已进入主体施工阶段。 |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向有关部门申请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的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合同已履行且工程已进入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或已竣工。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向有关部门申请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的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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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0CF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施工刚刚开始,未影响结构安全。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 |
罚款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施工已开始一段时间,但未影响结构安全。 |
责令改正,处60万元的罚款,向有关部门申请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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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施工已开始较长时间,已影响结构安全。 |
责令改正,处70万元的罚款,向有关部门申请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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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造成一般事故。 |
责令改正,处80万元的罚款,向有关部门申请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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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造成一般事故以上事故。 |
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向有关部门申请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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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1CF |
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被处罚款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被处罚款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轻微 |
违法行为未对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造成实际损失。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对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造成实际损失。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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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行为导致一般事故。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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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行为导致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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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违法行为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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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2CF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能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无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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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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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已完成违法承担的勘察设计业务或造成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5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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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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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者经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罚后有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吊销资质证书。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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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3CF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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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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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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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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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4CF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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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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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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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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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5CF |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与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但还未实施,能主动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与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能主动及时纠正,并未造成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60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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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与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且已开始实施,不积极纠正错误,并未造成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70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与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且已开始实施拒不改正,并未造成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80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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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与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且已开始实施拒不改正,造成造成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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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6CF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违法签订转包合同,但未实施,能主动及时纠正,且未造成损失,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违法签订转包合同,刚开始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及时纠正,且未造成损失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的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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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签订转包合同,已开始实施转包合同,不积极纠正错误,并未造成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的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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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签订转包合同,已较长时间实施违法签订的转包合同,并未造成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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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违法签订转包合同,已较长时间实施违法签订的转包合同,造成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的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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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7CF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建设单位要求的存在。设计或施工单位拒绝接受。无实施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建设单位要求的存在,且设计或施工单位已经接受。但无实施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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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建设单位要求的存在。设计或施工单位已经接受。且已经开始实施行为,该行为对工程质量仅有个别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建设单位要求的存在。设计或施工单位已经接受。且已经开始实施行为,该行为对工程质量有整体性的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建设单位要求的存在。设计或施工单位已经接受,且已经开始实施行为。已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
LY17-48CF |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
LY17-49CF |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轻微 |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尚未开工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一般 |
工程已开工,承包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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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工程已开工,承包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发生一般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
严重 |
工程已开工,承包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发生重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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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工程已开工,承包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发生特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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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50CF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轻微 |
工程未实施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尚未在工程中实施。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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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部分在工程中实施,未出现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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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部分在工程中实施,出现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
罚款、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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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部分在工程中实施,出现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罚款、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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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51CF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轻微 |
工程未实施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尚未在工程中实施。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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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部分在工程中实施,未出现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部分在工程中实施,出现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
罚款、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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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部分在工程中实施,出现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罚款、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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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52CF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合同尚未履行。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合同虽已履行完成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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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合同已经履行且工程已经进入基础施工阶段。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合同已经履行且工程已经进入主体施工阶段。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合同已经履行且工程已经进装饰阶段甚至已经投入使用。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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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53CF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轻微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没有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逾期未改正,延缓期内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较重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逾期及延缓期内均未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5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严重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30万元罚款,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LY17-54CF |
对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轻微 |
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没有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逾期1天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处15万元罚款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较重 |
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逾期2天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逾期2天以上改正,或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处25万元罚款,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 |
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拒不整改,或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处30万元罚款,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LY17-55CF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
轻微 |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没有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逾期未改正,延缓期内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较重 |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逾期及延缓内未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30万元罚款,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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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56CF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发现此类事项。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限期内虽未改正,但回复说明情况,延缓期内改正。 |
处合同价款1.5倍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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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未提交回复说明情况,延缓期内改正。 |
处合同价款2倍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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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过延缓期内仍未改正。 或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
处合同价款2.5倍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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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3倍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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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57CF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安全性能检测。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一般 |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检测不合格。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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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出租2-3台未经检测和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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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出租4台以上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特别严重 |
由于出租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施工机具及配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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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58CF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但限期内已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但及时回复说明情况,在延缓期内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罚款,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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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未提交回复说明情况,延缓期内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罚款,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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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及延缓期内仍未改正。 或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
处9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单位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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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
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单位吊销资质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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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59CF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已经提交的移交手续符合要求。安全使用说明内容不完整或与实际有不符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一般 |
未提交移交手续或移交手续存在签字盖章不全等重要缺陷。 |
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罚款,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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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罚款,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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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
处9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单位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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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
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单位吊销资质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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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60CF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挪用30%以下费用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挪用30%以下费用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35%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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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挪用30%-50%费用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40%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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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挪用30%-50%费用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45%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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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挪用50%以上费用的或者造成轻微以上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50%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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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61CF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轻微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合同尚未履行。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逾期未改正,但工程已经停止施工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较重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逾期未改正,且工程仍继续施工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6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严重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发生与此相关的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7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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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发生与此相关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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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62CF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合同尚未履行。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逾期未改正的,施工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逾期未改正的,且工程已经进入基础施工阶段。 |
责令停业整顿,处6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逾期未改正的,且工程已经进入主体施工阶段。 |
责令停业整顿,处7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逾期未改正的,且工程已经进装饰阶段甚至已经投入使用。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LY17-63CF |
对施工单位在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合同尚未履行。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逾期未改正的,合同虽已履行完成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 |
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逾期未改正的,且工程已经进入基础施工阶段。 |
责令停业整顿,处6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逾期未改正的,且工程已经进入主体施工阶段。 |
责令停业整顿,处7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逾期未改正的,且工程已经进装饰阶段甚至已经投入使用。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LY17-64CF |
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合同尚未履行。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逾期未改正的,合同虽已履行完成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 |
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逾期未改正的,且工程已经进入基础施工阶段。 |
责令停业整顿,处6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逾期未改正的,且工程已经进入主体施工阶段。 |
责令停业整顿,处7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逾期未改正的,且工程已经进装饰阶段甚至已经投入使用。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LY17-65CF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合同尚未履行。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逾期未改正的,合同虽已履行完成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 |
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逾期未改正的,且工程已经进入基础施工阶段。 |
责令停业整顿,处6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逾期未改正的,且工程已经进入主体施工阶段。 |
责令停业整顿,处7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逾期未改正的,且工程已经进装饰阶段甚至已经投入使用。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LY17-66CF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轻微 |
初次发现此类事项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但延缓期限内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延缓期内未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
责令停业整顿,处25万元罚款。建议相关单位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
责令停业整顿,处30万元罚款。建议相关单位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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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67CF |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轻微 |
初次发现此类事项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但延缓期限内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延缓期内未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
责令停业整顿,处25万元罚款。建议相关单位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
责令停业整顿,处30万元罚款。建议相关单位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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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68CF |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轻微 |
初次发现此类事项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但延缓期限内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延缓期内未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
责令停业整顿,处25万元罚款。建议相关单位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
责令停业整顿,处30万元罚款。建议相关单位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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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69CF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轻微 |
初次发现此类事项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但延缓期限内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延缓期内未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
责令停业整顿,处25万元罚款。建议相关单位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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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
责令停业整顿,处30万元罚款。建议相关单位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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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70CF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轻微 |
初次发现此类事项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但缓期限内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本条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罚款。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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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延缓期内未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本条违法行为的,处 5万元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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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一般、较大安全事故 |
责令停业整顿。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本条违法行为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0万元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0万元罚款或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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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71CF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初次发现此类事项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但延缓期限内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 |
责令停业整顿 |
|||
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延缓期内仍未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
责令停业整顿,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
责令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
责令停业整顿,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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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72CF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轻微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整改,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20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改正 |
处以30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 |
处以40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 |
处以50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73CF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轻微 |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20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改正 |
处以30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 |
处以40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 |
处以50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74CF |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轻微 |
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20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改正 |
处以30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 |
处以40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 |
处以50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75CF |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轻微 |
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20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改正 |
处以30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 |
处以40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 |
处以50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76CF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整改,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改正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未改正,造成损失,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并造成损失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4%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
LY17-77CF |
对设计单位未按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首次发现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整改,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改正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单位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未改正,造成损失,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4%的罚,建议相关单位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LY17-78CF |
对施工单位未按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首次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整改,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改正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单位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未改正,造成损失,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4%的罚,建议相关单位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LY17-79CF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系统和照明设施进行查验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轻微 |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系统和照明设施进行查验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整改,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整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整改,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整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整改 |
处以2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单位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未整改,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并造成损失 |
处以20万元罚款;建议相关单位吊销资质证书 |
罚款、停业整顿 |
|||
LY17-80CF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一)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17-81CF |
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轻微 |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整改,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整改 |
处以10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整改,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整改 |
处以15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罚款、停业整顿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整改 |
处以2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单位降低资质等级 |
罚款、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未整改,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并造成损失 |
处以20万元罚款;建议相关单位吊销资质证书 |
罚款 |
|||
LY17-82CF |
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轻微 |
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责令限期整改 |
|
一般 |
逾期未整改,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20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整改,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改正 |
处以30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 |
处以40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未整改,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 |
处以50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83CF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初次发现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10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改正 |
处以15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罚款、停业整顿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 |
处以2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单位降低资质等级 |
罚款、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并造成损失 |
处以30万元罚款;建议相关单位吊销资质证书 |
罚款 |
|||
LY17-84CF |
对工程监理单位: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工程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 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检验 等形式实施监理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10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改正 |
处以15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罚款、停业整顿 |
|||
严重 |
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 |
处以2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单位降低资质等级 |
罚款、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并造成损失 |
处以30万元罚款;建议相关单位吊销资质证书 |
罚款 |
|||
LY17-85CF |
对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 、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10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改正 |
处以15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罚款、停业整顿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 |
处以2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相关单位降低资质等级 |
罚款、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并造成损失 |
处以30万元罚款;建议相关单位吊销资质证书 |
罚款 |
|||
LY17-86CF |
对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处罚 |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一)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四)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轻微 |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两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四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工程造价1亿元及以上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87CF |
对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处罚 |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一)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四)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轻微 |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两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四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工程造价1亿元及以上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88CF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一)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四)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轻微 |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两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四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工程造价1亿元及以上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89CF |
对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处罚 |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一)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四)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轻微 |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两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四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工程造价1亿元及以上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90CF |
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一)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四)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轻微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造成质量隐患,影响使用功能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造成质量隐患,影响使用安全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两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造成质量隐患 ,影响结构安全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四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91CF |
对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处罚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
轻微 |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两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四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工程造价1亿元及以上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92CF |
对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处罚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
轻微 |
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不足10%且能主动整改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10%以上(含10%),不足30%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两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30%以上(含30%),不足40%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40%以上(含40%),不足50%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四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50%以上(含50%)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93CF |
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处罚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
轻微 |
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两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四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工程造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94CF |
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处罚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
轻微 |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两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四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工程造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95CF |
对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
一般 |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较重 |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不整改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96CF |
对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处罚 |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
轻微 |
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面积占建筑总面积不足5%,经查处主动停止违规行为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面积占建筑总面积5%及以上不足10%,经查处主动停止违规行为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两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面积占建筑总面积5%及以上不足10%,经责令后停止违规行为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面积占建筑总面积5%及以上不足10%,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四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面积占建筑总面积10%及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97CF |
对未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处罚 |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一)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二)对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未造成人员受伤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拒不整改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造成1名作业人员受伤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造成2名作业人员受伤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万元罚款,停业整顿六个月 |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 |
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造成3名以上作业人员受伤或造成人员死亡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责令其停业整顿一年 |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
|||
LY17-98CF |
对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处罚 |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一)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二)对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四)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
轻微 |
未采取防护措施,尚未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财产损失较小,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财产损失较大,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2人以下受伤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万元罚款,停业整顿六个月 |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 |
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财产损失严重或3人以上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责令其停业整顿一年 |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
|||
LY17-99CF |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的处罚 |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一)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二)对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四)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
轻微 |
属于政府投资项目或市重点工程等,且初次违规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下,且处于进入基础施工阶段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且进入基础施工阶段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且进入主体施工阶段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万元罚款,停业整顿六个月 |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 |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且进入装饰或安装施工阶段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责令其停业整顿一年 |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
|||
LY17-100CF |
对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处罚 |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一)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二)对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四)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
轻微 |
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及时采取措施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至100万元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万元罚款,停业整顿六个月 |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 |
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责令其停业整顿一年 |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
|||
LY17-101CF |
对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或者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处罚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或者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警告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两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LY17-102CF |
对应当经过批准才能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处罚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才能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一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以两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以三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以五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103CF |
对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发布招标公告即开始招标,或者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罚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发布招标公告即开始招标,或者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一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以两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以三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以五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104CF |
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经资格认定或者超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资格认定或者超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二)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 (三)通过发放招标文件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假借招标违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四万元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万元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105CF |
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处罚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资格认定或者超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二)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 (三)通过发放招标文件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假借招标违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四万元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万元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106CF |
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发放招标文件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假借招标违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资格认定或者超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二)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 (三)通过发放招标文件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假借招标违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四万元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万元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107CF |
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罚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资格认定或者超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二)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 (三)通过发放招标文件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假借招标违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四万元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万元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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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08CF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证书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 或逾期5日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处1千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三年内有两次违法行为。或逾期10日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处3千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三年内有三次违法行为。或逾期15日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三年内有四次违法行为。或逾期20日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处7千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三年内有五次违法行为。或逾期20日以上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17-109CF |
对建设单位: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处20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处2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处30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处40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处50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17-110CF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伪造、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专用章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伪造、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LY17-111CF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三)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逾期5日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千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逾期10日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千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逾期15日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逾期20日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千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逾期2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17-112CF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将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四)未将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将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逾期5日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千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未将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逾期10日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千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未将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逾期15日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5千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未将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逾期20日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3千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将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逾期2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17-113CF |
对省外、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五)省外、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省外、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逾期5日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千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省外、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逾期10日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千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省外、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逾期15日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5千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省外、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逾期20日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3千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省外、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逾期2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17-114CF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未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未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17-115CF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未设计分户计量装置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七)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未设计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17-116CF |
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城镇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进行一体化同步设计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八)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城镇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进行一体化同步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17-117CF |
对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为未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九)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为未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合同约定设计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合同约定设计费的1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合同约定设计费的1.25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合同约定设计费的1.5倍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合同约定设计费的1.75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合同约定设计费的2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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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18CF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伪造、出借、转让、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或注册专用章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伪造、出借、转让、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注册执业专用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执业证书。 |
轻微 |
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拒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未责令整改已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责令整改后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执业 |
|||
特别严重 |
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建议相关单位吊销资质证书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执业 |
|||
LY17-119CF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的处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一)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的罚款,建议相关单位撤销其资格认定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建议相关单位撤销其资格认定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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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20CF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一)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的罚款,建议相关单位撤销其资格认定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建议相关单位撤销其资格认定 |
罚款 |
|||
LY17-121CF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一)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的罚款,建议相关单位撤销其资格认定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建议相关单位撤销其资格认定 |
罚款 |
|||
LY17-122CF |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造价100万元以下工程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造价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工程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造价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工程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造价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工程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
罚款 |
|||
LY17-123CF |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经批评教育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经督促整改,且建筑面积一万m2以下的工程。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经督促整改,且建筑面积一万m2以上十万m2以下的工程。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经督促整改,且建筑面积十万m2以上的工程。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经督促拒不整改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124CF |
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经批评教育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经督促整改,且建筑面积一万m2以下的工程。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经督促整改,且建筑面积一万m2以上十万m2以下的工程。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经督促整改,且建筑面积十万m2以上的工程。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经督促拒不整改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125CF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在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逾期3天以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3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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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逾期4天以上6天以下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6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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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逾期7天以上9天以下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8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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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逾期10天以上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126CF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建设单位存在此行为。该批材料(构配件、设备)尚未用于工程。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建设单位存在此行为。该批材料(构配件、设备)已经开始用于工程,但尚未隐蔽,可以更换。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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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建设单位存在此行为。该批材料(构配件、设备)已经部分用于工程,且已无法更换。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建设单位存在此行为。该批材料(构配件、设备)已经基本全部用于工程,且已无法更换。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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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建设单位存在此行为。该批材料(构配件、设备)已经全部用于工程,且已无法更换。工程已经完工或投入使用。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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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27CF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此明示或暗示的存在。设计或施工单位拒绝接受,无实施行为。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此明示或暗示的存在,且设计或施工单位已经接受。但无实施行为。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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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此明示或暗示的存在。设计或施工单位已经接受。且已经开始实施行为,该行为对工程质量仅有个别影响。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此明示或暗示的存在。设计或施工单位已经接受。且已经开始实施行为,该行为对工程质量有一定范围的影响。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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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此明示或暗示的存在。设计或施工单位已经接受,且已经开始实施行为,该行为对工程质量有整体性影响。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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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28CF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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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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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
罚款、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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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以上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 |
|||
LY17-129CF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影响结构安全,影响使用功能。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2%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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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影响结构安全。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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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一般事故。 |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
罚款、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一般以上事故。 |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罚款、停业整顿 |
|||
LY17-130CF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工程监理单位违反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向有关部门申请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工程监理单位违反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不影响结构安全,影响使用功能。 |
责令改正,处60万元罚款,向有关部门申请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工程监理单位违反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影响结构安全。 |
责令改正,处70万元罚款,向有关部门申请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工程监理单位违反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一般事故。 |
责令改正,处80万元罚款,向有关部门申请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工程监理单位违反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一般事故以上事故。 |
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罚款,向有关部门申请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LY17-131CF |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未按规定备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1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改正 |
处以1万5千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 |
处以2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 |
处以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132CF |
对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对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1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改正 |
处以1万5千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 |
处以2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 |
处以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133CF |
对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对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改正 |
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 |
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 |
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
罚款 |
|||
LY17-134CF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轻微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中标无效 |
中标无效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中标无效、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改正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
中标无效、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取消一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中标无效、罚款、取消资格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取消二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中标无效、罚款、取消资格 |
|||
LY17-135CF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务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处罚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没收财物,给予警告 |
警告、没收财物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以三千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没收财物、罚款、取消资格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以八千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没收财物、罚款、取消资格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以两万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没收财物、罚款、取消资格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以五万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没收财物、罚款、取消资格 |
|||
LY17-136CF |
对招标人无自行办理施工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对招标人无自行办理施工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4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改正 |
处6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 |
处8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 |
处10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17-137CF |
对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对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
给予警告 |
警告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4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改正 |
处6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 |
处8000元的罚款,取消其资格 |
取消资格、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 |
处1万元的罚款,取消其资格 |
取消资格、罚款 |
|||
LY17-138CF |
对评标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对评标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警告、没收财物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3000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罚款、取消资格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改正 |
处1万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罚款、取消资格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 |
处3万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罚款、取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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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 |
处5万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罚款、取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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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39CF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 |
中标无效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中标无效、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改正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
中标无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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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中标无效、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中标无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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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40CF |
对投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对投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订立背离合同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改正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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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41CF |
对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
轻微 |
对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
警告 |
警告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4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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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改正 |
处6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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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 |
处8000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 |
处10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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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42CF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不良后果。 |
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通报 |
罚款、通报 |
一般 |
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不良后果; |
责令改正、罚款1.5万元、通报 |
罚款、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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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不积极改正问题的。 |
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通报 |
罚款、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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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一搬后果; |
责令改正、罚款2.5万元、通报 |
罚款、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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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三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通报 |
罚款、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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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43CF |
对装饰装修企业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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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拒不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的整改要求,拒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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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因装饰装修影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或对主体结构造成损坏、破坏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20000元罚款,建议相关单位并降低资质等级 |
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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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
处以30000元罚款,建议相关单位吊销资质证书。 |
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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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44CF |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属于初次,主动改正的,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违法情节较轻,能够积极整改,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以30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能够整改,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以40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消极整改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以45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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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安全事故,社会危害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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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45CF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17-146CF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
轻微 |
按照规定编制的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未经批准即实施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
一般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不符合规定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罚款 |
|||
LY17-147CF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
轻微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但不能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
一般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设置了部分标志,但按照规定设置的标志不全。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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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48CF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
轻微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但是程序、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
一般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委托不具有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罚款 |
|||
LY17-149CF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
轻微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制定的城市桥梁安全抢险预备方案轻微不符合规定。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
一般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制定的城市桥梁安全抢险预备方案不符合规定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罚款 |
|||
LY17-150CF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
轻微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养护维修计划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
一般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养护维修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养护维修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掩护维修,造成较重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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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再次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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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51CF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桥梁上架设的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样式、位置等与上报获批的存在轻微差异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
一般 |
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桥梁上架设的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样式、位置等与上报获批的存在较大差异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桥梁上架设的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未曾上报获得批准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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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52CF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施工采取了保护措施,但未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
一般 |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施工未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并未采取保护措施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施工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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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53CF |
对违反《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
一般 |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前,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能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未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能立即采取措施,未设置显著警示标志,且未能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能立即采取措施,未设置显著警示标志,且未能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154CF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有确凿证据表明该企业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企业已经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实际尚未开始施工。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有确凿证据表明该企业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企业已经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已经开始基础施工。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有确凿证据表明该企业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企业已经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已开始主体机构施工。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证据表明该企业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企业已经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已经基本完工或投入使用。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证据表明该企业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企业已经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在施工阶段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155CF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有确凿证据表明该企业未办理延期手续。与建设单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实际尚未施工。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有确凿证据表明该企业未办理延期手续。与建设单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已经开始基础施工。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有确凿证据表明该企业未办理延期手续。与建设单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已经开始主体结构施工。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证据表明该企业未办理延期手续。与建设单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基本完工或已经投入使用。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证据表明该企业未办理延期手续。与建设单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
依照LY17-157CF的规定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156CF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转让的事实。受让企业已经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实际尚未施工。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转让的事实。受让企业已经与建设单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已经开始基础施工。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转让的事实。受让企业已经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已经开始主体结构施工。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转让的事实。受让企业已经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已完成主体结构施工或转入装饰施工。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转让的事实。受让企业已经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基本完工或已经投入使用。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157CF |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有确凿证据表明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企业已经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实际尚未开始施工。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有确凿证据表明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企业已经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已经开始基础施工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有确凿证据表明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企业已经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已开始主体机构施工。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有确凿证据表明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企业已经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已经基本完工或投入使用。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证据表明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企业已经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在施工阶段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
责令停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LY17-158CF |
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轻微 |
|||
一般 |
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罚款 |
|||
LY17-159CF |
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轻微 |
|||
一般 |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罚款 |
|||
LY17-160CF |
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一般 |
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罚款 |
LY17-161CF |
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一般 |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罚款 |
LY17-162CF |
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一般 |
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罚款 |
LY17-163CF |
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一般 |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罚款 |
LY17-164CF |
审查机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一般 |
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罚款 |
LY17-165CF |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
一般 |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
审查无效、处3万元罚款、不再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
罚款 |
LY17-166CF |
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
一般 |
压缩合理工期5%(含5%)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严重 |
压缩合理工期5%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予以通报 |
罚款,通报 |
|||
LY17-167CF |
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
一般 |
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尚未审查且能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严重 |
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已开始审查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予以通报 |
罚款,通报 |
|||
LY17-168CF |
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
一般 |
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未造成不良后果,能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严重 |
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未造成不良后果,不能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予以通报 |
罚款,通报 |
|||
LY17-169CF |
对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建议审批部门撤销注册 |
罚款 |
一般 |
拒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4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建议审批部门撤销注册 |
罚款 |
|||
较重 |
未责令整改已改正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建议审批部门撤销注册 |
罚款 |
|||
严重 |
责令整改后改正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8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建议审批部门撤销注册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建议审批部门撤销注册 |
罚款 |
|||
LY17-170CF |
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轻微 |
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拒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4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未责令整改已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责令整改后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8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171CF |
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轻微 |
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拒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4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未责令整改已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责令整改后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8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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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72CF |
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轻微 |
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拒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4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未责令整改已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责令整改后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8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173CF |
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轻微 |
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拒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4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未责令整改已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责令整改后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8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174CF |
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中弄虚作假提供活动成果的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轻微 |
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拒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4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未责令整改已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责令整改后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8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175CF |
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轻微 |
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拒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4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未责令整改已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责令整改后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8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176CF |
对无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承担业务行为存在。初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 |
检测报告无效,责令改正 |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承担业务行为存在。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检测项目具备复检条件 |
检测报告无效,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承担业务行为存在。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检测项目不具备复检条件 |
检测报告无效,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承担业务行为存在。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结构安全。检测项目具备复检条件 |
检测报告无效,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承担业务行为存在。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结构安全。检测项目不具备复检条件 |
检测报告无效,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177CF |
对质量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没有出具检测报告的 |
处1万元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撤销资质 |
罚款 |
一般 |
出具1-10份检测报告的 |
处1.5万元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撤销资质 |
罚款 |
|||
较重 |
出具11-20份检测报告的 |
处2万元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撤销资质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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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出具21-30份检测报告的 |
处2.5万元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撤销资质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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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出具30份以上检测报告的 |
处3万元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撤销资质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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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78CF |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初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检测项目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检测项目不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结构安全。检测项目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结构安全。检测项目不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179CF |
对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检测活动未开展。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检测活动已开展,检测项目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检测项目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检测活动已开展,检测项目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检测项目不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检测活动已开展,检测项目影响结构安全。检测项目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检测活动已开展,检测项目影响结构安全。检测项目不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180CF |
对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初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检测项目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检测项目不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结构安全。检测项目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结构安全。检测项目不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181CF |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初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未造成质量问题。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造成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问题。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造成影响结构安全问题。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182CF |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初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签字由他人代签。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未签字或签字不全。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未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签字不全或由他人代签,同时未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183CF |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有关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未按照有关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初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未按照有关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检测项目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未按照有关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检测项目不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未按照有关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结构安全。检测项目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未按照有关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结构安全。检测项目不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184CF |
对检测机构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初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未造成质量争议。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造成影响观感质量争议。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造成影响使用功能质量争议。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造成影响结构安全质量争议。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185CF |
对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初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检测项目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检测项目不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结构安全。检测项目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结构安全。检测项目不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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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86CF |
对委托方委托无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委托方委托无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初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委托方委托无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检测项目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委托方委托无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检测项目不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委托方委托无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结构安全。检测项目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委托方委托无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结构安全。检测项目不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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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87CF |
对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初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结构安全。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委托方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 |
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委托方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结构安全。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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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88CF |
对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初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检测项目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检测项目不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结构安全。检测项目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再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检测项目影响结构安全。检测项目不具备复检条件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189CF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尚未执业的 |
将违法行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
一般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已执业的,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较轻的 |
将违法行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处5000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已执业的,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较重的 |
将违法行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处1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已执业的,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较重的 |
将违法行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已执业的,有违法所得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将违法行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17-190CF |
对违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警告 |
一般 |
逾期不整改,但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整改的 |
处以1000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不整改,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整改的 |
处以2000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发现逾期仍未整改的 |
处以3000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发现逾期仍未整改、且态度蛮横拒不整改 |
处以5000元罚款 |
罚款 |
|||
LY17-191CF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轻微 |
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且未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警告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整改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整改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发现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发现逾期仍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整改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罚款 |
|||
LY17-192CF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轻微 |
注册监理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警告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整改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整改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发现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发现逾期仍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整改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罚款 |
|||
LY17-193CF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轻微 |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警告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整改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整改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发现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发现逾期仍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整改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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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194CF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轻微 |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警告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整改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整改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发现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发现逾期仍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整改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罚款 |
|||
LY17-195CF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轻微 |
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警告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整改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整改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发现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发现逾期仍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整改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罚款 |
|||
LY17-196CF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轻微 |
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警告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整改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整改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发现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发现逾期仍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整改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罚款 |
|||
LY17-197CF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轻微 |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警告 |
一般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
较重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2倍不超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违法所得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3倍不超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 |
|||
LY17-198CF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轻微 |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一项)骗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警告、罚款 |
一般 |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二项及以上)骗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且造成严重后果 |
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取消资质后再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警告、罚款 |
|||
LY17-199CF |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不超过乙级资质业务范围)或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的2倍以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超过乙级资质业务范围)或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的2倍及以上)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且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限期内未整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加处1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三年内第二次或以上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加处3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LY17-200CF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过期30日内未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但未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千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并已承接工程造价业务,但未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并已承接工程造价业务且出具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8千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并已承接工程造价业务且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201CF |
对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轻微 |
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备案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警告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但未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并已承接工程造价业务,但未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并已承接工程造价业务且出具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并已承接工程造价业务且造成严重后果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LY17-202CF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
轻微 |
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未备案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警告 |
一般 |
限期内未备案但未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再次被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限期内未备案但已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限期内未备案且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LY17-203CF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未改正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千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涂改资质证书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三年内第二次或以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LY17-204CF |
对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的2倍以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的2倍以上)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且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限期内未整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三年内第二次或以上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LY17-205CF |
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同时接受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时存在接受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三年内第二次或以上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LY17-206CF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以恶意压低收费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在限期内未改正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以给予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以给予回扣和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三年内第二次或以上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LY17-207CF |
对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1000万元)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在限期内未改正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1000万元≤工程造价<5000万元)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5000万元)或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造成严重后果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三年内第二次或以上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LY17-208CF |
对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较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较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LY17-209CF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一项) |
给予警告 |
警告 |
一般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二项) |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三项及以上) |
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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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整改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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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聘用单位三年内第二次或以上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
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LY17-210CF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一项)骗取造价工程师注册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罚款 |
一般 |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二项及以上)骗取造价工程师注册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罚款 |
|||
较重 |
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罚款 |
|||
严重 |
以欺骗和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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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撤消注册后再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罚款 |
|||
LY17-211CF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尚未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责令限期改正 |
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办理完毕变更手续但未以新公司名义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限期内未办理完毕变更手续且以新公司名义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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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再次被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仍未办理完毕变更手续 |
令限期改正,并处以4000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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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整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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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12CF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但无违法所得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每项处以1千元总计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内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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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违法所得在8000元以内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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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内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LY17-213CF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加处违法所得0.5倍且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但未实现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千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在执业过程中,受贿实现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并实现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9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第二次或以上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LY17-214CF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但未成功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千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在执业过程中成功实施商业贿赂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9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
|||
严重 |
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加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加处违法所得0.5倍且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第二次或以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LY17-215CF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加处违法所得0.5倍且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签署有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千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签署有虚假记载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签署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9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第二次或以上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LY17-216CF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工程造价<100万元)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100万元≤工程造价<1000万元)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工程造价≥1000万元)或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并造成严重后果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加处2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加处违法所得1倍且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第二次或以上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LY17-217CF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加处2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加处违法所得1倍且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程造价<100万元)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100万元≤工程造价<1000万元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程造价≥1000万元)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并造成严重后果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第二次或以上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LY17-218CF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加处2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加处违法所得1倍且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同时在两个无关联单位执业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同时在两个有关联单位执业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第二次或以上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LY17-219CF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出租、出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加处违法所得0.5倍且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涂改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千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9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第二次或以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LY17-220CF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5千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无违法所得的,情节较重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较轻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较重的 |
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违法所得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17-221CF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主动整改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限期内仍未提供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千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限期内提供错误信息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被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提供正确信息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8千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整改的,态度恶劣,影响较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加处1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222CF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一项)骗取建造师注册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罚款 |
一般 |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二项及以上)骗取建造师注册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罚款 |
|||
较重 |
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造师注册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罚款 |
|||
严重 |
以欺骗和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造师注册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撤消注册后再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造师注册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罚款 |
|||
LY17-223CF |
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反,危害后果轻微的,主动消除或减小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 |
警告、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反,危害后果轻微的,未有主动消除或减小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处以1.5万元的罚款。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先后两次或者在两个项目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处以2万元的罚款。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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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该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经责令能限期改正。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处以2.5万元的罚款。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反该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经责令逾期未能改正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 |
警告、罚款 |
|||
LY17-224CF |
对违反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反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逾期5日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5日不改正的,且开展业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被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仍未办理完毕变更手续 |
处以4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整改的 |
处以5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17-225CF |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两次及以内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三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三年内两次及以内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三年内三次及以内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三年内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17-226CF |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但未实现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在执业过程中,受贿实现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并实现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第二次或以上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17-227CF |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但未成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在执业过程中成功实施商业贿赂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第二次或以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17-228CF |
对注册建造师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两次及以内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三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三年内两次及以内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三年内三次及以内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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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三年内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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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29CF |
对注册建造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两次及以内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三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三年内两次及以内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三年内三次及以内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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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三年内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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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30CF |
对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两次及以内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三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三年内两次及以内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三年内三次及以内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三年内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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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31CF |
对注册建造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两次及以内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三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三年内两次及以内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三年内三次及以内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三年内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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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32CF |
对注册建造师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两次及以内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三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三年内两次及以内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三年内三次及以内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三年内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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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33CF |
对注册建造师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两次及以内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三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三年内两次及以内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三年内三次及以内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三年内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17-234CF |
对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主动整改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仍未提供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限期内提供错误信息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被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提供正确信息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7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整改的,态度恶劣,影响较坏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17-235CF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三项及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2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拒不整改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2.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聘用单位三年内第二次或以上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17-236CF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轻微 |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一项)骗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重新审核其资质材料 |
警告 |
一般 |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二项及以上)骗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处以10000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处以15000元罚款 |
警告 |
|||
严重 |
以欺骗和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处以20000元罚款 |
警告 |
|||
特别严重 |
撤消注册后再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处以2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警告 |
|||
LY17-237CF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
警告 |
一般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情节较重 |
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情节严重 |
处以20000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 |
处以25000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情节严重,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 |
处以30000元罚款 |
罚款 |
|||
LY17-238CF |
对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对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
警告 |
一般 |
对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情节较重的 |
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对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对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 |
处以25000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对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情节严重,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 |
处以30000元罚款 |
罚款 |
|||
LY17-239CF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积极整改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警告 |
一般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但配合执法检查 |
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整改的 |
处以2000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拒不整改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拒不整改的,且不配合执法检查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罚款 |
|||
LY17-240CF |
对建设勘察设计资质企业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报信用档案信息的,逾期5日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报信用档案信息的,逾期10日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报信用档案信息的,逾期15日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报信用档案信息的,逾期20日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7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的,逾期2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17-241CF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警告、罚款 |
|||
LY17-242CF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筑企业有本规定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单项合同额5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资质许可机关1年内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
罚款 |
一般 |
单项合同额50-100万元的 |
资质许可机关1年内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单项合同额100-500万元的 |
资质许可机关1年内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处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单项合同额500-1000万元的 |
资质许可机关1年内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 |
资质许可机关1年内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
LY17-243CF |
对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筑企业有本规定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尚未实施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警告 |
一般 |
有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未中标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资质许可机关1年内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罚款1万元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谋取中标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资质许可机关1年内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罚款2万元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罚款2.5万元,取消中标结果,1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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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罚款3万元,取消中标结果,1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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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44CF |
对建筑业企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筑企业有本规定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项目进入土石方施工阶段 |
警告、责令停工、责令改正 |
警告 |
一般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10%以下(含10%)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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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10%以上30%以下(含30%)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30%以上50%以下(含50%)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50%以上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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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45CF |
对建筑企业将承包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筑企业有本规定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工程未实施,发现后及时改正,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一年内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转包或违法分包非主体工程,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6%的罚款;一年内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主体工程超过三分之一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主体工程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般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7%的罚款;一年内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主体工程超过三分之二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主体工程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8%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一年内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违法分包主体工程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一年内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246CF |
对建筑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筑企业有本规定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建筑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一年内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
罚款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建筑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影响结构安全,影响使用功能。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一年内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
罚款 |
|||
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建筑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影响结构安全。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一年内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
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建筑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一般事故。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向有关部门申请降低资质等级;一年内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建筑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一般以上事故。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向有关部门申请吊销资质证书;一年内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
罚款 |
|||
LY17-247CF |
对建筑企业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筑企业有本规定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发生2起一般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 |
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罚款;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一般 |
发生2起一般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
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5万元罚款;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发生1起较大事故或2起以上一般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 |
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并处2万元罚款;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发生1起较大事故或2起以上一般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
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并处2.5万元罚款;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发生1起以上较大事故 |
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并处3万元罚款,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
LY17-248CF |
对建筑企业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筑企业有本规定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额度1万元以下的或者拖欠日期30天以内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资质许可机关1年内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一般 |
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额度1-3万元的或者拖欠日期30-40天的 |
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1万元,资质许可机关1年内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额度3-5万元的或者拖欠日期40-50天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资质许可机关1年内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额度5-10万元的或者拖欠日期50-60天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资质许可机关1年内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额度10万元以上的或者拖欠日期60天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
LY17-249CF |
对建筑企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筑企业有本规定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事故,但未造成重大影响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一般 |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事故,造成重大影响,能积极面对的 |
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事故,造成重大影响 |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破坏事故现场 |
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
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
LY17-250CF |
对建筑企业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筑企业有本规定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有1-2人的 |
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并处罚款1万元;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一般 |
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有3-4人的 |
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并处罚款1.5万元;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有5-6人的 |
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并处罚款2万元;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有7-8人的 |
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并处罚款2.5万元;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有9人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并处罚款3万元,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
LY17-251CF |
对建筑企业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筑企业有本规定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罚款 |
一般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逾期3天以内改正的。 |
处13万元的罚款;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罚款 |
|||
较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逾期4天以上6天以下改正的。 |
处16万元的罚款;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罚款 |
|||
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逾期7天以上9天以下改正的。 |
处18万元的罚款;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逾期10天以上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罚款 |
|||
LY17-252CF |
对建筑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筑企业有本规定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单项合同额50万元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一般 |
单项合同额50-100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建议资质许可机关1年内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单项合同额100-500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责令停业整顿,建议资质许可机关1年内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单项合同额500-1000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5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建议降低资质等级,资质许可机关1年内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 |
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建议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资质许可机关1年内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LY17-253CF |
对建筑企业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筑企业有本规定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5万元;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警告、罚款 |
|||
LY17-254CF |
对建筑企未按照《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未按照《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责令限期办理 |
|
一般 |
责令改正,限期未办理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检查 |
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检查时,仍未整改 |
责令改正,罚款8000元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 |
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 |
罚款 |
|||
LY17-255CF |
对建筑企未按照《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或提供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不完整的。 |
警告,限期整改 |
警告 |
一般 |
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后,提供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不完整的 |
限期整改,罚款1000元 |
罚款 |
|||
较重 |
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后,提供虚假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限期整改,罚款2000元 |
罚款 |
|||
严重 |
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后,仍不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限期整改,罚款5000元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后,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企业信用档案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性质恶劣的 |
限期整改,罚款1万元 |
罚款 |
|||
LY17-256CF |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处25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
罚款、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罚款、停业整顿 |
|||
LY17-257CF |
对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17-258CF |
对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17-259CF |
对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17-260CF |
对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等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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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61CF |
对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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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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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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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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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62CF |
对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中小型项目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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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大型项目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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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中小型项目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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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大型项目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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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63CF |
对擅自变动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中小型项目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大型项目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6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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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中小型项目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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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大型项目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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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64CF |
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中小型项目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大型项目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中小型项目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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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大型项目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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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65CF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轻微 |
起重机械已经安装,施工单位暂未使用,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施工单位已经开始施工基础,尚未进入主体,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6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施工单位已经开始施工主体,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8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施工单位已经开始装饰阶段施工,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9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工程已经完工甚至投入使用,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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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66CF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轻微 |
属于初犯,在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两次出现该行为的,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6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两次以上出现该行为,或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8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拒不未办理注销手续,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9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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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未办理注销手续,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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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67CF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轻微 |
未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尚未进行出租或使用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缺少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6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缺少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等运行资料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8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缺少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9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进行出租或使用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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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68CF |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轻微 |
起重机械已经安装但尚未使用,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使用单位已经开始施工基础,尚未进入主体,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8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使用单位已经开始施工主体,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使用单位已经开始装饰阶段施工,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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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人员伤亡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3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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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69CF |
对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轻微 |
起重机械已经安装但尚未使用,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施工单位已经开始施工基础,尚未进入主体,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8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施工单位已经开始施工主体,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施工单位已经开始装饰阶段施工,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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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工程已经完工甚至投入使用,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3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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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70CF |
对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轻微 |
起重机械已经安装但尚未使用,安装单位未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施工单位已经开始施工基础,尚未进入主体,安装单位未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0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施工单位已经开始施工主体,安装单位未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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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施工单位已经开始装饰阶段施工,安装单位未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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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工程已经完工甚至投入使用,安装单位未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3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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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71CF |
对安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轻微 |
起重机械已经安装,施工单位暂未使用,安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施工单位已经开始施工基础,尚未进入主体,安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0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施工单位已经开始施工主体,安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施工单位已经开始装饰阶段施工,安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工程已经完工甚至投入使用,安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3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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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72CF |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轻微 |
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装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安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记录或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记录不完善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0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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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安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巡查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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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已经安装、拆卸作业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3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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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73CF |
对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阶段、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轻微 |
个别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经督查能积极整改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多个分部分项工程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0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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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多个分部分项工程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危害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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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多个分部分项工程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使用过程中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3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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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74CF |
对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轻微 |
起重机械已经安装,使用单位暂未使用,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使用单位已经开始施工基础,尚未进入主体,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0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使用单位已经开始施工主体,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使用单位已经开始装饰阶段施工,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工程已经完工甚至投入使用,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3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LY17-275CF |
对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轻微 |
起重机械已经安装,使用单位暂未使用,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使用单位已经开始施工基础,尚未进入主体,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0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使用单位已经开始施工主体,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使用单位已经开始装饰阶段施工,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工程已经完工甚至投入使用,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3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LY17-276CF |
对使用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轻微 |
使用单位未能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使用单位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但未及时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8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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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使用单位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能立即停止使用,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使用单位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能立即停止使用,造成一定危害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使用单位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能立即停止使用,造成严重危害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3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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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77CF |
对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轻微 |
起重机械已经安装但未使用,未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使用单位已经开始施工基础,尚未进入主体,未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8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使用单位已经开始施工主体,未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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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使用单位已经开始装饰阶段施工,未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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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完毕拆卸时,仍未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3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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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78CF |
对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轻微 |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附着装置,未按专家论证意见安装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附着装置,未经专家论证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8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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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附着装置,经专家论证不同意仍安装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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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附着装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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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3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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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79CF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不完善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8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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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能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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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不完善,未能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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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未能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3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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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80CF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起重机械已经安装,使用单位暂未使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使用单位已经开始施工基础,尚未进入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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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使用单位已经开始施工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5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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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使用单位已经开始装饰阶段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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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工程已经完工甚至投入使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3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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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81CF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起重机械已经安装,使用单位尚未使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安全措施,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危害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施工单位已经开始施工基础,尚未进入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安全措施,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危害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8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施工单位已经开始施工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安全措施,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危害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施工单位已经开始装饰阶段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安全措施,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危害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安全措施,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危害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3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LY17-282CF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安全职责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起重机械已经安装但尚未使用,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使用单位已经开始施工基础,尚未进入主体,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使用单位已经开始施工主体,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5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使用单位已经开始装饰阶段施工,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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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监理单位发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不完善,未及时上报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3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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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83CF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全职责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起重机械已经安装但尚未使用,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使用单位已经开始施工基础,尚未进入主体,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使用单位已经开始施工主体,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5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使用单位已经开始装饰阶段施工,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监理单位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完善,未及时上报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3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LY17-284CF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安全职责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安拆行为与所审核的安拆方案部分不符,监理单位未制止,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安拆行为与所审核的安拆方案严重不符,监理单位未制止,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8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造成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3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LY17-285CF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安全职责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监理单位有相关记录,对违规情况已下发监理通知,并进行相应处罚,但未上报主管部门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监理单位有相关记录,对违规情况已下发监理通知,未进行相应处罚,但未上报建设单位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监理单位有相关记录,对违规情况已下发监理通知,并进行相应处罚,但未上报主管部门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5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监理单位有相关记录,对违规情况未下发监理通知,未进行相应处罚,未上报主管部门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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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监理单位无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任何记录或资料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3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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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86CF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轻微 |
起重机械已经安装,使用单位尚未使用,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危害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施工单位已经开始施工基础,尚未进入主体,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危害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8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施工单位已经开始施工主体,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危害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施工单位已经开始装饰阶段施工,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危害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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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造成安全事故或社会危害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3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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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87CF |
对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轻微 |
安装过程中,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安装完毕但尚未使用,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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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基础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5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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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主体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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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3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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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88CF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4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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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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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8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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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89CF |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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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2.5万元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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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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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90CF |
对未办理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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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4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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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
LY17-291CF |
对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4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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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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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8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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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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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92CF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三年内两次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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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三年内三次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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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三年内四次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7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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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三年内五次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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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93CF |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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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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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造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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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94CF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轻微 |
擅自使用工程建筑面积未超过建筑总面积10%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
一般 |
擅自使用工程建筑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10%(含10%),不足20%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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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使用工程建筑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20%(含20%),不足30%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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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使用工程建筑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30%(含30%),不足50%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5%的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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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擅自使用工程建筑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50%(含50%) |
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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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95CF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 |
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
一般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面积1万至3万平方米的 |
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5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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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面积3万至5万平方米的 |
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3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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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面积5万至10万平方米的 |
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4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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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50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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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96CF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警告 |
LY17-297CF |
对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导致1名作业人员受伤的。 |
处以8000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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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导致2名作业人员受伤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以1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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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导致3名以上作业人员受伤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以2万元罚款,建议降低资质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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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发生特重大安全事故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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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98CF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设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处罚 |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
轻微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2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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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故意拖延安全事故报告时间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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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配合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4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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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故意隐瞒,拒不整改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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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299CF |
对建设单位在建筑中使用淘汰的建筑技术和产品的处罚 |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淘汰的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工程建设中准备使用未经认定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少部分产品已经进入施工现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1万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准备使用未经认定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大量产品已经进入施工现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1.5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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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工程建设中已经开始使用未经认定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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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工程建设中已经开始少量使用未经认定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2.5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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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工程建设中已经开始大量使用未经认定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300CF |
对建设单位超过限时时限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处罚 |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超过限时期限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工程建设中准备使用实心粘土砖,少部分实心粘土砖已经进入施工现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万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工程建设中准备使用实心粘土砖,大量实心粘土砖已经进入施工现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工程建设中已经开始使用实心粘土砖。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工程建设中已经开始少量使用实心粘土砖。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2.5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工程建设中已经开始大量使用实心粘土砖。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301CF |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处罚 |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人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饰装修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装饰装修人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构筑物或存在安隐患的既有建筑、构筑物正准备进行装饰装修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涉及(一)的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没造成质量问题或危害程度较轻的 |
对公共装修人处以10000元罚款、住宅装修人处以1000元罚款,限期恢复原状。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改正,造成质量问题的。 |
对公共装修人处以20000元罚款、住宅装修人处以2000元罚款,限期恢复原状。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逾期仍未改正 |
对公共装修人处以25000元罚款、住宅装修人处以2500元罚款,限期恢复原状,赔赏损失。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质量问题,难以修复,且态度蛮横拒绝逃避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公共装修人处以30000元罚款、住宅装修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
LY17-302CF |
对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无障碍设施的处罚 |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有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的迹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2000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改正,情节较重的 |
处以3000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拒绝执法检查时,造成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轻破损害,社会影响严重的 |
处以4000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绝执法检查时,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造成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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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03CF |
对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未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处罚 |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装饰装修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擅自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10000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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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改正,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拒绝检查,未提供相应资料证明,确属未做空气质量检测,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 |
处以25000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绝执法检查,发现逾期仍未改正、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造成社会危害较重的。 |
处以30000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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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04CF |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或者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未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或者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或者包含住宅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10000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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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以种种理由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仍不想改正 |
处以20000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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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绝检查,伪造、隐匿相关证据材料,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处以25000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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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绝执法检查,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以30000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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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05CF |
对销售、使用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使用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的;(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的;(三)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四)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三年内两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三年内三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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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三年内三次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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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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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06CF |
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使用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的;(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的; (三)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四)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三年内两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三年内三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三年内三次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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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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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07CF |
对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使用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的;(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的; (三)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四)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三年内两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三年内三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三年内三次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308CF |
对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使用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的;(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的; (三)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四)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三年内两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三年内三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三年内三次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309CF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立、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三)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四)未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一般 |
三年内两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处1万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较重 |
三年内三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严重 |
三年内三次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办理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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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三年内三次以上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办理,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LY17-310CF |
对建设单位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立、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三)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四)未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一般 |
三年两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较重 |
三年三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严重 |
三年内一次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影响恶劣。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三年内两次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影响恶劣。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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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11CF |
对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立、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三)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四)未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一般 |
三年内两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处1万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较重 |
三年内三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严重 |
三年内三次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 |
责令改正,处2万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三年内三次以上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 |
责令改正,处3万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LY17-312CF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立、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三)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四)未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一般 |
三年内两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较重 |
三年内三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严重 |
三年内三次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办理 |
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三年内三次以上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办理,造成严重后果 |
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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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13CF |
对咨询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三)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四)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三年内两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三年内三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三年内三次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办理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三年内三次以上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办理,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314CF |
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三)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四)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三年内两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三年内一次违法行为,后果严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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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三年内一次违法行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315CF |
对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三)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四)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三年内两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三年内一次违法行为,后果严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三年内一次违法行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316CF |
对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三)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四)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三年内两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三年内三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三年内三次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办理 |
处2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三年内三次以上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办理,造成严重后果 |
处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317CF |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二)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六)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
轻微 |
未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给企业造成损失。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被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后拒不停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三年内两次违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318CF |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二)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六)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
轻微 |
出租、出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4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涂改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8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两次违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319CF |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二)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六)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
轻微 |
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签署有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4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签署有虚假记载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签署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8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第二次或以上违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320CF |
对工程造价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二)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六)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0.2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三年内两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0.4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三年内三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0.6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三年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改正不及时,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0.8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三年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改正不及时,且后果严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321CF |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二)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六)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
轻微 |
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同时在两个无关联单位执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4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同时在两个有关联单位执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8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第二次或以上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322CF |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未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二)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六)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
轻微 |
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但未实现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4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并实现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并实现,且数额大。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8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第二次或以上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323CF |
对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的处罚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1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以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以2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324CF |
对招标人未按照规定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的处罚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1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以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以2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325CF |
对招标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招标备案手续的处罚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招标备案手续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1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以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以2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326CF |
对招标人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处罚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1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以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以2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327CF |
对招标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处罚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1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以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以2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328CF |
对招标人未按照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处罚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1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以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以2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329CF |
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的处罚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1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以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以2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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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30CF |
对投标人在限制投标期内参加工程投标的处罚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限制投标期限内参加工程投标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1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以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以2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331CF |
对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的处罚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1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以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以2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332CF |
对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或违反政府指导价报价竞标的处罚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以低于成本或者违反政府指导价的报价竞标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1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以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以2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333CF |
对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的处罚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5000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以1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以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以2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334CF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轻微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期审核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罚款 |
一般 |
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8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罚款 |
|||
较重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罚款 |
|||
严重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罚款 |
|||
LY17-335CF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轻微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要求审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罚款 |
一般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要求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8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罚款 |
|||
较重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罚款 |
|||
严重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罚款 |
|||
特别严重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罚款 |
|||
LY17-336CF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或者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成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或者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成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予以警告 |
警告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3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以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以7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以10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337CF |
对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4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LY17-338CF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拆装方案、安全施工措施已经内部审核。已经过其他单位(监理、总包单位等)审批。审批审核人员不符合要求。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一般 |
拆装方案、安全施工措施已经内部审核。未经其他单位(监理、总包单位等)审批。 |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较重 |
拆装方案、安全施工措施未经内部审核。未经其他单位(监理、总包单位等)审批。 |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严重 |
未编制拆装方案、安全施工措施。或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
责令其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并处以9万元罚款,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
责令其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元罚款,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LY17-339CF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现场监督资料资料无签字。但有相关人员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在场监督。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一般 |
现场监督资料资料无签字。无其他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在场监督。 |
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较重 |
无专业技术人员签字的现场监督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
责令其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并处以9万元罚款,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
责令其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元罚款,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LY17-340CF |
对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轻微 |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影响使用安全(不含结构安全)的 |
责令改正,处6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工程监理单位将影响结构安全的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钢材,混凝土、钢结构)按照合格签字用于工程,未发生事故但存在质量隐患的 |
责令改正,处7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工程监理单位将影响结构安全的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钢材,混凝土、钢结构)按照合格签字用于工程,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8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
|||
特别严重 |
工程监理单位将影响结构安全的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钢材,混凝土、钢结构)按照合格签字用于工程,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
|||
LY17-341CF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别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予以警告 |
予以警告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
LY17-342CF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被及时发现制止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一般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二次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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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规避监管被投诉或举报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严重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拒不执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决定的或者弄虚作假规避监管查处的或者多次(三次以上)实施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特别严重 |
重点工程、大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造成矛盾激化、投诉上访等严重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LY17-343CF |
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节能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3000㎡,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涉案工程面积不足40000㎡的。 |
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20万元罚款,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较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不足60000㎡的 |
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30万元罚款,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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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涉案工程面积60000㎡以上不足80000㎡的。 |
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40万元罚款,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3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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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80000㎡以上的。 |
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50万元罚款,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5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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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44CF |
对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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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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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45CF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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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46CF |
对注册建筑师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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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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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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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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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47CF |
对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处罚 |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小型项目上,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1)小型项目上,设计单位两项以下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2)中型项目上,设计单位一项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施工单位使用一项以上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中型项目上,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1)小型项目上,设计单位三项以上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2)中型项目上,设计单位两项以上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施工单位使用三项以上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责令改正,处十三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大型项目上,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1)中型项目上,设计单位七项以上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2)大型项目上,设计单位五项以上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施工单位使用五项以上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公共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居住小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上,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1)中型项目上,设计单位十项以上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2)大型项目上,设计单位七项以上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施工单位使用十项以上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责令改正,处十八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公共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居住小区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上,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1)中型项目上,设计单位二十项以上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2)大型项目上,设计单位十五项以上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施工单位使用十五项以上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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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48CF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处罚 |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一般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
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
LY17-349CF |
对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的处罚 |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
轻微 |
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警告 |
一般 |
中小型项目以下,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接到整改通知超过三个工作日不改正的 |
处以3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大型项目,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接到整改通知超过三个工作日不改正的 |
处以3.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公共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居住小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上,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接到整改通知超过三个工作日不改正的 |
处以4.5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公共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居住小区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上,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接到整改通知超过三个工作日不改正的 |
处以5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350CF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处罚 |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小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中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 |
责令改正,处3.5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公共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居住小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上,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公共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居住小区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上,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 |
责令改正,处4.5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公共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居住小区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上,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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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51CF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处罚 |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小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中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公共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居住小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上,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公共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居住小区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上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验收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公共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居住小区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上,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352CF |
对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的处罚 |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擅自改动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接到整改通知超过七个工作日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千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接到整改通知超过七个工作日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3.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4千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擅自改动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接到整改通知超过七个工作日不改正的,态度恶劣的 |
对单位处4万元罚款,对个人处7千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破坏改动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接到整改通知超过七个工作日不改正的。态度恶劣的 |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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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53CF |
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能耗情况或者上传分项能耗数据的处罚 |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能耗情况或者上传分项能耗数据的; |
轻微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能耗情况或者上传分项能耗数据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接到整改通知后超过四个工作日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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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接到整改通知后超过五个工作日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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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接到整改通知超过六个工作日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接到整改通知超过七个工作日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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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54CF |
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改造的处罚 |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改造的。 |
轻微 |
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改造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下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至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改造,接到整改通知超过七个工作日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1万至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3万至4万平方米(含4万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改造,接到整改通知超过七个工作日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2万至4万平方米(含4万平方米)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4万至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改造,接到整改通知超过七个工作日不改正。 |
责令改正,处4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4万平方米以上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5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改造,接到整改通知超过七个工作日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355CF |
对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的处罚 |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 |
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造成质量隐患,影响使用安全(不含结构安全)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较重 |
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造成质量隐患 ,影响结构安全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严重 |
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特别严重 |
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LY17-356CF |
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处罚 |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警告 |
严重 |
引起大部分用户投诉或造成上访;承诺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及其他严重情节 |
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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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57CF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未明示信息,逾期5日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未明示信息,逾期5日以上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作虚假宣传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虚假宣传逾期未改正或者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358CF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一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以两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以三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以五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359CF |
对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一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以二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以三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以五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360CF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建设项目正在开挖浅基坑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建设项目开工建设,进入基础施工阶段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30%以上(含30%)以上不足40%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40%以上(含40%)不足50%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逾期未改正,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50%以上(含50%) |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
罚款 |
|||
LY17-361CF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8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1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罚款 |
|||
LY17-362CF |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8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17-363CF |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5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8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LY17-364CF |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5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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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8万元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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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65CF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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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以五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以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三个月的招标代理资格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以十五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六个月的招标代理资格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提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LY17-366CF |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1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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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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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4万元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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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5万元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
LY17-367CF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给予警告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LY17-368CF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但未中标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中标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未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一定损失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并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提请有关单位注销营业执照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LY17-369CF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3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7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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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1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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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70CF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分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暂停一个月至三个月参加评标 |
限制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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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暂停三个月至六个月参加评标 |
限制招标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暂停六个月至一年参加评标 |
限制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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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取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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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71CF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二)擅离职守;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分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暂停一个月至三个月参加评标 |
限制招标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暂停三个月至六个月参加评标 |
限制招标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暂停六个月至一年参加评标 |
限制招标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取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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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72CF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分 |
给予警告处分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暂停一个月至三个月参加评标 |
限制招标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暂停三个月至六个月参加评标 |
限制招标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暂停六个月至一年参加评标 |
限制招标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取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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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73CF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分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暂停一个月至三个月参加评标 |
限制招标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暂停三个月至六个月参加评标 |
限制招标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暂停六个月至一年参加评标 |
限制招标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取消资格 |
|||
LY17-374CF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分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暂停一个月至三个月参加评标 |
限制招标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暂停三个月至六个月参加评标 |
限制招标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暂停六个月至一年参加评标 |
限制招标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取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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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75CF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分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暂停一个月至三个月参加评标 |
限制招标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暂停三个月至六个月参加评标 |
限制招标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暂停六个月至一年参加评标 |
限制招标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取消资格 |
|||
LY17-376CF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分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暂停一个月至三个月参加评标 |
限制招标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暂停三个月至六个月参加评标 |
限制招标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暂停六个月至一年参加评标 |
限制招标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取消资格 |
|||
LY17-377CF |
对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分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暂停一个月至三个月参加评标 |
限制招标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暂停三个月至六个月参加评标 |
限制招标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暂停六个月至一年参加评标 |
限制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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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取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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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78CF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罚款 |
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5万元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 |
|||
LY17-379CF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中标项目金额2‰罚款,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中标项目金额5‰罚款,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中标项目金额8‰罚款,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罚款 |
|||
LY17-380CF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分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中标项目金额2‰罚款,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中标项目金额5‰罚款,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中标项目金额8‰罚款,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罚款 |
|||
LY17-381CF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分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中标项目金额2‰罚款,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中标项目金额5‰罚款,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中标项目金额8‰罚款,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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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82CF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分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2‰罚款,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5‰罚款,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8‰罚款,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罚款 |
|||
LY17-383CF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分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2‰罚款,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5‰罚款,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8‰罚款,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罚款 |
|||
LY17-384CF |
对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分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2‰罚款 |
取消资格,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5‰罚款 |
取消资格,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8‰罚款 |
取消资格,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 |
取消资格,罚款 |
|||
LY17-385CF |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中标项目金额7‰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8‰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 |
罚款 |
|||
LY17-386CF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6‰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7‰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一至三个月停业整顿 |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8‰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三至六个月停业整顿 |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LY17-387CF |
对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
轻微 |
此违法情形被发现后,能够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的 |
警告 |
警告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能配合执法检查,同意立即改正 |
暂停一至三个月从事招标业务 |
限制招标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不配合执法检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改正 |
暂停三至六个月从事招标业务 |
限制招标 |
|||
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 |
暂停六个月至一年从事招标业务 |
限制招标 |
|||
特别严重 |
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
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
取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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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88CF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轻微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项目进入土石方施工阶段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40%以下 |
责令停止施工,处合同价款1%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
|||
较重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40%以上(含40%),不足50% |
责令停止施工,处合同价款1.3%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6%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50%以上(含50%),不足90% |
责令停止施工,处合同价款1.6%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8%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90%以上(含90%) |
责令停止施工,处合同价款2%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10%的罚款 |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
|||
LY17-389CF |
对施工单位承建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轻微 |
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工程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一般 |
工程造价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6%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较重 |
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7%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严重 |
工程造价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程 |
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8%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工程造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10%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LY17-390CF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轻微 |
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工程 |
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的罚款 |
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
一般 |
工程造价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
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6%的罚款 |
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
|||
较重 |
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
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7%的罚款 |
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
|||
严重 |
工程造价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程 |
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8%的罚款 |
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工程造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 |
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10%的罚款 |
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
|||
LY17-391CF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轻微 |
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工程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的罚款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罚款 |
一般 |
工程造价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6%的罚款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罚款 |
|||
较重 |
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2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7%的罚款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罚款 |
|||
严重 |
工程造价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程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2.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8%的罚款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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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工程造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10%的罚款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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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92CF |
对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轻微 |
涂改、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被及时发现制止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的罚款 |
责令停工、罚款 |
一般 |
涂改、伪造施工许可证,规避监管被举报或投诉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6%的罚款 |
责令停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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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涂改、伪造施工许可证的,给建设项目造成较大损失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7%的罚款 |
责令停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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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涂改、伪造施工许可证的,拒不改正、弄虚作假规避监管查处或弄虚作假两次以上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8%的罚款 |
责令停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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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重点工程、大型建设项目中,涂改、伪造施工许可证的,或者涂改、伪造施工许可证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10%的罚款 |
责令停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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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93CF |
对施工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擅自施工的处罚 |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未办理安全报监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擅自施工,项目进入土石方施工阶段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未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擅自施工,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10%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7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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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擅自施工,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10%以上(含10%),不足30%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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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擅自施工,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30%以上(含30%),不足50%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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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未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擅自施工,主体施工完成工程量50%以上(含50%)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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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94CF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
一般 |
面积3000-10000平方米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罚款五万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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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面积10000-20000平方米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罚款六万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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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面积20000-30000平方米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罚款八万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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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以上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罚款十万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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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95CF |
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处罚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 — 5 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 — 100 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一)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二)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四)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第十二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和节水管理部门对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
轻微 |
不足30套 |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超出30套不足100套 |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的加价水费 |
责令限期改正、加收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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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出100套不足150套 |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 — 5 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 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加收水费、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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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出150套超出200套 |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 — 5 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50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加收水费、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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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200套以上 |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 — 5 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100 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加收水费、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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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96CF |
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处罚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 — 5 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 — 100 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一)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二)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四)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第十二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和节水管理部门对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
轻微 |
不足30套 |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超出30套不足100套 |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的加价水费 |
责令限期改正、加收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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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出100套不足150套 |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 — 5 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 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加收水费、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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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出150套超出200套 |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 — 5 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50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加收水费、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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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200套以上 |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 — 5 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100 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加收水费、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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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97CF |
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处罚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新建房屋继续安装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通知淘汰的便器水箱和配件(以下简称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不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第四条 原有房屋安装使用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分批进行改造。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 — 5 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 — 100 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一)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二)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四)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第十二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和节水管理部门对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
轻微 |
不足30套 |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超出30套不足100套 |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的加价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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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出100套不足150套 |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 — 5 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 元的罚款 |
||||
严重 |
超出150套超出200套 |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 — 5 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50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200套以上 |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 — 5 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100 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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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98CF |
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处罚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 — 5 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 — 100 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一)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二)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四)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第十二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和节水管理部门对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
轻微 |
不足30套 |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
一般 |
超出30套不足100套 |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的加价水费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罚款 |
|||
较重 |
超出100套不足150套 |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 — 5 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 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罚款。 |
|||
严重 |
超出150套超出200套 |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 — 5 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50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罚款。 |
|||
特别严重 |
200套以上 |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 — 5 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100 元的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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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399CF |
对施工单位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轻微 |
存在未严格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中1项违法行为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1、存在未严格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中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2、存在未采防尘降尘措施其中1项违法行为的。 |
处三万元(不含三万元)以上六万元(含六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1、存在未采防尘降尘措施其中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2、被媒体曝光、被市大气办及上级有关部门重点督办的案件。 |
处六万元(不含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罚款 |
|||
其他情节 |
具有其他情节需要从轻或从重处罚的,需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罚款 |
|||
LY17-400CF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或者未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轻微 |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自产生后超过10日未及时清运或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未超过应覆盖面积2/3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自产生后超过20日未时清运或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未超过应覆盖面积1/3的。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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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自产生后超过30日未时清运或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责令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自产生后超过30日未时清运或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未整改落实的或整改不符合要求被媒体曝光、被督查部门两次以上督办的。 |
责令停工整治,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停工整治,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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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01CF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
轻微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造成工地较轻扬尘污染的,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有效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造成工地一般扬尘污染的,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有效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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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造成工地较重扬尘污染的,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有效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造成工地严重扬尘污染的,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未整改落实的或违反扬尘防治施工要求被两次以上整改督办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0元的罚款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造成工地扬尘污染特别严重的,经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治,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以恶劣手段抗拒执法的 |
责令停工整治 |
停工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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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02CF |
施工单位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中未采取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车辆冲洗与防尘、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绿化等防尘抑尘措施的。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二)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的。 |
轻微 |
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未按照规定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已开工且造成污染较轻的 |
责令限期整改,处1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工整治 |
一般 |
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未按照规定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已开工且造成污染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工整治 |
|||
严重 |
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未按照规定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已开工且造成污染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工整治 |
|||
特别严重 |
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未按照规定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已开工且造成污染特别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工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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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03CF |
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未采取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方式清运施工垃圾,高空抛洒施工垃圾的。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二)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的。 |
轻微 |
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工整治 |
一般 |
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产生扬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工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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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产生大量扬尘污染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工整治 |
|||
特别严重 |
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产生大量扬尘污染特别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工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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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04CF |
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 |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一)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二)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的;(三)管线和道路施工未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的;(四)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 |
轻微 |
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能在施工前建立的 |
责令整改,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一般 |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责任落实不明确进行施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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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即进行施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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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对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其停工整顿 |
责令其停工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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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05CF |
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的; |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一)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二)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的;(三)管线和道路施工未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的;(四)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 |
轻微 |
未采取措施的尚未进行施工的 |
责令整改,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一般 |
未采取措施,已开工且未造成污染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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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采取措施,已开工,造成污染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对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其停工整顿 |
责令其停工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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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06CF |
管线和道路施工未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的 |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一)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二)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的;(三)管线和道路施工未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的;(四)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 |
一般 |
未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严重 |
未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的,造成扬尘污染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对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其停工整顿 |
责令其停工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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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07CF |
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 |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一)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二)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的;(三)管线和道路施工未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的;(四)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 |
一般 |
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严重 |
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产生大量扬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对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其停工整顿 |
责令其停工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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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08CF |
对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一项) |
以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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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二项) |
处以1.5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三项) |
处以2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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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逾期未改正,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三项以上) |
处以3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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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09CF |
注册监理工程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一般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
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警告、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 |
LY17-410CF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一般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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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三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及时改正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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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中小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5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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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三年内一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2)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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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11CF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三年内仅一次违法行为。 或逾期5日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处1千元的罚款。 |
罚款 |
一般 |
三年内有两次违法行为。或逾期10日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处3千元的罚款。 |
罚款 |
|||
较重 |
三年内有三次违法行为。或逾期15日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的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三年内有四次违法行为。或逾期20日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处7千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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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三年内有五次违法行为。或逾期20日以上未办理的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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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12CF |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2、《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轻微 |
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事故的, |
责令停止建设,处1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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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轻微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建设,处2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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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级及以上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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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13CF |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2、《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轻微 |
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事故的, |
责令停止建设,处1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罚款 |
|||
较重 |
造成轻微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建设,处2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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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级及以上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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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14CF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2、《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轻微 |
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事故的, |
责令停止建设,处1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罚款 |
|||
较重 |
造成轻微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建设,处2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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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级及以上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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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15CF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2、《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轻微 |
属于初次,主动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一般 |
逾期1天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
较重 |
逾期2天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
严重 |
逾期2天以上改正,或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整改,或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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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16CF |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2、《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轻微 |
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事故的, |
责令停止建设,处1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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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轻微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建设,处2万元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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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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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较大级及以上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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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17CF |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轻微 |
属于初次,主动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一般 |
逾期1天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
较重 |
逾期2天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
严重 |
逾期2天以上改正,或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整改,或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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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18CF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2、《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轻微 |
属于初次,主动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一般 |
逾期1天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
较重 |
逾期2天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
严重 |
逾期2天以上改正,或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整改,或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
|||
LY17-419CF |
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属于初次,主动改正,未造成任何影响的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程度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较重 |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程度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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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程度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以四十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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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程度特别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
LY17-420CF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一般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一般以下(含一般)事故的 |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暂扣证照,暂停相关证书 |
严重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一般以上事故的 |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吊销证照,撤销相关证书 |
|||
LY17-421CF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轻微 |
3万-3.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3.5万至4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逾期仍在整改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较重 |
4.5万至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逾期仍在整改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5万至6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逾期仍不改正的 |
处七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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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6万以上的住宅项目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逾期仍不改正的 |
处十万元罚款 |
||||
LY17-422CF |
对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轻微 |
不主动移交有关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只移交部分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 |
对物业服务企业处一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 |
对物业服务企业处二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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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10日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 |
对物业服务企业处三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处七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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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
物业服务企业处五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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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23CF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轻微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接管5千平方米以下住宅物业或2千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 |
|
一般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接管5千至1万平方米住宅物业或2千至3千平方米非住宅物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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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接管1万至3万平方米住宅物业或3千至5千平方米非住宅物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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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接管3万至5万平方米住宅物业或5千至1万平方米非住宅物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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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接管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物业或1万平方米以上非住宅物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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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24CF |
对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轻微 |
聘用一名(含)以下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聘用三名(含)以下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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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聘用五名(含)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处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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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聘用六至十名(含)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处十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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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聘用十名以上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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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25CF |
对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轻微 |
将面积5千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或2千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将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或2千平方米以上3千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罚款 |
||||
较重 |
将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或3千平方米以上5千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四十罚款; |
||||
严重 |
将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或5千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四十五罚款; |
||||
特别严重 |
将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或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物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五十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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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26CF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轻微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5000元以下,未造成损失的,并配合追交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未造成损失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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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1.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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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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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3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2倍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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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27CF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轻微 |
50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足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 |
|
一般 |
5000至1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足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配备仍不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罚款 |
||||
较重 |
10000至3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足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配备仍不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30000至5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足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配备仍不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四十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不足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配备仍不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罚款 |
||||
LY17-428CF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轻微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2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20至40平方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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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40至60平方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七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60至80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并处九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100平方米的以上的 |
处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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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29CF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轻微 |
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和共用设施用途的;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金额500元以下的;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营业额500元以下的 |
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 |
|
一般 |
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和共用设施用途的;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金额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营业额1000元以下的 |
对个人处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方米以下的和共用设施用途的;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金额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营业额2000元以下的 |
对个人处六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十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300方米以下的和共用设施用途的;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金额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营业额3000元以下的 |
对个人处八千元罚款, 对单位处十八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面积300方米以上的和共用设施用途的;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金额3000元以上的;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营业额3000元以上的 |
对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对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 |
||||
LY17-430CF |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轻微 |
经制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暂不罚款。 |
|
一般 |
违法销售一套,且初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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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销售一套以上,三套以下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销售三套以上,十套以下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8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法销售十套以上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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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31CF |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轻微 |
擅自预售商品房,但未收取业主预付款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擅自预售商品房,收取业主预付款总金额不足100万的。 |
限期改正后及时退还预付款的,处预付款金额0.9%以上1%以下的罚款;限期改正后没有按时退还预付款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预付款金额0.3%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预售商品房,收取业主预付款总金额在100万以上1000万以内的。 |
限期改正后及时退还预付款的,处预付款金额0.7%以上1%以下的罚款;限期改正后没有按时退还预付款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预付款金额0.4%以上0.6%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预售商品房,收取业主预付款总金额超过1000万的;或者因违规预售引发群体投诉并被媒体曝光的。 |
限期改正后及时退还预付款的,处预付款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限期改正后没有按时退还预付款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预付款金额0.7%以上1%以下的罚款。 |
||||
其他情节 |
具有其他情节需要从轻或从重处罚的,需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预付款金额1%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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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32CF |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轻微 |
属非主观故意造成一房两卖,能及时纠正的。 |
警告 |
|
一般 |
一房两卖仅一套,且是初犯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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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一房两卖三套以下 |
罚款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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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一房两卖三套以上,十套以下 |
罚款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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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一房两卖十套以上 |
罚款3万,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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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33CF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为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轻微 |
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即交付使用,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返修,并处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 |
|
一般 |
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即交付使用,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逾期改正的。 |
责令限期返修,并处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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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返修,并处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
||||
严重 |
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即交付使用,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返修,并处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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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返修,并处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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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34CF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轻微 |
报送测绘成果不符合要求或者报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材料不齐全的 |
警告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报送测绘成果或者报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材料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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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改正后逾期仍在整改的 |
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按规定报送材料,业主多次反映的 |
警告,并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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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未按规定报送材料,业主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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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35CF |
对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轻微 |
经制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 |
|
一般 |
违法销售一套,且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违法销售一套以上,三套以下 |
罚款1万元 |
||||
严重 |
违法销售三套以上,五套以下 |
罚款2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法销售五套以上 |
罚款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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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36CF |
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等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轻微 |
商品房现售前,未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擅自销售商品房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的。 |
处以警告。 |
|
一般 |
商品房现售前,未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擅自销售商品房的,接到整改通知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的。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商品房现售前未在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擅自销售商品房后,接到整改通知后,接到整改通知后,超期一个月未补办备案手续的。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
||||
严重 |
商品房现售前未在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擅自销售商品房,接到整改通知后,超期二个月未补办备案手续的。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商品房现售前未在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擅自销售商品房,接到整改通知后,超期三个月未补办备案手续的。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罚款。 |
||||
LY17-437CF |
对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轻微 |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经制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 |
|
一般 |
违法销售一套,且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违法销售一套以上,三套以下 |
罚款1万元 |
||||
严重 |
违法销售三套以上,十套以下 |
罚款2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法销售十套以上 |
罚款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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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38CF |
对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轻微 |
经制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 |
|
一般 |
违法销售一套,且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违法销售一套以上,三套以下 |
罚款1万元 |
||||
严重 |
违法销售三套以上,十套以下 |
罚款2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法销售十套以上 |
罚款3万元 |
||||
LY17-439CF |
对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轻微 |
经制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 |
|
一般 |
违法销售一套,且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违法销售一套以上,三套以下 |
罚款1万元 |
||||
严重 |
违法销售三套以上,十套以下 |
罚款2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法销售十套以上 |
罚款3万元 |
||||
LY17-440CF |
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轻微 |
经制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 |
|
一般 |
违法收取金额1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违法收取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罚款1万元 |
||||
严重 |
违法收取金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
罚款2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法收取金额100万元以上 |
罚款3万元 |
||||
LY17-441CF |
对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轻微 |
经制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 |
|
一般 |
违法销售一套,且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违法销售一套以上,三套以下 |
罚款1万元 |
||||
严重 |
违法销售三套以上,十套以下 |
罚款2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法销售十套以上 |
罚款3万元 |
||||
LY17-442CF |
对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轻微 |
经制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 |
|
一般 |
违法销售一套,且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违法销售一套以上,三套以下 |
罚款1万元 |
||||
严重 |
违法销售三套以上,十套以下 |
罚款2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法销售十套以上 |
罚款3万元 |
||||
LY17-443CF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轻微 |
经制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 |
|
一般 |
违法销售一套,且初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销售 |
||||
较重 |
违法销售一套以上,三套以下 |
罚款2万元 |
||||
严重 |
违法销售三套以上,十套以下 |
罚款2.5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法销售十套以上 |
罚款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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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44CF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轻微 |
未申报登记,进行室内墙面或顶面装饰装修的行为,且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
||
一般 |
未申报登记,进行室内墙面或顶面装饰装修的行为,且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 |
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房屋安全申报程序,并处6百元罚款。 |
||||
较重 |
未申报登记,进行室内墙面或顶面装饰装修的行为,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至300 平方米 |
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房屋安全申报程序,并处7百元罚款。 |
||||
严重 |
未申报登记,进行室内墙面或顶面装饰装修的行为,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至500 平方米 |
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房屋安全申报程序,并处9百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申报登记,进行室内墙面或顶面装饰装修的行为,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房屋安全申报程序,并处1千元罚款。 |
||||
LY17-445CF |
对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轻微 |
未申报登记,进行室内墙面或顶面装饰装修的行为,且建筑面积在100 平方米以内。 |
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房屋安全申报程序,并处5百元罚款。 |
|
一般 |
未申报登记,进行室内墙面或顶面装饰装修的行为,且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至200 平方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房屋安全申报程序,并处6百元罚款。 |
||||
较重 |
未申报登记,进行室内墙面或顶面装饰装修的行为,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至300 平方米的。 |
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房屋安全申报程序,并处7百元罚款。 |
||||
严重 |
未申报登记,进行室内墙面或顶面装饰装修的行为,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至500 平方米 的。 |
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房屋安全申报程序,并处8百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申报登记,进行室内墙面或顶面装饰装修的行为,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房屋安全申报程序,并处1千元罚款。 |
||||
LY17-446CF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轻微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百元罚款;对装修企业处1千元罚款。 |
|
一般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且在阳台上加设轻质隔断墙的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7百元罚款;对装修企业处3千元罚款。 |
||||
较重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且在阳台上加设120mm厚隔断砖墙的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8百元罚款;对装修企业处5千元罚款。 |
||||
严重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且在阳台上加设120mm以上厚隔断砖墙,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9百元罚款;对装修企业处8千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且在阳台上加设120mm以上厚隔断砖墙,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造成相关构件变形裂缝的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1千元罚款;对装修企业处1万元罚款。 |
||||
LY17-447CF |
对已建成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损害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轻微 |
未经申报登记,擅自在保温外墙或者保温屋顶上订钉打眼且无密封措施的。 |
责令整改,并处1千元罚款。 |
|
一般 |
未经申报登记,擅自在保温外墙或者保温屋顶上钻孔1至2个且无密封措施的。 |
责令整改,并处2千元罚款。 |
||||
较重 |
未经申报登记,擅自在保温外墙或者保温屋顶上钻孔3个以上且无密封措施的。 |
责令整改,并处3千元罚款。 |
||||
严重 |
未经申报登记,擅自在保温外墙或者屋顶上开洞或者破坏保温保护层面积在1至5平方米。 |
责令整改,并处4千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经申报登记,擅自在保温外墙或者屋顶上开洞或者破坏保温保护层或保温层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整改,并处5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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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48CF |
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轻微 |
擅自拆改供暖暖气片3组以下(含3组)的 |
责令改正并对装修人处5百元罚款。 |
|
一般 |
擅自拆改供暖暖气片3组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对装修人处6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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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拆改供暖管道的 |
责令改正并对装修人处7百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
责令改正并对装修人处8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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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且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 |
责令改正并对装修人处1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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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49CF |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轻微 |
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10%的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百元罚款;对装修企业处1千元罚款。 |
|
一般 |
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10%至20%的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6百元罚款;对装修企业处3千元罚款。 |
||||
较重 |
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20%至50%的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7百元罚款;对装修企业处5千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50%至80%的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8百元罚款;对装修企业处8千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80%以上的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1千元罚款;对装修企业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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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50CF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轻微 |
拆改非承重墙,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建筑面积在1000 m以下的工程 |
责令改正,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5万元罚款;对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处50万元罚款。 |
|
一般 |
拆改非承重墙,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建筑面积在1000 m以上的工程 |
责令改正,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6万元罚款;对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处60万元罚款。 |
||||
较重 |
在承重墙、板上扒洞口,洞口宽在0.5m至1.2m或者损坏构造柱、圈梁的,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工程 |
责令改正,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7万元罚款;对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处70万元罚款。 |
||||
严重 |
在承重墙、板上扒洞口,洞口宽在1.2m至2m,或者损坏构造柱、圈梁截面积二分之一或者削减承重梁柱截面积,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工程 |
责令改正,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8万元罚款;对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处8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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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承重墙、板上扒洞口,洞口宽在2m以上,削减承重梁柱截面积四分之一以上或者导致构造柱、圈梁断裂,影响到相关范围内建筑结构变形、裂缝,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工程 |
责令改正,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10万元罚款;对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处10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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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51CF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员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轻微 |
一个小区单位内,发生未经申报登记,擅自进行装饰装修在3户以下的 |
警告。 |
|
一般 |
一个小区单位内,发生未经申报登记,擅自进行装饰装修在3户至15户的 |
给予警告,并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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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一个小区单位内,发生未经申报登记,擅自进行装饰装修在16户至30户的 |
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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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一个小区单位内,发生未经申报登记,擅自进行装饰装修在30户以上的 |
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6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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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一个小区单位内,发生未经申报登记,擅自进行装饰装修在2户以上且有拆改建筑结构或配套设施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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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52CF |
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九条 |
轻微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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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53CF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条 |
轻微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
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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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454CF |
对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处罚。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轻微 |
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
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
LY17-455CF |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的处罚。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轻微 |
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 |
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
LY17-456CF |
对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处罚。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轻微 |
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
撤销资质证书 |
|
LY17-457CF |
对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处罚。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轻微 |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
撤销资质证书 |
|
LY17-458CF |
对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处罚。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轻微 |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
撤销资质证书 |
|
LY17-459CF |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处罚。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轻微 |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
撤销资质证书 |
|
LY17-460CF |
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形式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轻微 |
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
撤销资质证书 |
|
LY17-461CF |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的处罚。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轻微 |
超出资质经营范围1万平方米以下的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超出资质经营范围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超出资质经营范围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出资质经营范围3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五千元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超出资质经营范围4万平方米以上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LY17-462CF |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轻微 |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管理50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20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管理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2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管理10000平方米以上300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管理30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管理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100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物业 |
处三万元罚款 |
||||
LY17-463CF |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轻微 |
物业服务企业不规定30日内不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对不再从事物业管理业务,逾期30日内日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
处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物业服务企业不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逾期40日仍没办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对继续从事物业管理业务,逾期60日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对继续从事物业管理业务,逾期90日不办理变更手续仍接管新项目的 |
责令限期改并处二万元罚款 |
||||
LY17-464CF |
对违反《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轻微 |
不符合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设立白蚁防治单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不符合第六条第一项、二项规定设立白蚁防治单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不符合第六条第一项、二项、三项规定设立白蚁防治单位的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不符合第六条第二项、三项、四项规定设立白蚁防治单位的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LY17-465CF |
对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轻微 |
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两千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 |
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仍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 |
处二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LY17-466CF |
对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轻微 |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
|
LY17-467CF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轻微 |
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于二万元罚款 |
||||
较重 |
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逾期仍不整改的 |
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建设单位应执行的规范,逾期仍不整改的 |
处三万元罚款 |
||||
LY17-468CF |
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轻微 |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 |
处以1000元罚款 |
|
LY17-469CF |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六条 |
轻微 |
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未收取业主预付款的。 |
不予罚款。 |
|
一般 |
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收取业主预付款总金额不足100万的。 |
限期改正后及时退还预付款的,处预付款金额0.9%以上1%以下的罚款;限期改正后没有按时退还预付款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预付款金额0.3%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收取业主预付款总金额在100万以上1000万以内的。 |
限期改正后及时退还预付款的,处预付款金额0.7%以上1%以下的罚款;限期改正后没有按时退还预付款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预付款金额0.4%以上0.6%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收取业主预付款总金额超过1000万的;或者因违规预售引发群体投诉并被媒体曝光的。 |
限期改正后及时退还预付款的,处预付款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限期改正后没有按时退还预付款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预付款金额0.7%以上1%以下的罚款。 |
||||
其他情节 |
具有其他情节需要从轻或从重处罚的,需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预付款金额1%以下的罚款。 |
||||
LY17-470CF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收款项的处罚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轻微 |
经制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
罚款1万元 |
|
一般 |
挪用预售款项金额10万元以下 |
罚款1.5万元 |
||||
较重 |
挪用预售款项金额50万元以下 |
罚款2万元 |
||||
严重 |
挪用预售款项金额100万元以下 |
罚款2.5万元 |
||||
特别严重 |
挪用预售款项金额100万元以上 |
罚款3万元 |
||||
LY17-471CF |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隐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轻微 |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隐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
撤销预售许可、罚款3万元 |
|
LY17-472CF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 |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六条 |
轻微 |
擅自预售商品房,但未收取业主预付款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擅自预售商品房,收取业主预付款总金额不足100万的。 |
限期改正后及时退还预付款的,处预付款金额0.9%以上1%以下的罚款;限期改正后没有按时退还预付款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预付款金额0.3%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预售商品房,收取业主预付款总金额在100万以上1000万以内的。 |
限期改正后及时退还预付款的,处预付款金额0.7%以上1%以下的罚款;限期改正后没有按时退还预付款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预付款金额0.4%以上0.6%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预售商品房,收取业主预付款总金额超过1000万的;或者因违规预售引发群体投诉并被媒体曝光的。 |
限期改正后及时退还预付款的,处预付款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限期改正后没有按时退还预付款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预付款金额0.7%以上1%以下的罚款。 |
||||
其他情节 |
具有其他情节需要从轻或从重处罚的,需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预付款金额1%以下的罚款。 |
||||
LY17-473CF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分割拆零销售住宅商品房或者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有关文件和材料的处罚。 |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七条 |
轻微 |
经制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 |
|
一般 |
违法销售一套,且初次违法的 |
罚款1万元 |
||||
较重 |
违法销售一套以上,三套以下 |
罚款2万元 |
||||
严重 |
违法销售三套以上,十套以下 |
罚款3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法销售十套以上 |
罚款5万元 |
||||
LY17-474CF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八条 : |
轻微 |
经制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 |
|
一般 |
违法销售一套,且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违法销售一套以上,三套以下 |
罚款3万元 |
||||
严重 |
违法销售三套以上,十套以下 |
罚款5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法销售十套以上 |
罚款10万元 |
||||
LY17-475CF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八条 |
轻微 |
经制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 |
|
一般 |
违法销售一套,且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违法销售一套以上,三套以下 |
罚款3万元 |
||||
严重 |
违法销售三套以上,十套以下 |
罚款5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法销售十套以上 |
罚款10万元 |
||||
LY17-476CF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商品房的处罚。 |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八条 |
轻微 |
经制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 |
|
一般 |
违法销售一套,且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违法销售一套以上,三套以下 |
罚款3万元 |
||||
严重 |
违法销售三套以上,十套以下 |
罚款5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法销售十套以上 |
罚款10万元 |
||||
LY17-477CF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文件报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的处罚 |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十条 |
轻微 |
未按规定将需要由开发公司提供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文件报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限期内仍未报送的 |
警告 |
||||
较重 |
限期改正后逾期仍在整改的 |
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未按规定报送材料,业主多次反映的 |
警告,并处八千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按规定报送材料,业主群体性上访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
||||
LY17-478CF |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轻微 |
评估额度在1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警告 |
|
一般 |
评估额度10万元以下,或者给当时造成轻微损失的 |
罚款1万元 |
||||
较重 |
评估额度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给当时造成一般损失的 |
罚款2万元 |
||||
严重 |
评估额度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
罚款3万元 |
||||
特别严重 |
评估额度100万元以上,且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
罚款5万元 |
||||
LY17-479CF |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轻微 |
二级资质设立分支机构 |
||
一般 |
三级资质设立分支机构 |
|||||
LY17-480CF |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轻微 |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中的一条规定的 |
警告 |
|
一般 |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中的二条规定的 |
罚款1万元 |
||||
较重 |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中的三条规定的 |
罚款1.2万元 |
||||
严重 |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中的四条规定的 |
罚款1.5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中的五条规定的 |
罚款2万元 |
||||
LY17-481CF |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轻微 |
不备案的 |
罚款1万元 |
|
一般 |
不备案,且已经开展业务的 |
罚款2万元 |
||||
LY17-482CF |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轻微 |
评估额度在1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评估额度10万元以下,或者给当时造成轻微损失,且逾期未改正的 |
罚款0.5万元 |
||||
较重 |
评估额度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给当时造成一般损失,且逾期未改正的 |
罚款1万元 |
||||
严重 |
评估额度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且逾期未改正的 |
罚款1.5万元 |
||||
特别严重 |
评估额度100万元以上,且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且逾期未改正的 |
罚款2万元 |
||||
LY17-483CF |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轻微 |
评估额度在1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评估额度10万元以下,或者给当时造成轻微损失,且逾期未改正的 |
罚款0.5万元 |
||||
较重 |
评估额度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给当时造成一般损失,且逾期未改正的 |
罚款1万元 |
||||
严重 |
评估额度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且逾期未改正的 |
罚款1.5万元 |
||||
特别严重 |
评估额度100万元以上,且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且逾期未改正的 |
罚款2万元 |
||||
LY17-484CF |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轻微 |
评估额度在1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评估额度10万元以下,或者给当时造成轻微损失,且逾期未改正的 |
罚款0.5万元 |
||||
较重 |
评估额度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给当时造成一般损失,且逾期未改正的 |
罚款1万元 |
||||
严重 |
评估额度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且逾期未改正的 |
罚款1.5万元 |
||||
特别严重 |
评估额度100万元以上,且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且逾期未改正的 |
罚款2万元 |
||||
LY17-485CF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轻微 |
评估额度在1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评估额度10万元以下,或者给当时造成轻微损失的 |
罚款0.2万元 |
||||
较重 |
评估额度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给当时造成一般损失的 |
罚款0.5万元 |
||||
严重 |
评估额度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
罚款0.8万元 |
||||
特别严重 |
评估额度100万元以上,且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
罚款1万元 |
||||
LY17-486CF |
对开发企业将开发项目转让给其他开发企业未办理开发者变更手续的处罚。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轻微 |
开发项目未开工进行转让,未办理开发者变更手续,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及时整改的。 |
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暂不罚款。 |
|
一般 |
开发项目已开工进行转让,未办理开发者变更手续,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及时整改的。 |
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处以5万元罚款。 |
||||
较重 |
开发项目未开工进行转让,未办理开发者变更手续,接到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逾期整改的。 |
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处以7万元罚款。 |
||||
严重 |
开发项目已开工进行转让,未办理开发者变更手续,接到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逾期整改的。 |
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处以10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开发项目已开工进行转让,未办理开发者变更手续,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
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处以10万元罚款,吊销开发资质。 |
||||
LY17-487CF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轻微 |
违反第(一)款规定 |
罚款1万元 |
|
一般 |
违反第(六)款规定 |
罚款1.5万元 |
||||
较重 |
违反第(二)、(七)款规定 |
罚款2万元 |
||||
严重 |
违反第(三)、(四)款规定 |
罚款2.5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反第(五)款规定 |
罚款3万元 |
||||
LY17-488CF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 |
罚款1万元 |
|
一般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下 |
罚款1.5万元 |
||||
较重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罚款2万元 |
||||
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罚款2.5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 |
罚款3万元 |
||||
LY17-489CF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轻微 |
评估额度在1万元以下,且违法行为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
一般 |
评估额度10万元以下,或者给当时造成轻微损失的 |
罚款1万元 |
||||
较重 |
评估额度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给当时造成一般损失的 |
罚款1.5万元 |
||||
严重 |
评估额度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
罚款2万元 |
||||
特别严重 |
评估额度100万元以上,且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
罚款3万元 |
||||
LY17-490CF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轻微 |
经制止,停止执业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逾期3个月以内,仍执业 |
罚款1000元 |
||||
较重 |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仍执业 |
罚款2000元 |
||||
严重 |
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仍执业 |
罚款3000元 |
||||
特别严重 |
逾期12个月以上,仍执业 |
罚款5000元 |
||||
LY17-491CF |
对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 |
罚款1万元 |
|
一般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下 |
罚款1.5万元 |
||||
较重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罚款2万元 |
||||
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罚款2.5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 |
罚款3万元 |
||||
LY17-492CF |
对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 |
罚款1万元 |
|
一般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下 |
罚款1.5万元 |
||||
较重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罚款2万元 |
||||
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罚款2.5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 |
罚款3万元 |
||||
LY17-493CF |
对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 |
罚款1万元 |
|
一般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下 |
罚款1.5万元 |
||||
较重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罚款2万元 |
||||
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罚款2.5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 |
罚款3万元 |
||||
LY17-494CF |
对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 |
罚款1万元 |
|
一般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下 |
罚款1.5万元 |
||||
较重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罚款2万元 |
||||
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罚款2.5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 |
罚款3万元 |
||||
LY17-495CF |
对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 |
罚款1万元 |
|
一般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下 |
罚款1.5万元 |
||||
较重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罚款2万元 |
||||
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罚款2.5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 |
罚款3万元 |
||||
LY17-496CF |
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 |
罚款1万元 |
|
一般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下 |
罚款1.5万元 |
||||
较重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罚款2万元 |
||||
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罚款2.5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 |
罚款3万元 |
||||
LY17-497CF |
对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 |
罚款1万元 |
|
一般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下 |
罚款1.5万元 |
||||
较重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罚款2万元 |
||||
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罚款2.5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 |
罚款3万元 |
||||
LY17-498CF |
对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 |
罚款1万元 |
|
一般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下 |
罚款1.5万元 |
||||
较重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罚款2万元 |
||||
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罚款2.5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 |
罚款3万元 |
||||
LY17-499CF |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 |
罚款1万元 |
|
一般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下 |
罚款1.5万元 |
||||
较重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罚款2万元 |
||||
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罚款2.5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 |
罚款3万元 |
||||
LY17-500CF |
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 |
罚款1万元 |
|
一般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下 |
罚款1.5万元 |
||||
较重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罚款2万元 |
||||
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罚款2.5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 |
罚款3万元 |
||||
LY17-501CF |
对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 |
罚款1万元 |
|
一般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下 |
罚款1.5万元 |
||||
较重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罚款2万元 |
||||
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罚款2.5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 |
罚款3万元 |
||||
LY17-502CF |
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 |
罚款1万元 |
|
一般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下 |
罚款1.5万元 |
||||
较重 |
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罚款2万元 |
||||
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罚款2.5万元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 |
罚款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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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503CF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轻微 |
经制止,停止执业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逾期3个月以内,仍执业 |
罚款1000元 |
||||
较重 |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仍执业 |
罚款3000元 |
||||
严重 |
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仍执业 |
罚款5000元 |
||||
特别严重 |
逾期12个月以上,仍执业 |
罚款10000元 |
||||
LY17-504CF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开发企业超过其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轻微 |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承担建筑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百分之四十的。 |
处5万元罚款。 |
|
一般 |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承担建筑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百分之六十的。 |
处7万元罚款。 |
||||
较重 |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承担建筑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百分之八十的。 |
处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承担建筑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百分之百及以上的。 |
处1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特别严重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万元罚款,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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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505CF |
对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轻微 |
开发项目已进行土方开挖,还未进行基础垫层施工。 |
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处罚。 |
|
一般 |
开发项目已完成基础垫层施工,还未施工至主体正负零阶段。 |
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处罚。 |
||||
较重 |
开发项目已完成主体正负零阶段施工,还未完成主体封顶的。 |
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处罚。 |
||||
严重 |
开发项目已完成主体封顶,还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 |
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处罚。 |
||||
特别严重 |
开发项目已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的。 |
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处罚。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
LY17-506CF |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轻微 |
项目已开工,未销售。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项目已销售,已完成基础垫层施工,还未施工至主体正负零阶段。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项目已销售,已完成主体正负零阶段施工,还未完成主体封顶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
||||
严重 |
项目已销售,已完成主体封顶,还未交付使用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0.8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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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项目已销售,并建设完成交付使用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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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7-507CF |
对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处罚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一般 |
四级和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含百分之二) |
|
较重 |
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不含百分之二,含百分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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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不含百分之三,含百分之四) |
||||
特别严重 |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四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不含百分之四) |
||||
LY17-508CF |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擅自将房屋交购房人的处罚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3条、36条第1款 |
轻微 |
存在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擅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的行为,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罚款 |
一般 |
存在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擅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的房屋数占总房屋数3%以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罚款1万元 |
罚款 |
|||
较轻 |
存在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擅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的房屋数占总房屋数3%-5%之间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罚款1.5万元 |
罚款 |
|||
严重 |
存在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擅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的房屋数占总房屋数5%--10%之间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罚款2万元 |
罚款 |
|||
特别严重 |
存在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擅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房屋数应交存资金的总房屋10%以上,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的。 |
罚款3万元 |
罚款 |
|||
LY17-509CF |
未按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的; (二)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 (四)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比例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六)监理资料弄虚作假的。 |
轻微 |
未旁站监理的 |
处1万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未旁站监理的工程造成返工、修理的 |
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未旁站监理的工程造成质量不符合标准,被媒体曝光或者群众举报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510CF |
检测数据、结果弄虚作假的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检测数据、结果弄虚作假的; (二)未将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轻微 |
检测数据、结果弄虚作假,能及时发现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检测数据、结果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返工、修理的。 |
处2万元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检测数据、结果弄虚作假的工程被媒体曝光或者群众举报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511CF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比例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三)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四)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行妨碍相关分部工程验收的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比例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六)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按照整改通知及时整改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按照整改通知及时整改但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未按照整改通知整改的。 |
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
LY17-512CF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
轻微 |
合同价款低于1000万元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不含2万)以下罚款。 |
罚款 |
一般 |
合同价款高于1000万元低于2000万元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不含2万)以下罚款。 |
罚款 |
|||
严重 |
合同价款高于2000万元的; |
处3万元罚款。 |
罚款 |
|||
备注:尚未制定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以及具有其他情节需要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案件,需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