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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等要求,充分发挥行政裁量权基准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质效,提升人民群众对畜牧兽医执法工作的满意度。省畜牧局将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事项编制了行政裁量权基准。
该文件有效期5年,自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
附件:
1.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3.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4.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5.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
附件【1.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xlsx】
附件【2.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xlsx】
附件【3.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xlsx】
附件【4.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xlsx】
附件【5.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