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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案件坚持办案主办人员办理和队长办公会集体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及处理、处罚,召开专项案件合议会议,由大队长、副大队长及中队长、主办人员共同参加,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讨论决定。
2、执法巡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执法人员必须于当日及时向分管大队长、大队长汇报,不得扣、压和隐瞒不报。
3、查处的违法案件由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办理,案件办理以辖区中队为主。特别重大或影响深远的案件由大队领导开会研究确定,案件主办人员对会议研究确定的结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案件办理人员与当事人是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对当事人提请回避及主动回避的决定,由队长办公会作出。
5、案件主办人员办理案件时,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办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案件主办人员职责
⑴负责带领执法人员共同做好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搞好汇报,以便确定是否立案。
⑵负责案件相关文书的制作与送达。
⑶负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⑷负责案件的结案及案件资料的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