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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1.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

2.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日均值未超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0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正)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超标排放污染物

1.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

2.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

3.超标倍数≤0.1倍;

4.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1.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表;

2.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4、5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1.首次被发现;

2.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

3.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6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1.首次被发现;

2.焊机不超2台;

3.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7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

1.首次被发现;

2.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3.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1.《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2月通过,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8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内容不全

9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1.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报告书、报告表;

2.“未批先建”处于建设阶段;

3.无污染物产生;

4.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0

建设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13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或能证明达标排放;

2.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3.企业已处于验收阶段;

4.经责令改正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或企业主动关闭项目或者恢复原状。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发布,2017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4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5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6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

1.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

2.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7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18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9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3.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0

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一百条;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1

未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1.首次被发现;

2.3年内未突发环境事件;

3.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环境保护令第34号)第六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2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

1.首次被发现;

2.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3

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纠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三、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3.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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