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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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来源:县工信局 打印

一、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经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形不同,予以相应罚款。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但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但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尚未建成,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投产,但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6‰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尚未建成,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投产,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对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行政法规】《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24号颁布,第28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造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由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规定,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首次发现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规定,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虽造成危害,但能及时主动纠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规定,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非首次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无论是否首次发现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不能及时主动纠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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