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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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执法清单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行政机

关名称

受委托

组织

执法人员

委托执法依据

委托执法事项

及权限

委托期限

委托机关

权利义务

受委托组织

权利义务

法律责任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莒南县

综合行

政执法

大队

198名执法人员(详细见

执法人员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十八条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

对违法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

在本行政区域受委托

执法范围内与行政处

罚权相关的执法监督

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

权。对本行政区域受

委托执法范围内进行

现场检查时,发现当

事人有违法行为,有

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

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并向莒南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报告。

(三)全部行政处罚

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对违法行为人直

接给予行政警告、处

以行政罚款等行政处

罚权。

2022年10月

17日-2025年

10月17日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

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

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

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

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

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

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

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

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

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

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

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

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

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

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

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

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县

(市、区)政府法制部门

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

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

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

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

政执法文书;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

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

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

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

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

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

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

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

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

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

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

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

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

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

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

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

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

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

托单位自行承担。

本委托书经双

方法定代表人

或者委托代理

人签字或者加

盖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之

后,每3年由委

托单位进行一

次审核,经审

核符合条件的

重新签订委托

书;经审核不

符合条件的取

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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