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莒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行政机 关名称 |
受委托 组织 |
执法人员 |
委托执法依据 |
委托执法事项 及权限 |
委托期限 |
委托机关 权利义务 |
受委托组织 权利义务 |
法律责任 |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莒南县 综合行 政执法 大队 |
198名执法人员(详细见 执法人员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十八条 |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 对违法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 在本行政区域受委托 执法范围内与行政处 罚权相关的执法监督 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 权。对本行政区域受 委托执法范围内进行 现场检查时,发现当 事人有违法行为,有 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 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并向莒南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报告。 (三)全部行政处罚 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对违法行为人直 接给予行政警告、处 以行政罚款等行政处 罚权。 |
2022年10月 17日-2025年 10月17日 |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 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 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 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 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 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 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 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 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 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 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 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 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 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 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 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 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县 (市、区)政府法制部门 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 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 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 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 政执法文书; |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 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 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 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 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 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 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 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 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 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 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 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 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 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 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 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 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 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 托单位自行承担。 |
本委托书经双 方法定代表人 或者委托代理 人签字或者加 盖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之 后,每3年由委 托单位进行一 次审核,经审 核符合条件的 重新签订委托 书;经审核不 符合条件的取 消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