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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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4个镇街人民政府进行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委托的公告函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提高监管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局党委研究,现将部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进行委托,相关公告如下:

一、受委托的组织

莒南县十字路镇街道办事处、莒南县大店镇人民政府、莒南县筵宾镇人民政府、莒南县道口镇人民政府、莒南县石莲子镇人民政府、莒南县岭泉镇人民政府、莒南县板泉镇人民政府、莒南县相沟镇人民政府、莒南县洙边镇人民政府、莒南县坊前镇人民政府、莒南县涝坡镇人民政府、莒南县文疃镇人民政府。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等。

三、委托事项及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及时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

(二)监督检查权。按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计划的要求,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现场处理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委托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以上情况应及时报告委托单位。

(四)部分行政处罚权。

1.简易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受委托单位可以依法实施。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2.一般行政处罚权。适用一般程序但不符合听证条件(即依法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移送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或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提请强制权。被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发现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标准的,有权向委托单位申请对违法企业采取强制措施,由委托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四、委托期限

从2022年10月25日至2025年10月25日止,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期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随时解除本委托书,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受委托法律关系。

4.定期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学习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震减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提高应急管理综合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执法检查标准、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6.委托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自身职能的调整变化,对委托的范围、方式以及有关管理办法适时做出调整。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明确执法人员工作职责,健全机构与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工作经费、执法工作规范和相关制度,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

2.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为其保密;执法监察不得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

3.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受委托的权限再次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凡是再次委托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执法的,其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因涉及上述事项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书,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受委托法律关系。

4.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执法计划要与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监察机构协调一致并经委托单位批准。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安全生产、地震行政执法文书。安全生产执法文书填写要参照山东省应急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2019年版)》的通知(鲁应急字〔2019〕81号)制作。执法文书到县局政策法规科申请登记领取。

6.受委托单位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发现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标准的,应当立即报告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应当报告而没有及时报告的,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委托单位依法承担。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月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8.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及适用一般程序但不符合听证条件(即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受委托单位可以依法实施。受委托单位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上报委托单位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5日内报委托单位进行备案。

9.按时参加由委托单位或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学习、业务培训和执法检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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