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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名称 |
受委托组织 |
执法人员 |
委托执法依据 |
委托执法事项 及权限 |
委托期限 |
委托机关 权利义务 |
受委托组织 权利义务 |
法律责任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
莒南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
庄宁、冯鹏、杨强、刘文祥、池代虎、徐传华、张夫凯、徐晓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委托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一)行政检查权。对受委托单位所在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调查取证权。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违法证据收集和固定等。 (三)责令改正权。发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要求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四)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 (五)其他权力。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其他行政措施。 |
2022年6月1日-2025年5月31日 |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责。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按照规定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
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