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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名称 |
受委托组织 |
执法人员 |
委托执法依据 |
委托执法事项 及权限 |
委托期限 |
委托机关 权利义务 |
受委托组织 权利义务 |
法律责任 |
莒南县交通运输局 |
莒南县 |
李先勇、王伟胜、吕文学、汲长仁、徐向阳、孙承春、邱绪志、梁中锋、徐玲玲、孙辉、庄会成、姜勇、郑加馨、鲁军、克勇、王敬智、宋代彬、高华伟。 |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2.《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二)整合职责和队伍。将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交通运输部门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莒南县交通运输局的名义对明确由县级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和交通运输执法重大案件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1.行政检查权;2.违法行为制止权;3.部分行政处罚权;4.提请行政处罚权 |
2021年5月1日-2024年5月31日 |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司法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
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