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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职责 |
承办 科室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负责 律师 行业 管理 工作 |
公共 法律 服务 管理 工作科 |
对律 师事 务所 的年 度检 查考 核 |
3700 0010 1202 5 |
其他 权力 |
1.【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五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2.【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4月司法部令第121号发布)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
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1、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1.【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七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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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 司法 鉴定 行业 管理 工作 |
公共 法律 服务 管理 工作科 |
对司 法鉴 定机 构、司法鉴 定人 的年 度考 核 |
3700 0010 1203 0 |
其他 权力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四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编制名册的重要依据。”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鲁司〔2014〕181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情况按年度进行定期检查并作出评价的活动。”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其年度考核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司法局。”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年度考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第十六条:“县(市、区)司法局收到司法鉴定机构报送的年度考核材料后,……连同该机构的年度考核材料一并报送设区的市司法局;同时,将该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报送设区的市司法局备案。” 3.【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鲁司﹝2016﹞68号) |
司法鉴定人考核、司法鉴定机构考核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实施对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2、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的初审工作。 3、负责将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材料和结果报送设区的市司法局备案。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发布)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部委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发布)第三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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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指导、监督 全县 基层 法律 服务 工作 |
人民 参与 和促 进法 治科 |
对基 层法 律服 务执 业机 构、人员的 年度 考核 |
3700 0010 1203 1 |
其他 权力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二十九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2.【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条:“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四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1、明确年度考核的程序、内容、材料、考核等次等事项。 2、依规开展年度考核材料初审工作,提出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年度考核建议。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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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指导、监督 全县 基层 法律 服务 工作 |
人民 参与 和促 进法 治科 |
对基 层法 律服 务所 变更、注销 的审 核、备案 |
3700 0010 1203 2 |
其他 权力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审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规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事项。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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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指导、 监督 全县 行政 复议 工作 |
行政 复议 应诉科 |
履行 行政 复议 机构 职责 |
3700 0010 1203 5 |
其他 权力 |
1.【法律】《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公布,2017年9月修正)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行政法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五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09年7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外,……(四)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
履行 本级 政府 行政 复议 机构 的法 定职 责 |
直接实施责任: 1、受理复议申请。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2、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3、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4、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5、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6、组织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 7、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管理。 8、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9、负责处理行政复议管辖权争议。 |
1.【法律】《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公布,2017年9月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行政法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第六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09年7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