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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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临沂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等法律及规定,结合实际,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并明确相关使用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本通告所指的禁用区分为核心禁用区和一般禁用区。

(一)核心禁用区范围

西环路(恒山路)—南环路(东海路、342省道)—北疏港(文化路、临海路)—东环路(崂山路)形成的环线范围内以及淮海路全段(北疏港—东环路)及乡镇政府驻地(具体范围见附件)。以上区域均不含边界道路。

(二)一般禁用区范围

指核心禁用区以外的本县其他行政区域。

二、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挖掘机、装载机、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堆高机、牵引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场内车辆、非公路用卡车等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三、管控要求

(一)在核心禁用区内禁止使用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

(二)在一般禁用区内禁止使用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第Ⅱ阶段标准的叉车、挖掘机、装载机三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Ⅰ类、Ⅱ类限值标准。

(三)违反以上(一)(二)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五)重污染天气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应急管控措施。

(六)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特殊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限制。

(七)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人口密度等情况,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可适时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区和要求。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莒南县乡镇政府驻地禁用区域范围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4日

附件

莒南县乡镇政府驻地禁用区域范围

一、大店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是指:东至文昌路—西至莒新路—南至大道路—北至陡十路

二、坪上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是指:东至气脉山西路—西至关山东路—南至人民路—北至厉家寨一路

三、板泉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是指:东至G518派出所—西至G518红菊加油站—南至S225五流河桥—北至S225张官庄桥

四、壮岗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是指:东至坪壮路—西至严家乔旺村中心街—南至沿河路—北至府前街

五、文疃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是指:东至辛店子加油站—西至文疃中学西红绿灯—南至文疃小学门前道路—北至孟家薛庆桥

六、朱芦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是指:东至朱芦东外环—西至旅游路—南至人民路—北至石场东西路

七、坊前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是指:东至文连路—西至桑庄河河边路—南至岚济路—北至大坊前村东西路

八、洙边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是指:北至环洙北路—西至莒新路—南至板团路—东至环洙东路

九、团林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是指:东至野九路—西至学校—南至锦绣一路—北至黄海八路

十、筵宾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是指:东至西五路—西至莒新路—南至北疏港公路—北至汶泗路以南

十一、岭泉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是指:东至鸡龙河—西至龙泉西路—南至龙印广场—北至良沂路

十二、石莲子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是指:东至双石路石莲子大众创业园—西至206国道—南至新联社区—北至石莲子镇工业园

十三、涝坡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是指:东至中峰—西至东店头—南至双山—北至李家鸡山

十四、道口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是指:东至沙家官庄村—西至东许口村—南至鲁沟闸—北至王家庄子村

十五、相沟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是指:东至土仓路—西至相西路—南至相南路—北至相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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