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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莒南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部门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莒南县华鲁街55号邮政编码: 276600
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9-5972877
电子信箱:jnxzhxzzfj@ly.shandong.cn。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受理。对申请人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处理。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即时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否则,本部门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的形式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本部门通过莒南县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受理申请并进行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系统收到申请的时间为准。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的。本部门在接收到以信函、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后,即时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接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的时间为准。
(3)当场提交申请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当场受理的申请,即时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的时间为准。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
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经申请人当面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本部门审查提交的申请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
(二)实质内容审查
本部门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依照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报县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第三方未在本部门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本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向县或镇街(园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的,以提交新的申请时间,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本部门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部门已经答复的,不再答复。
3、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本部门将该申请登记留存,保存一年。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本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本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一般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答复信息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部门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本部门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