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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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莒南县团林镇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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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直各部门:

现将《莒南县团林镇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团林镇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团林镇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做到规范运行、合理调度,保障镇党委、政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镇公务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采取统一管理,所有公务车辆均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非专职驾驶员一律不准驾驶。

第三条严格用车人员、车辆使用范围。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员在莒南县域内正常工作,不再提供公务用车保障,但在紧急情况下的公务出行(参照《关于市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保留车辆使用范围),可使用公务用车进行保障。其他工作人员在莒南县域内公务活动,可以申请使用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用车范围按照市区关于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使用范围。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实行公务用车审批制度。用车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用车人需提前填写《莒南县团林镇公务用车使用审批表》,由申请人、用车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后,送分管领导签字批准,统一派车。因紧急事项使用公务车辆,经分管领导同意,先在镇党政办登记,但事后须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五条严格租赁公务用车。从严控制租车范围、车型和数量,不得租用超标车辆,并做好租车登记。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等用车可以从莒南县定点车辆租赁公司租用车辆。租赁车辆只能一事一租,由需租用车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莒南县团林镇租赁车辆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镇长审核签字后,由镇党政办按照租赁车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个人到莒南县域外公务出行,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务交通工具。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加强公务出差差旅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团政发〔2020〕1号)执行。

第七条建立完善公务用车各类工作台账,包括:使用台账、加油台账、保养维修台账等。

第八条车辆一律停放在镇政府停车场,特殊情况需在外停放应按程序申批。

第九条严禁公车私用。公务用车由专职驾驶员负责驾驶,驾驶员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本职工作。严守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违反交通规则。违反交通规则产生的罚款、罚分,一律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二)爱护车辆,保持外观良好,内饰清洁。出车过程中,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不得将车乱停乱放。严禁“病”车上路行驶,出车前必须检查方向系统、刹车、车灯、喇叭、雨刮等是否正常,机油、冷却水、电池液、轮胎气压是否足够,注重运载过程的牢固性和安全性。行驶中应注意各部件总体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规范停车检查,没检修好不能继续行驶。

(三)严禁使用公务车辆外出旅游、接送子女就学以及参与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严禁公务用车执行公务时顺路接送、顺路购物等行为;严禁将公务用车停靠度假村、住宅小区、超市、私人会所、娱乐场所和风景名胜区等地点,非公务接待严禁停靠酒店等地点;严禁使用公务用车接送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上下班。

(四)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驾车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等。

(五)完成出车任务后,须对车辆各部件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为下次出车做准备。

(六)驾驶员出车完成返回后,及时向镇党政办车辆管理人员报备。

 

第三章 保养维护

 

第十条公务用车保险、维护和油料管理,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

第十一条办理车辆保险、年检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由镇财经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应在保险到期前1个月内到定点保险公司办理完成。因个人原因逾期脱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填写《莒南县团林镇公务用车保养维修审批表》,镇党政办公务用车具体管理人员现场核验,经定点维修点报价并签字后,报镇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人、镇长审核签字,方可到指定地点维修,严禁先修理后报告。

第十三条车辆加油一律镇党政办专人办理,不得私自加油。出发途中临时加油的,由乘车人员先行支付费用,并由驾驶员签字,报镇财经服务中心备案,计入车辆的燃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私家车辆或外单位车辆加注燃油。每次加油登记好加汽油单价、加油量、加油金额以及车辆加油时的里程等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将按照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级政策如有新的变化,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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