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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离任村(社区,以下统称村)干部基本生活保障,规范落实生活补贴制度,健全完善关怀激励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街道党工委负责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街道组织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工作,纳入村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村党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补贴对象及资格条件
第四条补贴对象为未享受财政或集体补助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正常离任且连续任职满6年或累计任职满9年的村“两委”干部、计生主任、报账员(会计)、妇代会主任。其中:连续满6年或累计满9年正常离任的村主职干部和累计任村“两委”成员满15年正常离任的村非主职干部享受县财政补贴,如补贴标准低于街道标准,由街道补齐差额。
村主职干部是指村党组织书记(含党的领导核心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含生产大队大队长、革委会主任)。
第五条累计任职不足一年的部分超过6个月的认定为1年。
第六条离任村干部符合生活补贴条件,正常离任后又经过选举或任命担任村“两委”干部的,待正常离任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后方可享受生活补贴;省、市、县有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应规定。
第七条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生活补贴:
(1)享受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人员(含工勤、临时人员)退休待遇的;
(2)已由村集体或财政出资办理养老保险且领取养老金额高于本规定标准的;
(3)离任后受到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4)离任后被判处刑罚、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5)办理生活补贴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6)离任后到市级及以上机关单位非正常信访的;
(7)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去世的;
(8)有其他不宜享受生活补贴行为的。
第三章补贴原则及标准
第八条 坚持“基本保障、因岗定额、注重评议、正常增长”的原则,根据离任村干部所任职务和任职年限,综合确定补贴数额。
第九条离任村干部补贴标准为:
职务 年限 |
连续任职满6年不满9年的 |
累计9年以上不满15年的 |
累计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 |
累计20年以上不满25年的 |
累计25年以上不满30年的 |
累计30年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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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职干部 |
党组织书记 村委会主任 |
120元/月 |
180元/月 |
220元/月 |
260元/月 |
300元/月 |
360元/月 |
非主职干部 |
主职+其他职务 |
110元/月 |
170元/月 |
200元/月 |
220元/月 |
260元/月 |
300元/月 |
党组织副书记 |
100元/月 |
160元/月 |
180元/月 |
200元/月 |
220元/月 |
26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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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副书记+ 其他职务 |
95元/月 |
150元/月 |
170元/月 |
190元/月 |
210元/月 |
255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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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两委”委员 |
90元/月 |
140元/月 |
160元/月 |
180元/月 |
200元/月 |
245元/月 |
(1)符合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条件的上报由县发放;
(2)如果曾担任过两种及以上补贴范围内村干部职务的,较高职务任职年限可以计入较低职务任职年限,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3)计生主任、会计(报账员)享受副书记补贴标准,妇代会主任享受村“两委”委员补贴标准;
(4)“主职+其他职务”和“党组织副书记+其他职务”两个待遇等次中较高职务低于三年的降低一个职务等次执行;
(5)已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补贴金或通过其他方式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不再给予补贴。
第十条 借调到街道(镇)工作区(管理区)或街道(镇)管理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工作的村干部,街道党工委(镇党委)在研究办理村干部离任手续时,借调期间任职经历按照到工作区(管理区)或企业任职相应职级(或借调前在村担任职务)计算村干部任职年限。
第四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由村党组织会同工作区组织同期任职的村干部对提出申请的离任村干部担任职务、任职经历、离任情况进行核实,符合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条件的,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在村公开栏(或显要位置)公示5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填报《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审批表》(见附件),上报街道党工委审批。
第十二条街道组织办会同相关工作区对提报的离任村干部担任职务、任职经历、离任情况进行复核,并由纪工委监察室、计生、公安、法庭、信访等部门进行资格审查,逐人形成复核意见,复核合格的提交街道党工委研究批复;符合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条件的,完善相关材料上报县审批。
第十三条首次集中申报审批工作结束后,街道党工委对新增应享受补贴人员,原则上每年年底按照规定程序集中申报、研究审批一次。
第五章资金来源及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和街道分别承担。
第十五条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通过涉农资金“一本通”系统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六条享受补贴人员自首次领取补贴金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一年补贴金。
(1)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
(2)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3)在党员群众年度评议中满意率低于50%的;
(4)到县级机关单位闹访、缠访、集访及越级访等非正常信访的;
(5)县和街道党工委认为存在其他应该停发情形的。
第十七条享受补贴人员自首次领取补贴金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党工委研究提出意见,并上报市县委组织部批准备案后,取消补贴资格,停发补贴金。
(1)自然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
(2)受到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3)被判处刑罚、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4)在党员群众年度评议中连续两年满意率低于50%的;
(5)到市级及以上机关单位闹访、缠访、集访及越级访等非正常信访的;
(6)县和街道党工委认为存在其他应该取消补贴资格情形的。
第十八条街道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审计,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发现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查处,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申报审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十字路街道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十街委〔2016〕27号)同时废止。
十字路街道党工委
2019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