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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二)全镇镇级、村级及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三)各村(社区)、各企业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各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
(四)各单位从业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一)企业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法规知识培训,取得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二)企业负责人培训包括以下方面: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镇级、村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培训考核要求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镇应急办组织对本镇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知识考试。不合格者进行补考,直至合格为止。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
(三)特种作业人员也应该按时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参加考试。
四、监督管理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石莲子人民政府负责对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单位进行严肃问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进行停产整顿;对于存在弄虚作业的企业,将上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证书,并进行处理处罚。
石莲子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