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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莲子镇安全生产统计调查工作制度

来源:石莲子镇 打印

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制定街道安全生产统计调查工作制度。

一、总则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二、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做好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全面掌握全镇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深入分析全镇安全生产形势,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全镇各村(社区)对本村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农村闲置院落、农村生产建设活动信息、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信息进行调查统计。

(三)调查内容

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包括主要负责人信息,生产经营范围等。农村闲置院落信息包括权属单位信息,租赁信息,及院落地址等。农村生产活动、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主要包括责任人、位置等信息。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建设方、承包方、地址等相关信息。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综合采用全面调查方法。

(五)组织实施

本制度由镇政府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由各村居、网格负责数据的审核和上报。

三、工作要求

统计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实事求是填报统计基础报表,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各村应保留好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同时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每月20日前将附件1、2、3及时上报镇应急办。

石莲子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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