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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鹏祥、高朋宝申请位于县城十字路富民社区(石汪沟)101室等一处(不动产权证号:莒南县集用199301-10-002号、鲁2018莒南县不动产权第0002977号)的不动产权登记,本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关继承证明材料,经初步查验、询问,确认被继承人高文秋、郁有红名下的上述不动产由高鹏祥、高朋宝两人继承,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不动产权利确定给高鹏祥、高朋宝,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莒南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提出异议。逾期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本机构将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莒南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