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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依申请位于县城十泉路华泉苑6号楼7层2单元502室(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编号:A-194)的不动产权登记,本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初步查验、询问,确认被继承人李学芳名下上述不动产由李凤仪一人继承,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不动产权利确定给李凤仪,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莒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提出异议。逾期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本机构将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莒南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