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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莒南县2020年第2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1〕1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16.644公顷。现公告如下:
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北至文化路,西至西五路,南至北三路,东至新区六路,涉及十字路街道良家店子村、东良店村、尤家庄子村土地。其中:十字路街道良家店子村土地7.2387公顷(耕地4.51公顷、园地2.1066公顷、林地0.0354公顷、农村道路0.2224公顷、沟渠0.1525公顷、设施农用地0.1253公顷、村庄0.0865公顷);东良店村土地0.8654公顷(耕地0.5964公顷、园地0.2001公顷、农村道路0.0689公顷);尤家庄子村土地4.2109公顷(耕地0.626公顷、园地3.0644公顷、林地0.2799公顷、农村道路0.1523公顷、沟渠0.0639公顷、设施农用地0.0244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二:位于北至农路,西至盘龙官庄村地,南至盘龙官庄村地、薛家窑村地,东至薛家窑村地,涉及大店镇盘龙官庄、薛家窑村土地。其中:大店镇盘龙官庄村土地1.0805公顷(耕地0.9529公顷、沟渠0.0654公顷、村庄0.0622公顷);薛家窑村土地3.2485公顷(耕地2.5602公顷、园地0.1752公顷、农村道路0.0045公顷、沟渠0.0654公顷、设施农用地0.1692公顷、村庄0.274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莒南县2020年第2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1〕1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峰联系电话:0539-7212734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