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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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公告〔20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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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供莒南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莒南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北至银河居委、孙家钓鱼台村地,西至山东鸿城新材料有限公司,南至孙家钓鱼台村地,东至工业五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莒南经济开发区银河居、孙家钓鱼台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北、西至白龙居地,南至南一路,东至山东白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莒南经济开发区白龙居。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北至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西至山东鸿城新材料有限公司,南至银河居委、孙家钓鱼台村地,东至工业五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莒南经济开发区银河居、孙家钓鱼台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四位置范围:北、西、东至鲍家村地,南至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莒南经济开发区鲍家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五位置范围:北至山东泽众食品有限公司,西、东至鲍家村地,南至农村道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莒南经济开发区鲍家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六位置范围:北至莒南华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西至工业六路,南、东至孙家钓鱼台村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莒南经济开发区孙家钓鱼台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七位置范围:北、西至东良店村地,南、东至莒南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莒南经济开发区东良店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八位置范围:北、东至大成社区地,西、南至兴隆店子村、大成社区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字路街道大成社区、兴隆店子村。

用途:仓储用地。

地块九位置范围:北至临沂鑫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西至文坊公路,南、东至张家峧山村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莒南临港产业园张家峧山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十位置范围:北、西、南、东至东川村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莒南临港产业园东川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十一位置范围:北、东至程家峧山村地,西、南至程家峧山村、宋家峧山村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莒南临港产业园程家峧山村、宋家峧山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十二位置范围:北、西、东至崖子村地,南至府前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洙边镇崖子村。

用途:机关团体用地。

地块十三位置范围:北至莒南县帛霖工艺品有限公司,西、南至西书院村、北龙掌村地,东至北龙掌村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洙边镇北龙掌、西书院村。

用途:商业用地。

地块十四位置范围:北、西、南、东至东夹河村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洙边镇东夹河村。

用途:商业用地。

地块十五位置范围:北、西、南、东至石莲子村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莲子镇石莲子村。

用途:居住用地。

地块十六位置范围:北、西、南、东至石莲子村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莲子镇石莲子村。

用途:居住用地。

地块十七位置范围:北、南至桃花官庄村、王家沟村地,西至桃花官庄村地、东至王家沟村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莲子镇桃花官庄村、王家沟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十八位置范围:北、西、南、东至东薛庆村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文疃镇东薛庆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十九位置范围:北、南至中道口村地、西至中道口村地、道口镇人民政府、东至村村通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道口镇中道口村。

用途:机关团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莒南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Ⅰ片区每亩补偿5.5万元,Ⅲ片区每亩补偿5.0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23日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莒南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峰;联系电话:0539—7212734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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