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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供莒南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莒南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北至北环路,西至大山前安置楼,南至文化路,东至文体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字路街道大山前村。
用途:居住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北至北三路,西至西三路,南至顺河路,东至中山名都。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字路街道尤家庄子村。
用途:居住用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北至南环路,西、南至光明医院,东至镇西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字路街道玉泉社区。
用途:医卫慈善用地。
地块四位置范围:北、南、东至山东庄氏庄园旅游有限公司,西至大店九村地、大店七村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店镇大店九村、大店七村。
用途: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莒南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Ⅰ片区每亩补偿5.5万元,Ⅱ片区每亩补偿5.2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17日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莒南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峰;联系电话:0539—7212734。
莒南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