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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莒南县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莒南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北、南、西、东至尤家庄子村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字路街道尤家庄子村。
用途:居住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北、南、西、东至尤家庄子村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字路街道尤家庄子村。
用途:居住用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北、西至尤家庄子村地,南、东至大曲流河村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字路街道尤家庄子村、大曲流河村。
用途:居住用地。
地块四位置范围:北、南、西、东至良家店子村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字路街道良家店子村。
用途:居住用地。
地块五位置范围:北、南、西、东至大山前村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字路街道大山前村。
用途:居住用地。
地块六位置范围:北至大山前村地、南至北五路、西至新区五路、东至大山前村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字路街道大山前村。
用途:居住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公布的莒南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29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4月12日由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