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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山东国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莒南新材料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打印

山东国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1年2月7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山东国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莒南新材料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54000㎡。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8%。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641.55万元,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304749.6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各项要求,并积极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土石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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