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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查莒南县大店镇浔河水韵广场项目建设方案的函》(大店政呈〔2021〕13号)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进行了现场查勘,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依据防洪要求和专家审查意见,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长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大店镇浔河水韵广场项目建设方案
大店镇浔河水韵广场项目为浔河滩地生态整治工程,位于大店镇以北、莒新公路大桥以西、浔河中泓桩号7+350~7+850段左岸滩地上(以浔河口为0+000)。浔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本项目主要在浔河左岸滩地上进行,不设防洪标准,主要建设内容有荷花池、健身步道、护岸及绿化等。工程建设对河道岸线进行护砌,现状河道左岸设有堤防,电缆线管穿越堤防采用爬坡的方式且设有C25混凝土防护,穿堤处最低点高程高于20年一遇洪水位0.5m,迎、背水坡套管埋深1.0 m,堤防级别为4级。
二、工程须按批准位置和方案建设
1.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施工设计等资料报送莒南县水利局备查,落实有关防汛责任。涉及防洪安全的工程部分应在非汛期施工,确需跨汛期施工的,应编制度汛方案报莒南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确保工程度汛安全。
2.应优化施工设计和运行管理措施,尽量减小施工和运行对堤防、河流生态及附近水利工程的扰动,加强堤防安全监测,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涉及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由莒南县水利局进行监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
3.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临时场地等施工垃圾,恢复河道原貌。工程验收合格后启用,并将竣工验收资料及时报莒南县水利局备案,工程建设处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
三、因河道治理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有关工程设施时,你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四、该工程如果涉及其他水利工程设施,应维持原有工程设施标准,并采取相应补救工程措施。涉及第三者合法权益的应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意见。
五、该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本行政许可意见自签发日有效期3年,逾期未开工建设的重新报批。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