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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瑞泉食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20〕12号)和《关于入河排污口分类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20〕23号)及《关于山东瑞泉食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脱水蔬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莒南环审[2018]07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入河排污口设置在公司南部,污废水经公司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排至汀水河,排放方式为间歇排放,年排放量2.82984万吨。
二、同意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不超过94.328吨/日(年排放污水总量不超过2.82984万吨),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标准。入河主要污染物COD、氨氮分别为0.848915t/a、0.02211t/a.
三、在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下,县级及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你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你单位应服从管理,立即采取相关措施。
四、你单位应以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为宗旨,积极开展污废水综合利用,减少污水排放量,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你单位应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维护工程的完整性。
六、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应及时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