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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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莒南县坊前镇松石展销中心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批复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莒南县坊前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莒南县坊前镇松石展销中心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及土地、规划等有关手续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莒南县坊前镇松石展销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2209-371327-04-01-281385。

二、项目建设地点:莒南县坊前镇相邸村东部,龙王河沿岸。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建有标示牌一座,高度23.69米。设置石雕展销园,以石雕石刻展销为主,通过产业的聚集展示,企业的聚集发展,形成坊前镇石雕石刻展销于一体的标志性区域,规范市场发展,优化镇域环境。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总投资94.65万元。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五、要依法办理土地、规划、环评、节能、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要按照批复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标准进行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请按月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调整申请,我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七、本核准文件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该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提出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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