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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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莒南县中汇家具厂年涂装2000件 实木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打印

莒南县中汇家具厂:

你公司呈报的《莒南县中汇家具厂年涂装2000件实木家具项目》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莒南经济开发区十字路街道东良店村东南360m处,租赁莒南县玉丰液压机械模具厂闲置空厂房。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2105-371327-04-01-449277号予以备案,项目原料主要为家具白坯、底漆、色漆、水性漆、稀释剂、固化剂、水性固化剂等,主要建设家具涂装及加工生产线。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底漆喷涂产生的VOCs、二甲苯、漆雾通过微负压收集+过滤棉+水喷淋+光催化氧化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面漆喷涂产生的VOCs、二甲苯、漆雾及擦色产生的VOCs通过过滤棉+水喷淋+光催化氧化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底漆打磨过程在打磨柜中进行并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VOCs排放应满足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中表1第II时段标准的要求。项目底漆喷涂、面漆喷涂、擦色、底漆打磨未收集的VOCs、二甲苯、颗粒物(包含漆雾)等,应采取加强车间清扫和通风等措施。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厂界无组织二甲苯、VOCs排放应满足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中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制的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的标准。

2、场区排水系统应设计生产和生活排水系统。项目主要废水包括职工生活污水、喷淋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莒南卓澳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喷淋废水经絮凝沉淀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莒南卓澳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水性漆调漆水全部进入进入水性漆,打磨柜循环水定期补充不外排。还应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加强对厂区内污水收集管道、沉淀池、危废间等的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3、选用低噪设备,采用密闭式或选用较好的隔声材料,在平面布置上,将高噪声的机泵布置在远离厂界的区域,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一般固废处置方案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应满足危险废物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标准。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防范措施分为三级防控体系,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6、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相关部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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