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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报的《G25长深高速莒南县石莲子互通立交及连接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初审意见如下:
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总投资88776.0万元,环保投资1839.6万元,选址于莒南县石莲子镇北的G25长深高速上,采用A型单喇叭互通立交。新建连接线起点位于莒南县大店镇何家店村北的S225上(养护桩号K32+945),项目终点位于石莲子镇官西坡村西南的G206上(养护桩号K479+850)。拟建项目设互通立交1座,连接线17.280km,改造长深高速1.13km,匝道总长2.71km,X008改路约2.7公里,配套匝道收费站1座,匝道跨线桥278米/1座,拼宽通道34米/2道,大桥818米/1座,中桥4座,小桥4座,平面交叉20处,分离立交1处,天桥1座,涵洞46道,同时在莒南县石莲子镇杜家汀河村西约620m,设置1处取土场,全线相应的监控、通信和收费系统;全部位于临沂市莒南县境内,涉及大店镇、石莲子镇。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评估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有关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
工程服务区、收费站等采用电力供暖。严格落实分段施工、湿法作业,配备洒水车、挡风板、蓬布等防尘设备,采取密闭运输、遮盖、围挡、喷淋、运输车辆清洗等方式,有效控制物料运输、装卸、堆放等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国五及以上标准或者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等运输车辆。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水环境管理。项目穿(跨)越沭河等水体,应严格执行水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确保沿线水环境安全。收费站、服务区产生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得外排。加强各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采取设置移动声屏障等隔声降噪措施,控制施工期噪声污染,确保施工场地边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运营期采用低噪声沥青路面。结合噪声影响预测结果和工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对线路两侧噪声预测超标的敏感建筑物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通风隔声窗等措施,确保敏感点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加强对运营期噪声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根据结果及时增补、完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噪声污染扰民。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规划沿线土地使用功能,线路两侧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及集中居民住宅区等敏感建筑。
(四)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
(五)项目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优化项目穿(跨)越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沿线居民集中区的路由和施工方案。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控制永久占地面积,优化临时施工场地选址,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制用地范围。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场地、沿线站场等采取生态恢复措施,完善公路周围绿化设计。同时结合对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强化保护措施。施工区域内不设置集中沥青搅拌站和混凝土拌合场,沥青、混凝土拌合均依托现有设施,现场只进行路面铺设。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工程穿(跨)越生态保护红线和执行地表水三类及以上标准的河流等环境敏感路段的桥梁和路基须设置加固防撞护栏、防侧翻设施等,合理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事故水池、危险品车辆限速标志和警示牌、监视系统和通信系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通行车辆管理和收集系统、事故水池、防撞设施的日常巡视、维护,确保事故废水不排入水体,防止运输危险品车辆突发事故对水体的污染。
(七)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八)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体系,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及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莒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