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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莒南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目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功能分类科目)
二、收入支出预算总表(经济分类科目)
三、收入预算表
四、支出预算表
五、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预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概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及主要职能
莒南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6月,现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171人,设13个内设机构,7处人民法庭,辖莒南县和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18个乡镇,辖区102万人口。
近年来,莒南法院在各级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的坚强领导、有力监督和具体指导下,按照“层级管理抓审判、严管厚爱带队伍、精益求精强管理、全力以赴搞基建”的工作思路,强化为地方稳定、县域经济发展、保障民生“三个服务”和司法作风、基层基础“两项建设”,每年审执结案件1万余件,其中审结诉讼案件7000多件,执结3000余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先后被荣记集体一等功,荣获“全省人民满意政法单位”、“平安山东建设先进基层单位”、“全省公正执法先进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全省优秀法院”、“全国优秀法院”等30余项省级以上荣誉。
依据法律规定,基层法院的其主要职责有: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审理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对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七)管理县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九)承办其他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莒南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莒南县人民法院本级预算。纳入莒南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1个,包括:
莒南县人民法院
第二部分2017年部门预算表
参见附件Excel表格
第三部分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收入总计3437.22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709.97万元,增长26.03%。
2017年支出总计3437.22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709.97万元,增长26.03%。其中:
1、按功能分类科目,公共安全支出(类)2880.6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05.04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61.5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类)290.04万元。
2、按经济分类科目,工资福利支出(类)1869.6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类)57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325.54万元,专项支出(类)14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类)530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总计3437.22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709.97万元,增长26.03%。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计3437.22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709.97万元,增长26.03%。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类)2880.63万元,主要用于工资津贴、日常办公经费、办案经费等。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05.04万元,主要用于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61.51万元,主要用于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类)290.04万元,主要用于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3437.22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支出2880.63万元:
法院行政运行(项)支出2730.63万元,主要用于工资发放办公经费等。
案件审判与执行(项)150万元,主要用于案件审批与执行等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205.04万元: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205.04万元,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61.51万元:
医疗保险缴费(项)支出61.51万元,主要用于缴纳医疗保险。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290.04万元:
购房补贴(项)168.46万元,主要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项)支出121.58万元,主要用于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2407.22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195.2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励金、生活补助、住房补贴、取暖补贴、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2、公用经费支出21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
二、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汇总2017年度莒南县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12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金额93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金额46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金额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金额47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1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0辆、应急通讯保障车1辆。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莒南县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数为95.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77.5万元,公务接待费18万元。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20.5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减少。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减少20.5万元、公务接待费与2016年基本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车辆数减少,同时压缩车辆运行开支。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县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财政部统一规定和要求,县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7法院预算公开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