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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功能分类科目)
二、收入支出预算总表(经济分类科目)
三、收入预算表
四、支出预算表
五、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预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职能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能是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近年来,莒南县人民检察院着重发挥批捕、起诉等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严打的高压态势。加强对反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办案力度,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开展警示教育。强化刑事检察,依法监督立案、撤案、追捕追诉。同时,我院在县委和市院的正确领导下,深化“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业务,以业务谋发展”的工作思路,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根本,围绕“单项工作争第一,整体工作创一流,实干兴检,努力争创人民满意检察院”的目标,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发展和进步,受到高检院、省市院及市县委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预算包括:院本级预算。
纳入莒南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1个,包括: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见附件Excel表格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收入总计1626.97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195.19万元,增长13.63%。
2017年支出总计1626.97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195.19万元,增长13.63%。其中:
1、按功能分类科目,公共安全支出(类)1266.1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133.7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40.1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类)186.99万元。
2、按经济分类科目,工资福利支出(类)956.3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类)428.1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205.44万元,专项支出(类)1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类)27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总计1626.97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195.19万元,增长13.63%。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计1626.97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195.19万元,增长13.63%。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类)1266.13万元,主要用于检察行政运行941.13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325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133.73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133.73万元。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40.12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保险40.12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类)186.99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79.28万元,购房补贴107.71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1626.97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类)1266.13万元,主要用于检察行政运行941.13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325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133.73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133.73万元。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40.12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保险40.12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类)186.99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79.28万元,购房补贴107.71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1301.97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956.3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2、商品和服务支出140.1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205.44万元,主要包括: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二、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度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40.18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金额125.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金额93.6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金额32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金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7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5辆、其他用车1辆,其他用车主要是通讯和应急保障用车。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数为52.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2.5万元,公务接待费10万元。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25.5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减少25.5万元、公务接待费与2016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车辆减少,同时压缩车辆运行开支。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县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财政部统一规定和要求,县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7检察院预算公开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