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莒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7年莒南县文物管理所(博物馆)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功能分类科目)
二、收入支出预算总表(经济分类科目)
三、收入预算表
四、支出预算表
五、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预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责)职能
莒南县文物管理所与莒南县博物馆合署办公,占地面积4582平方米。现有在职工作人员16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9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6人。目前全县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2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7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66处,文物点247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点均有完善的“四有档案”。莒南县博物馆现有馆藏文物42973件,其中定级文物85套119件。
莒南县文物管理所(博物馆)的主要职能: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全民族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负责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的征集、收藏、保管、陈列、展示,充实博物馆展品的内容,提高展品的内涵;对馆藏文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火、防盗,确保文物安全;对全县范围内的历史、民俗文物进行普查、征集和保护;举办文物展出,发挥宣传窗口作用,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负责全县地上、地下文物和传世、流散文物的征集、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制定保护规划、修缮审批、指导和监察工作;承办上级单位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莒南县文物管理所(博物馆)部门预算包括:莒南县文物管理所(博物馆)预算。
纳入莒南县文物管理所(博物馆)2017年部门预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1个,即莒南县文物管理所(博物馆)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参见附件Excel表格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和
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收入总计199.76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9.93 万元,增长5.23%。
2017年支出总计199.76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9.93 万元,增长5.23%。其中:
1、按功能分类科目,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199.76万元。
2、按经济分类科目,工资福利支出(类)120.0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类)42.1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2.56万元,专项支出5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总计199.76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9.93万元,增长5.23%。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计199.76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9.93万元,增长5.23%。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199.76万元,主要用于文物保护和博物馆。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199.76万元,支出主要用于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文物-文物保护和博物馆。
(四)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158.26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120.0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等。
2、商品和服务支出5.6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2.56万元,主要包括: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取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
二、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汇总2017年度文管所(博物馆)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63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金额7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金额2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金额5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金额 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
(四)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莒南县文物管理所(博物馆)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数为3.5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50万元,公务接待费1万元。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0.50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的减少。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0.50万元、公务接待费与2016年基本持平。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县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财政部统一规定和要求,县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