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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莒南县文化馆
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功能分类科目)
二、收入支出预算总表(经济分类科目)
三、收入预算表
四、支出预算表
五、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预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责)职能
莒南县文化馆始建于1951年,是政府设置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担负着全县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策划、辅导、培训、艺术创作、理论调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普查等工作,并对全县14个乡镇文化站进行业务指导。现有在职干部职工13人。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莒南县文化馆部门预算包括:莒南县文化馆部门预算。
纳入莒南县文化馆2017年部门预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1个,即莒南县文化馆。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见附件Excel表格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和
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收入总计 157.07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3.70万元,增长2.41 %。
2017年支出总计157.07 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3.70万元,增长2.41 %。其中:
1、按功能分类科目,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157.07万元。
2、按经济分类科目,工资福利支出(类)100.6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类)31.6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4.80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总计157.07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3.70万元,增长2.41%。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计157.07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3.70万元,增长2.41 %。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157.07万元,用于文化活动和群众文化。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157.07万元,用于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文化—文化活动15万元,用于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文化—群众文化142.07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131.07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100.6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2、商品和服务支出 5.6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24.80 万元,主要包括: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取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二、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汇总2017年度文化馆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61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莒南县文化馆政府采购金额 16.9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金额 10.9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金额6.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金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莒南县文化馆共有车辆1辆,系一般公务用车,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
(四)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莒南县文化馆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数为 4.50 万元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50万元,公务接待费2.00 万元。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0.50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的增加,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增加0.50 万元,公务接待费与2016年基本持平。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县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财政部统一规定和要求,县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