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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莒南县森林公安局部门预算
目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功能分类科目)
二、收入支出预算总表(经济分类科目)
三、收入预算表
四、支出预算表
五、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预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职能
莒南县森林公安局正式成立于2012年,位于莒南县县城十刘路东段。主要职能包括:负责指导全县林区治安管理工作;直接侦办或组织、指挥、督办重大涉及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刑事、治安、行政案件。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莒南县森林公安局部门预算包括:莒南县森林公安局预算。
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共1个,包括:
1、莒南县森林公安局本级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参见附件Excel表格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收入总计81.73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14.39万元,增长21%。
2017年支出总计81.73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14.39万元,增长21%。其中:
1、按功能分类科目,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5.7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1.72万元,农林水支出(类)67.0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类)7.20万元。
2、按经济分类科目,工资福利支出(类)36.0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类)18.6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10.06万元,专项支出(类)17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总计81.73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14.39万元,增长24%。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计81.73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14.39万元,增长21%。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5.72万元,主要用于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1.72万元,主要用于缴纳职工医疗保险;
3、农林水支出(类)67.09万元,主要用于执法基本支出与被装购置等项目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类)7.20万元,主要用于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补贴。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81.73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5.72万元,用于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1.72万元,主要用于缴纳职工医疗保险;
3、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林业执法与监督(项)67.09万元,主要用于森林执法基本支出与被装购置等项目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
1)住房公积金(项)3.38万元,主要用于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
2)购房补贴(项)3.82万元,主要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四)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61.73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36.0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等。
2、商品和服务支出15.6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电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24万元,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取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二、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汇总2017年度莒南县森林公安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5.62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金额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金额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金额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金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其他用车主要是。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森林公安局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数为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万元,公务接待费2万元。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3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减少。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减少3万元、公务接待费与2016年基本持平。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车数量减少1台。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县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财政部统一规定和要求,县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