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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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提案的答复

来源:县府办 打印

尊敬的委员:

感谢您对金融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提案》收悉,经实地调研、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监管,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近年来,为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县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对传统金融机构提供了有力的补充。目前我县现有小额贷款公司2家,注册资本4亿元,贷款余额4.42亿元,其中涉农小微贷款余额4.3亿元,融资性担保公司1家,注册资本1亿元,累计担保金额2000万元,其中小微企业累计担保金额2000万元,在保金额1000万元。

同时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加强机构监管,规范发展。一是严把准入关口。由省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在机构设立时,均依照注册资本实缴制原则,着重审核公司股权结构、股东持续出资能力,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应报告,确保注册资本实缴到位,从严审核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从业经历和执业能力,确保机构合规经营。二是加强日常监管。目前,省、市、县形成了上下贯通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各级监管部门均明确了专门处(室)和专门人员负责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工作,通过业务数据统计、重要信息披露、日常巡查和监管约谈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工作。三是强化现场检查。省金融办每年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监管对象实施现场审计检查,也会根据统一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问题,均会督促机构及时整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会依法采取监管处罚措施。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进行分类监管评级,并逐步强化结果运用工作,提高机构违规成本,促进合规经营意识的养成。四是做好人员培训。目前,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行业均成立了协会组织,除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之外,协会另一个重要职能便是组织行业高管人员、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宣传行业政策,提高业务能力,提升机构合规经营水平。

二、清理非法金融组织,打击非法放贷行为

目前我县违规从事高利贷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有营业执照经营“民间高利贷”。此类公司可能包含了名称中带有“担保”字样但未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省政府要求,2014年5月至9月,组织开展了全县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全县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涉及企业30家,其中,经营范围含“担保”字样的公司有18家,机构名称中带有“担保”字样的公司有12家。26家通过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转行,4家因擅自变更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失去联系,工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清理整顿,规范了担保行业发展秩序,净化了担保行业市场。

二是无营业执照,但经营“一些民间高利贷”。对于这类公司,国家尚无前置许可规定,省政府也无权设立前置许可事项,目前尚无法通过前置审批的形式,确定该类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到位程度。随着国家金融业从严监管趋势的确立,以及政府部门职能调整,下一步,这类机构有望明确主管部门,并纳入统一行业监管,其经营行为有望得到明显的规范和约束。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防范风险,采取了开正门、堵邪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等一系列措施:

一是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组织。成立了多家地方金融组织,为促进我县地方经济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目前,我县已经成立地方金融组织机构小额贷款公司2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4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2家,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8家,融资担保公司1家,以满足民间资金需求,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健康发展。

二是督促落实民间借贷法规。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成立防范金融风险特别行动队,立即立案查处非法集资10余起。积极落实国家制定出台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对民间借贷行为作出规范。不仅明确了民间借贷规则,还对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开展民间借贷行为,各相关机构严格执行。

三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从源头治理,还在规范相关借贷平台的同时,加大防范金融风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电视、网络、宣传单页、流动宣传车等方式,将宣传深入每家每户,深入人心,提高群众的金融风险意识,挤压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空间。

莒南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2019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莒南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39-7218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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