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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报销的建议的答复

来源:县医保局 打印

尊敬的葛秀刚委员: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报销的建议》收悉,经实地调研、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临政办发〔2017〕1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及市人社发〔2015〕42号文件规定。为了避免意外伤害可能存在车祸造成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违法犯罪、酗酒醉驾、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等行为,加强相关审核,杜绝骗保行为,市级相关部门制定了意外伤害报销个人自负费用40%。对于葛秀刚代表提出的工作建议,我们将会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建议将外伤治疗费用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切实减轻外伤患者的就医负担。

2019年,居民医保工作进一步规范,我们将加强意外伤害报销等方面的管理,就提案中提到的外伤报销存在的其他问题进行解决,我们要极力避免患者因病致贫的现象,提高居民对医保政策的满意度,尽最大努力减轻广大患者经济负担。

莒南县医保局

2019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及电话:莒南县医保局7223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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