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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立敏委员: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现状问题的提案》收悉,经实地调研、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
2011年国家出台的《社会保险法》明确将居民养老保险纳入其中。2009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2009年12月23日,省国家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仪式在平邑县召开。2010年我市有沂水县、费县进行了第二批试点。2011年8月16日,临沂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启动仪式在莒南县大店镇召开,2011年实现居民养老保险全市全覆盖。2013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文),确定将全省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3年12月县政府下发了《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莒南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莒南政发[2013]50号),确定了我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经过10年的制度运行,各级相继出台了各项规章制度。
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这一原则与中央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方针是一致的,同时根据城乡居民的特点,强调了“有弹性”。其基本特点可进一步概括如下:
一是广覆盖、保基本、建机制。社会养老保险应与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国家和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所谓“保基本”,就是指当前重点是先把覆盖全民的制度建立起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低水平起步,先解决“从无到有”的问题,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再逐步完善制度和提高保障水平,再循序解决“由低到高”的问题。从基础养老的概念也可以看出,政府提供的是一种基本保障,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不可能太高,在现有国情下要实现广覆盖,只能是一种基本的保障,才能保证财政资金投入的可持续。
建立养老保险金增长机制,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和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列入重点改革任务。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8年3月,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对完善顶层设计,创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建立了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对65岁及以上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为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省、市人社和财政部门相继出台了实施意见,2018年10月31日山东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8号),市人社局和财政局于2019年3月19日印发了《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临人社规【2019】1号)。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65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
二是自愿参、重激励、有弹性。制度规定坚持群众自愿参保,不搞强迫命令,而是重在运用财政补贴手段,通过激励引导,吸引更多居民参保,扩大覆盖面。缴费标准上设置多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制度上鼓励多缴多得,权利与义务对应。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在新制度初建阶段,政府责任必须首先到位。政府的投入责任体现在既补“入口”,又补“出口”。“补入口”是在居民参保缴费环节就给予财政补助,县财政对每位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缴费即补,不缴不补,一次补足。标准是缴费300元(含300元)以下档次的,县财政给予补贴30元;缴费5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提高1个缴费档次,县财政补贴相应提高10元,即:缴费500元档次的,县财政补贴60元;缴费600元档次的,县财政补贴70元;以此类推,直至选择缴费5000元的,县财政补贴150元。对于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农村特困人员和五保户等生活困难群体由市、县财政代缴最低档次的保险费。“补出口”就是在养老金待遇支付环节给予财政补助,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三、社保基金的监管
我县社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关工作主要由税务、社保、人社、财政、国有商业银行等单位承担相应职责。税务部门负责征缴社保费直接汇入县财政部门指定的基金专户,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社保经办实际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支出社保基金,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代发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基金的使用行为受人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一是设立专户管理。在基金财务支出过程中,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会计操作规程、授权审批制度、票据和印鉴管理制度、责任分离制度、定期对账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对基金财务处理全过程实施监督。社保基金按险种分别建账,分开核算,专户管理,各险种之间、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之间互不挤占和调剂。二是配备专职人员。基金管理部门设立部门负责人、会计、出纳、记账、复核等岗位,人员职责权限明确,专人专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无一人兼任两岗的情况。财务相关印章由专人分别保管,禁止同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三是支付程序严谨。建立严格的基金支付授权批准制度,履行六个程序,分别是: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制表,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业务部门分管局领导审批,基金管理部门复核,基金管理部门分管局领导审批,局长审批。各环节均有专人负责,相互制约,无简化程序拨款。实行会计核算电算化,基金支付通过银行联网转账,网上转账支付实行分级授权,“双密钥”解锁支付,经办人员及财务人员不直接接触现金,严禁同一人办理基金支付业务的全过程,降低了支付风险。四是规范账务处理。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规范使用会计科目,合理运用会计方法,依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更正会计记录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并记录在案。四是加强基金银行账户管理。指定专人每月对各项基金存款进行核对,包括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余额是否与本单位相关明细账一致,做到账账、账表、账单相符。五是加强基金预算和决算编制。每年初均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要求,对社保基金收支情况进行预算编制,报县财政及市局核准。年中对基金收支情况根据预算要求进行科学管理。年终进行决算。不存在挤占挪用基金结余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其他支出的行为。六是注重基金数据分析。业务部门及基金管理部门结合基金预算编制情况,分险种按月、季度、年度开展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分析,重点监测关键指标数据异常变动情况,分析原因,做好基金预警监测,及时发现并控制基金运行中的风险。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县运行9年来从未发生基金流失和从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
四、我县居民养老保险收支情况
我县自2011年居民养老保险开展以来,累计参保缴费401135人,共收缴保费7.94亿元,其中个人缴纳保费6.8亿元、集体补助保费2510.45万元、县财政保费补贴8508.7万元、县财政代缴保费277.95万元、市财政代缴保费65.79万元;累计发放养老金197030人次,共发放养老金11.94亿元,其中发放基础养老11.48亿元、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4082.54万元、发放高龄补贴445.73万元;共为领取待遇登记人员23269人发放丧葬补助金1396.14万元。目前个人账户累计结余8.25亿元,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几乎不存在养老保险金支付压力。
五、今后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制定并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制度》、《追缴居民养老保险重复领取待遇资金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明确村居协理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职责,加大对人社所工作人员及村居协理员培训考核力度,使其更加熟悉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提升整体人社工作服务水平。二是加强监管,严肃工作纪律。把业务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规范各项经办业务。加强对重复参保人员的信息查询比对工作,形成待遇核查长效机制,健全和完善资格认证、稽核、信息系统管理、档案整理等规章制度,切实维护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及电话: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212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