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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马玉玲代表: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对破产的原国营和集体企业职工妥善解决养老保险金的建议》收悉,经实地调研、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一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针对您所建议的“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这部分特殊群体,养老保险金缴纳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15年”,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若其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即201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参保缴费,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并办理退休手续;若其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即2011年7月1日之后)参保缴费的,只能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才能办理退休手续。除此之外,人社部、省市人社部门均没有一次性补缴至15年的相关文件规定。
二、马玉玲代表所提出的建议,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所关心关注的问题,但是我们县人社局只是政策的执行部门,而不是决策部门,但是我们会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此类问题,为广大人民群众争取更多利益。
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及电话: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212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