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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回收处置农村废弃农药包装的建议的答复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打印

关于县人大建议“关于妥善回收处置农村废弃农药包装的建议”,县农业局针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现答复如下:

目前农村很多地方没有回收农药废弃包装的措施,导致农民群众在田间使用农药时,往往将使用完毕的空农药瓶、针剂包装、塑料袋等外包装,在田间地头和沟渠池塘边随意丢弃,要么当做再生资源卖掉,直接毒害性大。针对这个问题,国家、省、市、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已采取措施着手解决。

一是我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情况。结合2015年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我县成立了以供销社为牵头单位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定点经营单位对购买高毒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凭身份证购买,并填写使用作物、使用方法、使用量等真实信息,并由定点经营单位回收高毒农药包装物,统一上交市危险废物处理公司进行集中处理。

对于普通农药包装的回收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的规定,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承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费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其回收、贮存、运输、处置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二是国家正在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办法。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一些与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分散且不系统,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的实际需要。自2014年7月起,环境保护部组织启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在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2015年4月,形成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委、地方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部分农药生产企业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作了修改。国务院2017年4月1日发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起草工作,自2017年3月开始,环境保护部联合农业部成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编制组,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召开座谈会,赴山东、江苏等地开展调研,两部门进行多次讨论协商,2017年10月,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提交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议审议。编制组根据部长专题会议意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预计年内将形成法律在全国实施,为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联系电话0539-7212701
莒南县农业农村局
201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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