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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执收部门 |
收费对象 |
资金管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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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文件依据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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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
临发改价格[2019]166号临价费发[2015]122号莒南发改字[2020]27号 |
1.省级示范:310元/月/生2.一类: 260元/月/生3.二类 :210元/月/生4.三类:160元/月/生本标准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
县内幼儿园 |
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 |
缴入地方国库 |
2 |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临价费发〔2018〕135号 |
1.普通高中学费:省重点(含省规范化)800元,城市高中500元,农村高中300元.2.住宿费:城市普通宿舍70元,农村普通宿舍50元,公寓标准另行报批 |
县内高中 |
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生 |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
3 |
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
鲁价费发〔2011〕64号 |
⑴职业高中:城市普通宿舍70元,农村普通宿舍50元。⑵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和技工学校:普通宿舍最高500元,公寓A类600元、B类800元、C类1000元、D类1200元 |
中等职业学校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4 |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
鲁价费函〔2018〕74号,鲁发改成本[2019]799号,鲁发改成本〔2019〕804号,鲁发改成本〔2019〕805号),鲁发改成本〔2019〕806号,鲁发改成本〔2019〕933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重新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 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085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中国海洋大学等15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086号) |
1.高职:文法财经类每生每学年4800元,理工农医类5000元,艺术类7000元。 2.本专科:4000-8000元/生.学年,实行学分制的本专科(高职)在同层次同专业标准基础上上浮10%;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特色专业15000元/生.学年。 3.校企合作办学:理、工、农、医、艺等5门学科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10400元,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等7门学科专业最高8800元。 4.研究生学费:8000-16000元/生.学年。 5.住宿费标准:600-1500元/生.学年,空调费每房间400元,按人分摊。 6.济南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山东财经大学、聊城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每生每学年4000元。 7.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高等学校 |
高等学校学生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5 |
中小学住宿费(城市) |
临价费发〔2018〕135号 |
70元 |
中小学校 |
中小学校住宿的学生 |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
6 |
▲证照费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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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外国人证件费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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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居留许可 |
财综〔2004〕60号,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鲁财综〔2004〕108号 |
有效期不满1年的400元,有效期1年至3年内800元,有效期3年至5年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入境居留许可证件的外国公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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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永久居留申请 |
财综〔2004〕32号,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
1500元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申请证件的外国公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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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永久居留证 |
财综〔2004〕32号,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
核发300元,期满换发或补发30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600元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公民 |
缴入中央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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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出入境证 |
公通字〔1996〕89号 |
100元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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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旅行证(含延期) |
公通字〔1996〕89号 |
50元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入境旅行证件的外国公民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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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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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
〔1993〕价费字164号, 计价格〔2000〕293号,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
120元,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元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因私护照的公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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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出入境通行证 |
鲁财综〔2008〕50号, 〔1993〕价费字164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每证15元(一次有效)、50元(二次有效)、80元(多次有效)。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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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05〕7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40元/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60元/证,延期、加注20元/项次,内地居民因私赴港签注收费: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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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516号) |
港澳居民在内地办理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成人每人350元,证件有效期10年;儿童每人230元,证件有效期5年。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居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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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
发改价格〔2004〕334号, 发改价格〔2011〕1389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一次有效往来签注15元,口岸一次有效往来签注50元,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往来签注每件80元,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每证200元,补办每证200元;证件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元。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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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台湾同胞定居证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8元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的个人。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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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每证60元,一次有效往来通行证每证15元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个人。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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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户籍管理有关收费 |
鲁价费发〔2006〕231号 |
公安部门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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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户口簿 |
鲁价费发〔2006〕231号, 财综〔2012〕97号, 鲁价费函〔2018〕6号 |
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的,每本10元;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的,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 |
公安部门 |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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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户口迁移证件 |
鲁价费发〔2006〕231号, 财综〔2012〕97号, 鲁价费函〔2018〕6号 |
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每张5元 |
公安部门 |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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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省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 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综〔2018〕61号) |
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40元。办理临时身份证每证10元。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公安部门 |
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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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鲁价费发〔2005〕53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公安部门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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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号牌(含临时)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鲁价费发〔2005〕53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2号 |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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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鲁价费发〔2005〕53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3号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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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号牌架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鲁价费发〔2005〕53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4号 |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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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鲁价费发〔2005〕53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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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每证10元。 |
公安部门 |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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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外国人签证费 |
〔1992〕价费字240号, 公通字〔2000〕99号, 计价格〔2003〕392号 |
见文件 |
公安部门 |
办理出入境签证的外国公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8 |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
公通字〔1996〕89号, 公通字〔2000〕99号 |
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加入、退出或恢复中国国籍证书200元 |
公安部门 |
申请办理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 |
缴入地方国库 |
9 |
殡葬收费 |
鲁价综发〔2014〕136号, 临政办发〔2017〕19号, 临价费发〔2018〕14号, 莒南政办发〔2017〕71号, 莒南价字〔2018〕8号 |
自2017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免除遗体接送、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及骨灰盒等殡葬服务费用,具体政策详见文件。 |
民政部门 |
接受殡葬服务的遗属 |
缴入地方国库 |
10 |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 |
鲁发改成本〔2018〕1427号 |
笔试每科40元,面试每场70元 |
人社部门 |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的个人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11 |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 |
鲁价费发〔2016〕4号 |
初级每人次100元; 中级每人次160元; 高级每人次360元。 |
人社部门 |
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个人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12 |
▲土地复垦费 |
财政部等6部委〔2019〕76号公告《土地管理法》,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鲁国土资发〔2007〕132号, 临国土资发〔2009〕134号, 鲁财综〔2014〕75号 |
见文件。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13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管理法》,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鲁财综〔2010〕67号, 鲁财综〔2014〕75号, 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
缴入地方国库 |
14 |
▲不动产登记费 |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应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零;非住宅类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第一本不动产登记证书免费,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具体优惠政策详见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文件。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15 |
▲耕地开垦费 |
《土地管理法》,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鲁财综〔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缴纳。3.依据《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
缴入地方国库 |
16 |
▲城市污水处理费 |
莒南价字〔2017〕16号 |
⑴居民生活用水:0.85元;⑵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0.85元;⑶非居民用水:1.2元;⑷特种行业用水:1.2元;⑸地下水自备水源(居民生活用水):0.85元; ⑹地下水自备水源(非居民用水):0.8元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17 |
▲城市道路占道费(施工占道) |
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
0.5元(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向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城市道 |
缴入地方国库 |
18 |
预防接种服务费 |
鲁发改成本〔2019〕200号鲁财税〔2020〕3号 |
22元/剂次(含接种耗材费)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 ,我省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接种单位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不得收费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
卫生健康部门 |
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
缴入地方国库 |
19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
鲁发改成本〔2020〕909号 |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为10元/剂次。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该企业收取疫苗储存运输费。 |
卫生健康部门 |
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非免规疫苗生产企 |
缴入地方国库 |
20 |
鉴定费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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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医疗事故鉴定费 |
财综〔2003〕27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发改成本〔2020〕745号 |
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中华医学会鉴定收费标准为每8500元,山东省医学会收费标准为 每例3500元。市级医学会收费标准为每例2500元。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的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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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职业病诊断鉴定 |
财税〔2016〕44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
见文件 |
卫生健康部门 |
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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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
鲁发改成本〔2019〕283号 |
3500元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的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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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社会抚养费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见文件 |
卫生健康部门 |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22 |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 |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310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17号) |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不含检测试剂)每人次60元,5个样本混合检测每人次30元(含检测试剂),10个样本混合检测每人次20元(含检测试剂);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检测(不含检测试剂)每人次25元。 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效。 |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自愿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23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鲁高法〔2007〕53号 |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法 院 |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2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鲁政办字〔2016〕109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816号) |
详见鲁发改成本〔2020〕816号。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
缴入地方国库 |
25 |
▲商标注册收费 |
价费字〔1992〕414号,财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受理商标注册费300元;续展注册费500元;变更费125元;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据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
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中心) |
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26 |
▲专利收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国内部分: 1.申请费:发明专利900元,实用新型专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500元; 2.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 3.发明专利申请实质性审查费:2500元; 4.复审费: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300元,外观设计专利300元; 5.年费:1-3年,发明专利每年9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年600元; 6.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7.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1500元; PCT专利申请费:传送费500元,检索费2100元,初步审查费1500元,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其他收费及减免详见发财税〔2016〕78号、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8〕37号、财税〔2019〕45号。 |
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中心) |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27 |
仲裁收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492号) |
仲裁案件处理费按照国办发〔1995〕44号文件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标准:争议金额1000元(含)以下部分按100元交纳;1000元至50000元(含)部分按4%交纳;50000元至100000元(含)部分按3%交纳;100000元至200000元(含)部分按2%交纳;200000元至500000元(含)部分按1.5%交纳;500000元至1000000元(含)部分按0.8%交纳;1000000元(含)以上部分按0.4%交纳。 |
仲裁部门 |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27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鲁建城字〔2015〕32号 |
挖掘修复费: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6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5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8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40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2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100元/平方米。 |
行政审批部门 |
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28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鲁财综〔2014〕75号, 鲁价费发〔2016〕125号, 临价费发〔2016〕134号, 鲁财综〔2016〕73号, 财政部等6部委〔2019〕76号公告,临财非税〔2017〕1号,财税〔2019〕53号 |
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2000-30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600 |
行政审批部门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29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农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1988年令第1号)、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综〔2012〕97号,财税〔2014〕101号) |
详见文件 |
农业农村部门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30 |
▲药品注册费 |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财综〔2015〕9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11号公告,鲁发改成本〔2020〕949号 |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确定),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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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药注册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
临床试验:国产19.20万元,进口 37.60万元; 生产/上市:国产43.20万元,进口59.39万元。 |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品注册申请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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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仿制药注册费 |
同上 |
无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市:国产18.36万元,进口36.76万元; 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市:国产31.80万元,进口50.20万元。 |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品注册申请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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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充申请注册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49号) |
常规项(国产)5800元/品种,需技术审评的27600元/品种。 |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品注册申请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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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再注册费 |
同上 |
(国产)26000元/品种。 |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品注册申请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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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急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
加急办理的条件及加急费标准,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 |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品注册申请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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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财综〔2015〕9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11号公告,鲁财税〔2020〕3号,鲁发改成本〔2020〕949号 |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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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注册费 |
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鲁财税〔2020〕3号,鲁发改成本〔2020〕949号 |
57540元/注册单元 1.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我省境内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 2.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截至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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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注册费 |
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鲁财税〔2020〕3号,鲁发改成本〔2020〕950号 |
24080元/注册单元。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截至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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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延续注册费 |
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鲁财税〔2020〕3号,鲁发改成本〔2020〕951号 |
23870元/注册单元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截至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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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临床试验申请费 |
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
43200元/注册单元。 |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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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急费 |
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
加急办理的条件及加急费标准,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 |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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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鲁价费发〔2017〕58号 |
风文件 |
行政审批部门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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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
按件计收收费标准: 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100元/件;累计申请31件以上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收费标准: 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件。 |
行政机关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 |
缴入地方国库 |
34 |
考试考务费 |
见相关文件 |
各有关 部门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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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带▲的项目为涉企收费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