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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检查部门级实施层级 |
抽查依据 |
1 |
中小学教学和教辅用书检查 |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 |
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选用、管理及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发改部门 |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定。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 |
2 |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检查 |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 |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育、中小学教育组织教学等办学行为是否符合要求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二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省制定的课程计划,保证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开设,不得随意调整课程或者增加、减少课时;不得挤占体育、艺术、实验、综合实践活动课时。”《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普通中小学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办学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
3 |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 |
校外培训机构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办学内容等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县(市、区)教育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 |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其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
4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
各级各类学校 |
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园“三防”设施配备情况、食堂安全、集体活动安全、校舍安全、预防溺水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省、市、县教育部门 |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