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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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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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对象

检查主体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林木采伐监督检查

获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林政科及相关科室

1.是否按采伐证审批的地点、四至、蓄积、株数、更新时间进行采伐、更新;
2.
公益林采伐的伐中监督、更新验收。

《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实地检查

一年2次,每次5%

 

 

2

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监督检查

获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林政科及相关科室

    (一)查处违法占用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情况。对未经县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是否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有无结果等。(二)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实地检查

 

一年2次,每次20%

 

 

3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获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林业技术推广中心及相关科室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生产、经营地点及生产、经营种类进行生产、经营。

《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实地检查

 

一年2次,每次12.5%

 

 

4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监督检查

获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林木检疫保护站及相关科室

 

是否有(1)超出《驯养繁殖许可证》人的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
2)隐瞒、虚报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3)伪造、涂改、转让或倒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4)非法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5)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以后在一年内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的。

《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实地检查

 

一年2次,每次20%

 

 

5

临时占用林地监督检查

获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林政科及相关科室

    (一)查处违法占用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情况。对未经县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是否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有无结果等。(二)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实地检查

 

一年2次,每次20%

 

 

6

在林区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监督检查

获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林政科及相关科室

    (一)查处违法占用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情况。对未经县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是否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有无结果等。(二)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实地检查

 

一年2次,每次20%

 

 

7

在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用火监督检查

获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防火办及相关科室

是否有超出许可范围用火。

《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实地检查

 

一年2次,每次20%

 

 

8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进度检查

获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防火办及相关科室

是否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

《森林防火条例》(1988116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实地检查

 

一年2次,每次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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