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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0年12月29日,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莒南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莒南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方案》的起草背景
2018年10月,县政府印发《莒南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3月,市政府印发《临沂市“1+1+8”污染防治攻坚战主区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两个《方案》均对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作了部署要求,明确要求县级政府划定区域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严格控制、限制烟花爆竹燃放。
二、《方案》的起草依据
2019年1月,市政府公布实施《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率先在三区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条例》明确各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当地特点,划定公布本行政区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
三、《方案》的目标任务
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四、《方案》中的重要措施
(一)划定禁限放区域
1.禁放区域
(1)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及门口周边;
(2)山林、景区、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3)化工园区。
(4)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文物保护单位;
(6)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7)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空间;
(8)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2.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在我县城区南至南三路(南海路,含大成社区、小埠南村、沟头村)、东至东环路(崂山路)、西至西环路(恒山路)、北至北环路(通海路)的区域,以及北环路(通海路)以北、隆山路(北延刘山村路)以西、西环路(现255省道)以东、北七路(宁海路)以南的区域,包括用于分界的道路路面,属于限制燃放区域。该区域内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在禁放区域内和限放区域的禁放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面开展宣传行动
1.2021年1月份,在全县组织开展“禁限放宣传月”活动,在城内社区、广场、商业区设立宣传点,发放宣传材料,张挂宣传条幅。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同步跟进,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共同响应、共同发力,切实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在小年之前形成禁限放宣传高峰。
各镇街和县直各部门,按照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场所及所属家属院(含沿街商铺)、县住建局负责各物业小区(含沿街商铺)、各镇街负责辖区各村居及无物业小区(含沿街商铺)的辖区分工。在辖区内人口密集场所、各单位(小区)进出口、电梯口、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印制张贴《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见附件2),印发《莒南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禁放孔明灯和文明祭祀倡议书》(见附件4)及《临沂市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办法》宣传材料(见附件8),并通过悬挂横幅、电子屏幕的方式进行禁限放宣传。(牵头单位:各镇街、县直各部门按辖区划分分别牵头负责)
2.农历春节前20日至农历正月十六,组织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充分发动基层网格员、物业保安人员、在校学生和商家业主全面参与禁限放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新媒体,抓好社会面宣传。县禁限办负责与各镇街、县直各部门签订《莒南县烟花爆竹禁限放承诺书》(见附件5)。各镇街负责与辖区内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商铺签订《禁限放烟花爆竹、禁放孔明灯和文明祭祀保证书》(见附件6)。(牵头单位:县禁限办、各镇街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
(三)加强执法查处力度
1.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及十字路街道成立联合执法小组。根据《条例》规定,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2.公安、应急、综合执法、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巡逻、检查、整治行动,对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等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减少和控制烟花爆竹销售点数量,进一步优化调整零售网点布局,县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法零售点禁限放宣传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3.各镇街、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部署要求,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巡查管控力度。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要严控本单位分工辖区内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及时固定证据并报公安机关处理。公安、安监等部门设置、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线索,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