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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莒南政办发〔2018〕31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现将《莒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县政府投资的所有工程项目;

(二)项目投资总额中包含县财政配套资金的工程项目;

(三)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

(四)使用其他的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二、工程变更控制原则

(一)工程投资概算遵循“总价控制、扎口管理、不得突破”的原则,须经专家评审和论证,并作为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的前置条件。

(二)建设单位(业主)在设计阶段应充分与设计单位沟通,积极推行限额设计,不允许出现超标准、超规格设计,坚决杜绝建设过程中出现随意变更行为。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图审后的施工图纸施工,工程变更仅考虑不可预见的基础变更、材料市场价格风险范围外的价款调整、不可抗力因素三种情况,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四)确因实际情况需变更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变更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工程变更条件

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使用功能变化、设计缺陷、设计与实际不符、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的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变更事项,主要包括:

(一)施工方案、施工条件及地质条件变化,原设计文件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环境等)不符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和工程费用的增减。

(二)地质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文件不准确,甚至出现重大偏差。

(三)设计文件中存在重大错误、漏项、缺项或不完善情况,且影响建筑物必要的正常使用功能。

(四)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

(五)无信息材料(设备)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变更费用调整。

四、工程变更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工程变更程序。

1、工程变更报批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并对变更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2、工程变更一般按照“提出申请--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初步审查上报--审批实施”的程序进行。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性质向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县政府项目库专家组“六方会审”,查看现场,根据工程情况共同审查提出变更实施意见、施工方案和变更预算,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权限上报审批后实施。

3、建设单位在变更资料审批后,要将变更资料提交财政局备案。县评审中心对变更工程进行计量计价。

(二)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1、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变更,一律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2、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召集“六方会审”商定意见并报批。县评审中心及时对变更工程进行计量计价。

五、工程变更价款结算

(一)工程变更签证。

1、工程变更签证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四方人员现场计量签认。属设计变更的应附原设计及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对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等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需先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通过。

2、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和实施中形成。工程变更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原则上不予认可。

3、工程变更签证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主合同相违背。

(二)工程变更价款结算。

工程变更价款结算办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1、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的,按投标报价。

2、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投标报价。

3、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变更综合单价=新编综合单价×(1-投标综合下浮率)。

(2)新编综合单价按照莒南县投资评审中心统一的计价标准和材料价格,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编制。

(3)投标综合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4、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或者类似价格,但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工程变更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变更综合单价:

(1)高于市场价的应按照县投资评审中心统一的计价标准和材料价格,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编制,重新确认变更单价。

(2)低于市场价的不予调整。

5、新增材料(设备)及暂定价格材料,原则上须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结算价格。如使用量少,涉及工程总造价1%以内的材料,也可采取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结算价格,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委托评审中介机构、财政局、审计局组成询价组进行市场调查,书面报审资料应提供3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报价及询价资料。再由项目建设单位形成市场调查报告,按照上述原则核定材料(设备)价格。

6、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时,结算时以招标文件为准进行结算。

7、所有合同价款之外的工程变更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结算完成后延期拨付。

8、PPP项目执行本办法规定。超出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变更工程价款不计入项目总投资,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解决。

六、工作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前期工作,在整体布局、使用功能、投资规模等方面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论证。及时提供现场准确、详细、完整的基础资料。

(二)规划设计部门要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现场实际情况,优化方案,精心设计,确保方案完善,便于实施。

(三)造价部门编制项目预算要详细研读规划设计方案,同项目单位、规划设计部门充分沟通,必须进行现场踏勘,考虑周边实际情况,切实提高工程量清单质量。

(四)做实招标工作。在图纸答疑期间,投标单位未提出相关疑义,视为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中标方应按图施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施工图纸工程量进行决算。

(五)强化招标专家评审质量。特别对主要大宗原材料报价进行逐一核查,废除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标书,防止中标后趋利变更。

(六)严格规范工程施工。施工单位要按图规范施工,严禁随意变更,特别是恶意趋利变更。

七、责任追究

(一)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批准的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进行工程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并调整投资的,需按照上述变更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人,要增强对工程变更的约束作用,未向县政府请示并履行相应程序擅自进行变更的,增加的投资支出财政一律不予承担,资金缺口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对变更过程中涉及的单位及人员违纪违规情况由县监察委进行查处。

(三)规划设计单位因前期工作不扎实、设计不完整或其他重大疏忽情形造成工程变更的,扣除其相应设计费用,限制进入莒南县市场,处理处罚到位后履行审批程序实施。建设单位须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费分期支付条款,预留不低于20%的设计费,待工程全部完工后一次性付清。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时,有弄虚作假或其他重大疏忽情形导致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缺项的,扣除其相应造价咨询费用,限制进入莒南市场。处理处罚到位后履行审批程序实施。

(五)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特别是恶意趋利变更的,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限制进入莒南市场。

(六)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工作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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