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莒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莒南政办字〔2020〕7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莒南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二、工作举措
(一)划定禁限放区域
1.禁放区域
(1)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及门口周边;
(2)山林、景区、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3)县化工园区;
(4)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文物保护单位;
(6)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7)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空间;
(8)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2.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在我县城区南至南三路(南海路,含大成社区、小埠南村、沟头村)、东至东环路(崂山路)、西至西环路(恒山路)、北至北环路(通海路)的区域,以及北环路(通海路)以北、隆山路(北延刘山村路)以西、西环路(现255省道)以东、北七路(宁海路)以南的区域,包括用于分界的道路路面,属于限制燃放区域。该区域内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在禁放区域内和限放区域的禁放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面开展宣传行动
1.2021年1月份,在全县组织开展“禁限放宣传月”活动,在城内社区、广场、商业区设立宣传点,发放宣传材料,张挂宣传条幅。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同步跟进,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共同响应、共同发力,切实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在农历小年之前形成禁限放宣传高峰。
各镇街和县直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办公场所及所属家属院(含沿街商铺)、县住建局负责各物业小区(含沿街商铺)、各镇街负责辖区各村居及无物业小区(含沿街商铺)。在辖区内人口密集场所、各单位(小区)进出口、电梯口、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印制张贴《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见附件2),印发《莒南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禁放孔明灯和文明祭祀倡议书》(见附件4)及《临沂市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办法》宣传材料(见附件8),并通过悬挂横幅、屏幕显示的方式进行禁限放宣传。(牵头单位:各镇街、县直各部门按辖区划分分别牵头负责)
2.农历春节前20日至农历正月十六,组织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充分发动基层网格员、物业保安人员、在校学生和商家业主全面参与禁限放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新媒体,抓好社会面宣传。县禁限办负责与各镇街、县直各部门签订《莒南县烟花爆竹禁限放承诺书》(见附件5)。各镇街负责与辖区内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商铺签订《禁限放烟花爆竹、禁放孔明灯和文明祭祀保证书》(见附件6)。(牵头单位:县禁限办、各镇街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
(三)加强执法查处力度
1.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及十字路街道成立联合执法小组。根据《条例》规定,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2.公安、应急、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巡逻、检查、整治行动,对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等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减少和控制烟花爆竹销售点数量,进一步优化调整零售网点布局,县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法零售点禁限放宣传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3.各镇街、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部署要求,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巡查管控力度。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要严控本单位分工辖区内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及时固定证据并报公安机关处理。公安、应急等部门设置、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线索,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是改善大气环境、提升市容形象、减少安全事故、倡导文明新风的一项民生工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各镇街、县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专班人员,全力推进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县禁限办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指导各镇街、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有关规定,做好全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管理。各镇街、县直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烟花爆竹禁限放一盘棋思想,严格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充分履职,积极作为,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严厉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县禁限办要抽调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建联合督查组,定期对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率先示范,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有关部门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要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将各镇街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评。
附件:1.莒南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领导小组
2.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
3.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示意图
4.莒南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禁放孔明灯和文明祭祀倡议书
5.莒南县烟花爆竹禁限放承诺书
6.莒南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禁放孔明灯和文明祭祀保证书
7.宣传标语
8.临沂市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办法
附件1
莒南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 长:
侯占夫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
赵 洁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陈芝雷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孟今朝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临港公安分局局长
崔建明 县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成 员:
胡怀军 县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徐 伟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宋庆森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韩昌利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葛文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庆刚 县委县直机关工委书记
孙运伟 县教体局局长
滕敦建 县工信局局长
汲广民 县民政局局长
鲁 伟 县住建局局长
庄 伟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 涛 县商务局局长
李 冬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徐 涛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邱继礼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袁兆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周 华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姜春善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局长
董 磊 县文化旅游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孙 勇 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彭修军 县供销联社理事会主任
王恩栋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肖洪江 县联通公司总经理
张 伟 县移动公司总经理
范德一 县电信公司总经理
韩欣民 十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徐田忠 县公安局副局长
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徐田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县公安局:加大禁限放时间、禁限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牵头做好联合执法小组工作;加强街面巡查,及时劝阻、查处非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的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行为;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做好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的源头管控工作,城区禁限放区域内禁设烟花爆竹零售点;对全体经营业主进行学习培训宣传我县禁限放政策,对零售点内张贴禁限放通告,在售出的烟花爆竹上张贴禁限放提示的要求进行检查、督导;抽调人员、车辆参与禁限办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规范、监督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超标、假冒、伪劣烟花爆竹行为;对所有持营业执照的企业、商户发放禁限放通告及提示;抽调人员、车辆参与禁限办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在城区室外公共场所乱摆、乱设经营烟花爆竹用品的摊点;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和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卫生污染、城市绿化及市政设施毁坏等行为;协调相关单位在LED屏、广告牌投放禁限放公益广告;安排足够人员对禁限放区域内的各路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报公安“110”指令辖区派出所处理;抽调人员、车辆参与禁限办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负责加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力度,及时通报有关污染情况;对重要时间节点,要及时公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瞬时值;根据天气状况,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监督管理;抽调人员、车辆参与禁限办工作,对监管单位发放通告、悬挂条幅。
县消防救援大队:制定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对重点消防单位等禁限放区域进行管控。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经费保障。
县委宣传部:定期组织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宣传力度。负责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曝光,每年农历小年、正月初三、初五、“财神节”前20天在新闻媒体循环播放禁限放通告。
县委县直机关工委:负责向县直单位党员宣传烟花爆竹禁限放有关规定,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禁放烟花爆竹,做好亲属教育引导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所属党员人人知晓。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在公共交通工具、交通站点、交通枢纽投放禁限放公益广告,滚动循环宣传。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交通稽查,重点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在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婚姻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建筑工地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提示和劝阻。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工信局:负责做好全县规模以上企业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提示和劝阻;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于每年农历小年、除夕、正月初一和十五、“财神节”前向广大手机用户发送有关烟花爆竹禁限放内容的短信。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商贸、流通行业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提示和劝阻。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对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教育;将《莒南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禁放孔明灯和文明祭祀倡议书》在学校各家长交流群内发布,将烟花爆竹禁限放作为寒暑假作业让学生和家长一起完成,进一步强化禁限放政策的落实。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红白喜事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提示和劝阻。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文化旅游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督促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做好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提示和劝阻。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督促各物业公司做好居民小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提示和劝阻。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小区门口及小区内部均要悬挂条幅、入户发放通告。
县供销联社:负责对本系统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卫健局:负责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对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伤者及时进行救治;向禁限放区域内本局所辖各诊所、饭店等商家宣传《条例》和我县禁限放方案,并与各业主签订禁止燃放承诺书,督促其遵守我县禁限放政策。
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负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要求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有关规定的,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加强对党员、干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要求的教育管理,对违反禁限放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把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严格进行考评,凡有单位干部、职工违反并受到立案查处的,适情予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直至一票否决。
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通过手机发送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农历小年、正月初三、初五发送禁限放短信。
十字路街道:将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工作内容,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相关规定,禁限放区域内村(居)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是禁限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抓好本辖区内禁限放管控任务部署实施。每年农历小年、除夕、正月初一和十五、“财神节”期间,要制定周密详实的工作方案,分片划区、包干到人,实施网格化管控、拉网式排查,切实将任务分解到个人,将管控范围延伸到每条街巷、每个社区、每户商家店面、每家企业单位,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积极配合联合执法小组严厉查处,通报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其他各镇确定驻地禁限放区域,将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工作内容,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相关规定,组织辖区各职能部门按照县烟花爆竹禁限放要求,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他各部门单位要将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工作内容,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相关规定,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附件2
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
《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15日公布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我县决定在主城区及有关地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1.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及门口周边;
2.山林、景区、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3.县化工园区;
4.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文物保护单位;
6.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7.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空间;
8.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二、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在我县城区南至南三路(南海路,含大成社区、小埠南村、沟头村)、东至东环路(崂山路)、西至西环路(恒山路)、北至北环路(通海路)的区域,以及北环路(通海路)以北、隆山路(北延刘山村路)以西、西环路(现255省道)以东、北七路(宁海路)以南的区域,包括用于分界的道路路面,属于限制燃放区域。该区域内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不得从建筑物屋顶、阳台、窗户等向公共场所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燃放残留物。
五、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内,提倡下列行为:
(一)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二)使用无污染、噪声小的烟花爆竹替代品;
(三)定点燃放烟花爆竹。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早发现、制止、消除违法苗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举报人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线索的,一经查实,按照《临沂市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办法》予以二百元至五百元奖励。
本通告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3
禁限放区域示意图
附件4
莒南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禁放孔明灯和文明祭祀倡议书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们在重要节日和喜庆活动期间的传统习俗。虽然燃放烟花爆竹能为我们增添喜庆气氛,但其燃放后散落的炮皮碎屑等严重影响城乡环境卫生,释放出的颗粒物和硫化物加剧了大气污染。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和伤亡事故屡见不鲜,燃放产生的大量噪音污染也严重影响广大群众的生活休息。
2021年2月1日起我县将实施的《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明确规定:我县禁放区域为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及门口周边;山林、景区、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县化工园区;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空间;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为我县城区南至南三路(南海路,含大成社区、小埠南村、沟头村)、东至东环路(崂山路)、西至西环路(恒山路)、北至北环路(通海路)的区域,以及北环路(通海路)以北、隆山路(北延刘山村路)以西、西环路(现255省道)以东、北七路(宁海路)以南的区域,包括用于分界的道路路面,属于限制燃放区域。该区域内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莒南是我家、呵护靠大家!为了我们大家的身体健康和幸福生活,为了我们的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新鲜、环境更优美,我们向广大居民发出倡议:
一、做文明市民,不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带头过清新文明节日。
二、不在明令禁止的时段、区域和公共场所燃放;不在深夜、凌晨休息时间燃放;不在不利烟尘扩散的气象条件下燃放;不在通风条件差的楼道、小巷内燃放;不在建筑物内、阳台、小巷、坪中燃放;燃放烟花爆竹不妨碍行人及车辆安全通行。
三、尽可能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新颖、安全喜庆方式,增添节日氛围。
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文明单位不燃放烟花爆竹,不放“开门炮”“开业炮”“竣工炮”等。要教育所属工作人员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并劝阻亲朋好友不燃放、少燃放烟花爆竹。
五、积极开展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倡导鲜花祭祀、网上祭祀等文明祭祀活动。破除在大街小巷、主次干道、景区广场及绿地等公共场所焚香烧纸、祭路、祭车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陈规陋习,树立文明祭祀新风,不搞封建迷信祭祀活动。
广大市民朋友们,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不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倡导文明祭祀,培育礼仪之花,为建设清净整洁、精细秀美莒南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中共莒南县委宣传部 中共莒南县委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莒南县应急管理局 莒南县公安局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5
莒南县烟花爆竹禁限放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切实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严防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邮寄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确保禁限放工作取得实效,特承诺如下:
一、深入宣传《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做到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人人熟知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二、严格贯彻落实《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领导带头、党员带头、干部带头,发挥表率作用,做到不燃放、少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层层签订保证书,对本辖区、本系统内单位落实包干责任制,领导包单位,职工包个人和家庭,确保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落实到位。
四、本单位和职工及职工家庭做到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时发现、劝阻、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自觉遵守《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不在禁放区域内和禁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主动配合执法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邮寄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本单位和职工如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自愿接受任何处理。
承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莒南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禁放孔明灯和文明祭祀保证书
为改善我县空气质量,确保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积极营造文明、安全、宜居的城市生活环境,本人(商户)特作以下保证:
一、认真学习我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禁放孔明灯以及文明祭祀有关规定,积极参与我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禁放孔明灯和文明祭祀宣传工作。
二、大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觉遵守我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禁放孔明灯以及文明祭祀有关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内和禁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带头落实禁限放规定,积极引导亲友、同事和周边群众自觉遵守禁限放烟花爆竹、禁放孔明灯以及文明祭祀有关规定,春节期间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孔明灯。
四、主动参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和及不文明祭祀劝阻工作,积极举报违规燃放、不文明祭祀行为。
五、以上系本人(商户)作出的正式保证,若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保证人(商户)
年 月 日
附件7
宣 传 标 语
1.移风易俗,禁放烟花爆竹。
2.禁放烟花爆竹,净化空气质量。
3.城区需要安宁和环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喜迎新春佳节。
5.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预防火灾事故。
6.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保障公共安全。
7.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消除安全隐患。
8.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不要燃放烟花爆竹。
9.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争做文明市民!
10.少一处燃放烟花爆竹,多一片蓝天,多一份舒心!
11.文明守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创造宁静安全清新的生活环境!
13.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14.农历小年、正月初三、正月初五不再燃放烟花爆竹,争做文明市民。
15.禁限放区域内,农历小年不能燃放了。
附件8
临沂市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早发现、制止、消除违法苗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是指违反《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于禁止燃放时间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向本市各级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线索的行为。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有权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可以采取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者发送信函、传真等方式。
第四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查处单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经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500元;
(二)举报查处个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经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200元;
(三)举报从事庆典、婚庆、殡仪、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案件,每起奖励300元。
第五条举报第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属于本市公安机关管辖;
(二)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未被公安机关掌握;
(三)举报内容真实、具体,能够提供主要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
(四)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立案;
(五)举报内容未获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奖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属于本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二)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举报人行为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三)请求制止侵权、赔偿损失并予以惩处侵权人而进行的控告、投诉或申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给予奖励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起的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且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按规定给予奖励,不愿意透漏身份或不愿意前来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分配方案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奖励金额;
(四)一次举报涉及的多个违法行为被分别立案查处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以合并发放。
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者刑事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享有申请奖励的权利和申请途径。
第九条举报奖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同级财政保障。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未经举报人同意,禁止任何人获取举报人信息。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举报受理和奖励认定、审批、领取等材料单独存档,除因审计、执法监督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者冒领奖金的,所领取的奖励应当追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沂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线上咨询:
点击“我要问”,登录山东省统一用户通行证,进入留言界面,选择相关部门后,然后开始填写咨询问政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