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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政发〔2018〕3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6〕21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纳入县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操作,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统一平台体系。允许和鼓励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章 交易流程
第三条交易申请。招标人向县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申请的交易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不全的,县交易中心应一次性告知所应补充的资料。
第四条交易受理。县交易中心负责受理审查合格的交易申请,并进行交易登记。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选聘。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规定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招标人委托县交易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在经资格审查确认后的招标代理机构中公开选聘。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在经资格审查确认后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采取公开选聘、择优选择等方式确定。
第六条文件核准。行政主管部门、县交易中心对交易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进行核准备案。
第七条信息发布。县交易中心按规定统一组织发布经核准备案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投标报名。县交易中心中介服务区相应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窗口负责统一办理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等事宜,投标单位需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时间合规、材料齐全方可报名。各行政主管部门、县交易中心对该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发售标书。县交易中心中介服务区相应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窗口负责统一发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第十条收退保证金。县交易中心负责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第十一条专家抽取。县交易中心设立专家网络抽取终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专家抽取服务。招标人在县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专家网络终端抽取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立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第十二条开标、评标、定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县交易中心负责监督实施。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标准进行评定,评标结束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个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 合同签订及管理
第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同时报县交易中心备案。合同备案后,中标人方可到县交易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四章 交易监管及处罚
第十五条县交易中心负责对交易活动全过程及参与人(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等)进行监管。存在下列情形的,县交易中心书面上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工作组及时督促调查核实。
1、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2、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
3、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规定的;
4、在交易过程中有串标、泄密等行为的;
5、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6、其他违反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县交易中心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39-7229001、0539-7229007,接受群众对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者,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莒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莒南政发〔2017〕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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