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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政发〔2018〕33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莒南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在预算和计划编制、执行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力度不够,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引发廉政风险。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程序予以批复。根据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实施时,采购人要按照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于每月20日至月底前向财政部门申报下一个月的采购计划,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提前一个月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确需即时审批的采购事项,由采购人出具即时审批依据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县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实施。牢固树立“无预算不采购”的意识,严格按照批复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确需调整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应按预算和计划调整的程序实施。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和财政厅《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鲁财采〔2018〕18号)等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和集中统一的发布渠道,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对采购需求、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监管处罚等需公开的采购信息,要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临沂市政府采购网、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等相关媒体上全面及时公开。通过加强信息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切实加强对采购人的管理。采购人要认真履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客观公正确定采购需求事项,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签订、项目验收、款项结算、质疑投诉答复等义务,协助做好举报、投诉处理等工作。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约验收应当在供应商履行完政府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严禁无预算、无计划采购,严禁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严禁非法干预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严禁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对采购人的上述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规范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凡在我县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经资格审查确认后,一律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实施采购代理活动。采购事项办理时,其中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招标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货物为200万元、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服务为100万元)、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程为400万元),由采购人委托县交易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在经资格审查确认后的采购代理机构中公开选聘;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以上(含30万元)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在经资格审查确认后的中介库中,采取公开选聘、自行择优选择等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要遵纪守法,规范内部管理,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开展代理活动并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确保达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严禁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严禁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严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严禁在采购过程中接受供应商的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严禁向当事各方提供虚假信息。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上述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依据法律法规清理出莒南县政府采购市场,三年内不得重新进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资格审查,要守法诚信参与投标,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质疑或者投诉要符合有关规定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严禁采取围标、串标、欺诈等行为谋取中标,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严禁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严禁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严禁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对于供应商的上述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列入全县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全县政府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六、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参与评标的评审专家一律从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按照规定程序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或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严禁发表具有诱导性或者歧视性的意见,严禁向外泄露评审情况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严禁私下接触供应商及有关单位并收受供应商及有关单位的财物或者牟取利益。对于评审专家的上述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上报上级监管部门并列入全县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七、强化政府采购的监督约束机制。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对政府采购交易过程实行全程电子监察监控,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采购当事人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和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采购活动依法有序实施;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信息公开情况的管理,对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及时发布采购信息或发布采购信息不完整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县审计局要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发现各当事人未履行政府采购的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为政府采购提供场所和服务并加强管理,政府采购活动一律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同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公开监督;县财政局和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接受群众对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莒南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暂行)〉的通知》(莒南政发〔2017〕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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